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报】林诚:加强国际合作,推进廉政建设

发布时间:2023-10-17浏览次数:4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2023-10-16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一体构建追逃防逃追赃机制。深化标本兼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近年来,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开展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为维护我国政治生态清明和经济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在网络平台、虚拟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跨境反腐工作面临着诸多新挑战。这些新挑战提高了反腐工作的难度。因此,有必要考察跨境反腐败国际合作规则体系的发展动态,以探索我国培育廉洁文化、建设廉洁制度的对策路径。

 

跨境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的发展

 

我国始终致力于与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开展跨境反腐合作。自2006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来,我国大力支持该公约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体系中发挥主渠道作用,不断发展完善《反洗钱法》《监察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与该公约衔接配套的国内法律体系。在履行该公约的同时,我国也不断探索跨境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机制创新。

 

2014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部长级会议通过的《北京反腐败宣言》,是我国主导和起草的第一份国际反腐败文件。该宣言鼓励成员经济体签署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协定,提出了建立亚太经合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的制度设计:针对线上隐秘腐败行为,各国情报合作与执法信息互通将有利于提升反腐败工作的个案精准性;针对散落于多国境内的地下钱庄违法产业链,各国则可以通过执法合作网络广泛开展跨国合作执法,彻底铲除“洗钱”产业。

 

2016年,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一致批准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决定在我国设立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该原则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合作目标和措施路径,有力阐释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理念主张。例如,该原则开创性提出的“零容忍、零漏洞、零障碍”概念,已逐渐发展成为当前国际反腐败工作的共识理念;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则为成员国搭建了合作平台,为建立跨境反腐败国际合作规则体系提供了智力支持。

 

2017年,我国与东盟各国共同发布了《中国—东盟全面加强反腐败有效合作联合声明》,开启了我国与东盟携手治理腐败的新篇章;2019年,我国发起《廉洁丝绸之路北京倡议》,推动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比什凯克宣言》和《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一次会晤巴西利亚宣言》;2022年,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推动下,我国与金砖各国共同通过了《金砖国家拒绝腐败避风港倡议》,明确提到金砖国家在未来反腐败合作中将重点关注“数字化、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力求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方法预防和发现腐败行为,从而解决新型金融腐败的隐秘化特点。上述文件促进了我国与多国开展广泛而富有成效的反腐败交流与合作,为全球反腐败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廉洁文化培育

 

国际反腐败合作文件中的相关宗旨、理念和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廉洁文化的高度重视和深度理解。

 

第一,国际反腐败合作文件将“善治”作为跨境反腐败合作机制的基本理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总则部分以“善治”为核心概念,规定了妥善管理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坚持透明度和问责制等原则。该公约指出,腐败的实质是公共权力滥用,公共权力运行公开化是善治的本质特征。以该公约为蓝本,各国际组织反腐败文件中均提到公权力运行应透明公开的“善治”原则。例如,《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指出,透明是震慑和揭露腐败、实现“善治”的关键,G20将致力于提高公共合同、公共预算和边境海关等公共事务的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

 

第二,国际反腐败合作文件将“整体思想”作为跨境反腐败合作机制的宏观指导。《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将反腐败视为一项系统工程,分析了反腐败对象、反腐败范围、反腐败制裁、反腐败预防、反腐败主体等核心要素的建构,认为国际反腐败工作要坚持“整体思想”。“整体思想”和“反腐五要素”已成为后续国际反腐败文件的宏观指导,有利于全面规范跨境反腐败工作的各项细节。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行为的建议》将反腐范围扩展至涉及外国公职人员贿赂行为的特定商业贸易;《北京反腐败宣言》则聚焦反腐败制裁,提出了建立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的全面构想。

 

第三,国际反腐败合作文件将“注重预防、社会参与”作为跨境反腐合作机制的重点环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倡导各缔约国推动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预防和打击腐败,提高公众对腐败的存在、根源和严重性的认识。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公众获得公共信息渠道畅通,制定包括中小学和大学课程在内的公共教育方案,并开展有助于不容忍腐败的公众宣传活动。受该公约启发,各跨国经济合作文件后续都将社会参与作为反腐败的重要手段。例如,世界银行《贷款和担保适用条件总则》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世界银行贷款业务中存在的腐败情况;又如,国际商会《打击勒索和贿赂行为准则与建议》号召跨国企业与各国政府合作,共同打击商业贸易中的腐败和勒索行为。

 

国际反腐败合作文件体现的上述思想理念,与我国传统廉洁文化不谋而合:重义轻利、知耻求荣、崇廉恶贪、公而忘私的敬业精神,是“善治”原则的具体展开;克己奉公、德主刑辅、监察纠举为重的法治理念,是“整体思想”的突出体现;以民为本、本固邦宁的执政要求,则是“注重预防、社会参与”的古典表达。在国际反腐新形势下,我国应充分吸收国际反腐合作精神,将之与中华传统廉洁文化有机结合,促进培育当代“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廉洁文化,进而加强与世界各经济体的反腐败合作,为推动国际反腐败斗争事业发挥更大作用。

 

跨境反腐视野下的廉洁制度建设

 

国际反腐败合作实践的发展,亦为我国建设跨境反腐背景下的廉洁制度提供了有益参考。具体而言,可从以下方面加以推进。

 

应积极借助国际组织平台,促进跨境反腐情报信息共享。在我国相关部门的推动下,《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ACT-NET)职权范围》已正式生效,该文件旨在促进亚太地区反腐执法机构间的情报互动和沟通协作,推动在打击贿赂、洗钱和非法贸易等方面的合作,有利于整合各国规制虚拟经济的监管思路,扼制腐败分子通过离岸公司、地下钱庄和虚拟货币等方式将赃款转移至国外的行为。未来我国可在多层级区域组织内倡导构建此类执法网络,以降低反腐败成本,提升反腐败效率。

 

应广泛寻求多边交流,加强与嫌疑人窜逃目的国反腐败合作。我国已经与81个国家缔结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或资产返还与分享协定,与5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换合作协议。在国际舞台上,应倡导以“预防腐败、追逃追赃”为特色的国际反腐新秩序,将反腐败工作的国内社会参与和各国社会的共同参与相结合,形成浓厚的廉洁反腐败国际文化氛围和共鸣,从而根治“隐性腐败”问题。

 

应充分理顺条约协定规定,完善跨境反腐败争议解决机制。当前国际反腐败合作通常遵循“引渡条约前置主义”,但仅依靠双边引渡条约,难以形成高效便捷、以点带面的多边引渡合作体系。以金砖国家为例,我国与印度、巴西尚未订立引渡条约,其余四国间也未全部建立引渡合作关系。达成双边引渡合作条约需要较为漫长的谈判进程,而建立跨境反腐败争议解决机制则可在“有利反腐”的前提下,集中解决各成员国在引渡等相关反腐败司法合作上的矛盾分歧,以弥补“引渡条约前置主义”的不足。基于此,金砖国家争议解决上海中心宣告成立,为完善跨境反腐败争议解决机制树立了典范。

 

应大力加强反腐败合作研究,推动跨境反腐败人才培养。我国已推动成立了金砖国家法律研究院等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并与国际反腐败学院等研究机构保持沟通合作。与国际社会开展合作研究,培养跨境反腐败专家人才,将有利于提升我国跨境追逃追赃工作的专业程度,增强国际反腐败合作的中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