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李付雷:坚持依法推进优良家风建设

发布时间:2023-10-17浏览次数:3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2023-10-16

 

家风是家庭成员的精神风貌、德行品格和价值准则。优良家风能够带动工作作风、树立良好政风,它与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因此,应当坚持依法推进优良家风建设,把家庭治理纳入法治轨道中来。

 

法治是新时代家风建设的保障

 

  在传统礼法社会中,家庭家族对家庭成员享有广泛的教育惩戒权力,优良家风主要是通过家庭内部具有强制效力的家训家法来形成维系。在优秀家训和严格家法的强制性规范下,经过家庭长辈长期潜移默化的言传身教,最终才能在一个家族家庭内培育形成优良家风。但自现代社会转型以来,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逐渐区分开来,二者分别适用截然不同的规范类型:公共领域主要包括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所适用的公法具有强制性特点,并且被国家公权力垄断享有;私人领域则被看作追求个人目的的场所,所适用的私法旨在保障人们的行为自由和个人隐私,抵御强制性权力进行干预的威胁。

 

其中,婚姻家庭关系属于十分典型的私人领域。在婚姻家庭法归入《民法典》之后,婚姻家庭作为私人领域的属性被明确认可,法律更为推崇对家庭成员的行为自由与个人隐私的保护。家训家法因与现代法治相悖而退出家庭关系,优良家风的建设就需要法治的保障。

 

建立健全优良家风法治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良家风的新期盼新需求,认真研究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建立健全家风建设的法治体系保障,鼓励、指引、督促全社会注重优良家风建设,推进相关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法治化。根据规范属性的不同,优良家风法治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民法典》、特别法和党内法规。

 

第一,《民法典》在整个国家治理依靠的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体现最为基本的法律秩序,发挥着一般法的统帅纲领作用,为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和基本依靠。《民法典》第1043条第1款增设优良家风条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体现了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精神和价值指引。优良家风条款属于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原则,进入《民法典》就意味着在法律体系中获得了一般性地位,并指导着婚姻家庭法的制度构建。同时,优良家风条款彰显了国家积极推进优良家风建设的决心,对涉及行政权力、社会权力运用的特别法产生影响,要求它们承担积极作为的保障义务,将家风家教和家庭文明提升至一个新阶段。

 

第二,如果说《民法典》解决的是推进优良家风建设的普遍性问题,特别法则是回答如何积极推进优良家风建设的问题,包括特殊主体、特殊权利、特殊行为或者特殊责任等方面。目前,关于优良家风的特别法已经形成了一个规范群,广泛分布于《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之中。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40条规定、公职人员存在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条明确要求,“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这些规定表明,优良家风已经成为特别法共同遵循的价值准则,国家机关和社会主体应当积极介入婚姻家庭关系,及时发现制止惩戒违背优良家风的行为,大力鼓励教育倡导家庭成员规范自身行为,共同促进家庭成员塑造优良家风。

 

第三,党内法规是新时代“依规治党”的规范依据,“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党内法规明确把优良家风当作重要内容予以规定。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6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党员干部是优良家风建设的关键少数,家风不正是严重的政治纪律问题,党员干部被查处很多都是因为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引起的。借助于党内法规具有的多种效力保障机制,能够把推进优良家风建设有效上升为党的意志,并通过政治权威推动相关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优良家风的立法目的得到实现。

 

加强优良家风法治体系贯彻实施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法律唯有在贯彻实施过程中才能获得生命力,这也是推进优良家风建设的必然要求,事关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未来应当加强优良家风法治体系的贯彻实施,使之更加有效地融入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促成富有时代气息的当代中国优良家风的形成。

 

第一,找准结合点,确保法律实施效果。优良家风法治体系的贯彻实施是一个复杂工程,牵涉到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各个环节,其核心在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准确结合,只有将二者无缝衔接才能确保法律实施效果。首先,准确识别家风案件的事实争议是基础,案件事实尤其是争议分歧,并不一定都是清楚明白的,当事人可能会因欠缺法律知识而无法准确表达,也可能会因遗漏作为前提的潜在事实而导致以偏概全,这就需要穿透层层迷雾准确识别案件事实争议点。其次,穷尽找寻可适用的优良家风法律依据,法律实施的前提基础是明确可适用的法律依据,只有穷尽寻找之后才能选择合适的法律依据,抑或明确可能出现的法律漏洞,进而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最后,加强释法说理的法律论证,法律实施的本质是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裁决,推进优良家风建设必然会限制或否定一方利益,这就需要通过法律解释、漏洞填补、法律推理、利益权衡等方法对实施结果的正当性进行论证。

 

第二,抓住关键点,发挥辐射引领作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党员干部是优良家风建设的“关键少数”,关系着党风、政风、社风、民风,能够发挥以上率下、辐射引领绝大多数的作用。对于党员干部的优良家风建设,既要树立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等同志的优秀典型,发挥党员干部的表率作用,也要设置党员干部家风不正的反面例子,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第三,站稳落脚点,融入从严治党大局。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家风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贯彻实施相关法律能够明确规矩、划出红线,把家风建设从柔性约束固化为刚性约束,有利于巩固筑牢管党治党防线。一方面,应当强化权力制约,严格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限权理念,规范制约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防范贪腐风险,为推进优良家风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拓宽监督渠道、主动及时发现问题,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进行约束教育,通过监督检查、案件查处、宣传引导和警示教育等方式推进优良家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