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奖励取得法学教育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法学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一步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创新人才,有效服务法治福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二届福建法学教育教学创新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一)福建法学教育教学创新成果奖应体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代表当前深化法学高等教育领域法学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新成果。能反映法学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突出法学教学改革创新,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可推广性,能针对目前高校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产生明显效果,具有应用推广价值。具体包括:
1.在“双一流”建设及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中,取得体制机制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法学教育教学创新、法学评价体系改革等方面的成果。
2.在推进一流专业建设中,结合新文科建设,取得的学科、专业综合改革提升、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创新成果。
3.在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大战略、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推动科产教融合,深化创新创业创造教学改革,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增强服务产业发展能力中取得创新和突破的成果。
4.在法学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建设、教学技术、教育资源共建共享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5.在探索闽台、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完善闽台、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机制等方面取得创新的成果。
(二)奖励范围包括普通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成果。福建省内设置法学类专业(专业类代码0301)的高等院校方可提出申报申请。
(三)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学改革成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报告、教材、课程等。
二、申报条件
(一)成果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一等奖的成果一般应经过不少于3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二)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应为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成果主要完成人单位发生变化的,以成果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准。
(三)原则上每项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8人,主要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申报名额占用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的推荐名额。
(四)已获得福建省级教学成果奖成果,在主要完成单位、团队成员、学科专业领域、方案内容、方案实施范围等方面基本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申报本届成果奖。
(五)申报材料由完成人所在单位统一推荐上报。凡是提出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即视为同意其成果获得福建法学教育教学创新成果奖的情况下,授权法学教育研究会宣传推广其成果。
三、申报程序与推荐名额
(一)本次申报实行限额推荐。仅限于福建省内设置法学类专业(专业类代码0301)的高等院校方可申报,每所高校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项,超额推荐的不予受理。
(二)由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向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提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完成单位或个人跨地区、跨部门的,应向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三)各申请单位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开展教学成果项目遴选推荐工作,确保申请成果高水平、高质量。
(四)鼓励长期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
(五)本届奖项级别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数量根据参评单位申报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项。
四、申报材料
最终成果申报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福建法学教育教学创新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电子版及纸质一式1份);
(二)《福建法学教育教学创新成果奖申报书》、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支撑材料。电子档为PDF格式(纸质装订成册,支撑材料不超过10项,篇幅不超过30页);
以上申报材料应包括纸质版1份,电子文档及PDF扫描盖章文件。
五、评选办法
(一)评选原则
1.坚持立德树人。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深化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2.坚持服务需求。落实依法治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我省法治人才培育需求。
3.坚持质量导向。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有利于加强法学学科专业建设,有利于推动高等法学教育高质量发展。
4.坚持倾斜一线。向一线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倾斜,激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优先奖励教育教学一线成果,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实践等核心要素建设。成果应经得起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推广性。
(二)评审方式
1.学校申报。各高校开展教学成果项目遴选工作,推荐成果应在学校全校范围或单位内部公示5日,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申报成果高水平、高质量。
2.评审。福建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将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通过审阅材料进行初评,按一定比例确定各获奖等级入围项目。
3.公示。对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教学成果奖励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5日。
4.异议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教学成果权属异议、学术不端等举报,可在公示期内向福建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提出。异议或举报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或举报,须在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或举报,须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对提出异议或举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异议或举报,不予受理。经查实确属弄虚作假或不符合申报规定的,取消成果的获奖资格。对获奖等次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5.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福建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将向社会公布第二届福建法学教育教学创新成果奖获奖名单,颁发获奖证书。
六、其他
1.请各申请单位高度重视,全面总结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和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认真做好本届成果奖项目的遴选与推荐工作。
2.各申报高校请于2026年10月30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福建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同时将电子版(邮件标题和压缩文件命名为:法学教育教学成果奖+单位名称+负责人)发送至以下邮箱,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方老师
联系电话:0591-22867989
联系邮箱:fxy@fjnu.edu.cn
邮寄地址:福州市闽侯县大学城科技路1号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人文楼609
附件:
附件1-2026福建法学教育教学创新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