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宿舍的管理,创造良好、舒适、优雅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发挥学生宿舍的育人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二条 住宿学生按期缴纳住宿费,因家庭经济原因可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但不得无故拖欠住宿费。
第三条学生住宿根据年级、专业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学院根据学校后勤集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安排。住宿学生按照指定的宿舍楼、房间、床位住宿。原则上不允许调换宿舍,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辅导员及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学院领导同意,方可在本学院宿舍内部进行调整,并报后勤集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本院学生原则上必须统一在校住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同意并到校与学院当面签署相关安全协议,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在外住宿期间,必须定期主动向辅导员报备自己的情况。
第四条 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养成良好的习惯。
第五条学生宿舍钥匙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学生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严禁转借他人及私自更换门锁。如有加锁,加锁当天须向楼管处预留备用钥匙。
第六条 为确保宿舍安全,宿舍内严禁使用、私藏高功率电器及蒸、煮食物的加工电器;严禁私自乱拉电线。
第七条宿舍是公共学习、休息区域,学生应共同自觉维护宿舍卫生环境,并注意以下几点:
1、保持宿舍公共卫生,随时接受学校及学院的检查,尊重理解舍友休息时间和生活、学习习惯。
2、个人物品摆放整齐。
3、遵守门禁制度,如因特殊晚归,需提前报给楼管阿姨帮助开门,不得有翻墙、爬窗等危险行为。
4、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一经发现,按《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里相关条例处理。
5、不得在宿舍楼区域内进行喊楼、播放大分贝音乐、点蜡烛等影响宿舍共同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住宿学生应合理使用宿舍各种设备,保持宿舍和宿舍公共设施的完好。如有意外损坏,可到楼管员处登记保修。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公物破坏,其维修费用由损坏者负责。情节严重者,按校保持好各宿舍、报栏等公共设施原结构及装饰,不得涂画墙面。因人为造成的公物损坏,其维护修费用全部由损坏者负责,情节严重者,按《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相关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九条学生宿舍每月水电量由学校统一规定。如超额使用,以宿舍为单位上缴水电费。
第三章奖罚
第十条学院每学年末对评为本学年学院星级文明宿舍和校先进文明宿舍的单位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并按《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实施细则》里相关规定实施给予加分。
第十一条在校、院组织的宿舍检查中,对拒检或内务检查不合格的宿舍,对使用违禁电器的学生,以及未经请假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第一次违例,给予年级通报批评;第二次违例,给予学院通报批评,并取消一年内的评优评先、推优发展资格;第三次违例的,按《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相关条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外,所有法学院住宿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其它有关学生宿舍管理的条例或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法学院解释并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