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时间:2022-12-05浏览次数:78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福建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33号)、《福建师范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为激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学制年限内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第三条所列对象除外)。

第三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二)参评学年未按时注册和缴纳学费的研究生;

(三)参评学年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进度的研究生;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仍在处分期的研究生。

第四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参评学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参评学年成果突出;

(五)符合学院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三章 奖励等级、标准与比例

第六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为:

1)一等奖学金10000/生•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10%

2)二等奖学金6000/生•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10%

3)三等奖学金3000/生•年,占全日制硕士生总数的20%

第四章  评定依据与方法

第七条  结合培养方案规定,将学业奖学金评选与研究生人才培养环节相结合。具体参评年级评选条件量化基本要求如下:

(一)二年级研究生:申请一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30%;申请二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50%(或前2);申请三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课程学习综合成绩在同专业年级研究生中排名前70%。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上述课程学习综合成绩排名要求可适当放宽,科研成果需提交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认定。

课程学习综合成绩测算办法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参评学年所修课程获得的成绩取平均分。即课程学习综合成绩=A1+A2+A3+……+An)/NA为每门课程成绩,N为所修课程数量之和。

(二)三年级研究生:申请一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成绩为优秀;申请二等奖学金者一般要求开题报告、中期考核成绩为良好以上。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未按期通过者不能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评选条件的申请者,以当学年学业成绩、科研成果、思想政治表现、文体课外活动表现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量化计分,根据参评总分高低,按学术型硕士、法律(法学)专业硕士、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三个类别,分别推荐评选学业奖学金的相应等级次序。参评总分=学业成绩*35%+科研成果*40%+思想政治表现*15%+文体课外活动表现*10%

参评总分相同者,依次对科研成果、学业成绩、思想政治表现、文体课外活动表现进行比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科研成果分数较高者。

第九条  学业成绩计分方法(满分100分,权重35%

学业成绩即课程学习综合成绩,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参评学年所修课程获得的成绩取平均分。

第十条  科研成果计分方法(满分100分,权重40%

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按下表分值计算,合作完成(以排名先后折算得分)的按比例分摊下表分值。两位作者的分值比例为6:4;三位合作作者的分值比例为5:3:2;四位合作作者的分值比例为4:3:2:1;多于四位合作作者的,前面四位合作作者的分值比例为4:3:2:1,其余作者直接以第四位合作作者的分值计算,不再分摊。同一科研成果获得多个计分资格,按最高分计算一次,不得累计。

与导师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原则上也按照上述比例计分。若研究生在南京大学 CSSCI(不含扩展版)及以上级别目录收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指导教师署名第一作者、研究生署名第二作者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成果要求(修订)》(闽师研〔20204号)文件精神,可视同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进行计分。

(一)学术论文等次计分方法

成果类别

计分

《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2012修订)》A类刊物

100/

《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2012修订)》B类刊物

80/

CSSCI

60/

CSSCI类扩展版

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核心期刊

40/

专业性报刊(理论版)2000字以上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大学学报

20/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大学学报

15/

普通本科大学学报

10/

学术专著

6/万字

普通CN类刊物、公开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

5/

教材、译著、编著

3/万字

未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

2/

注释:

1)科研成果必须正式刊发,发表时间应在上年91日至当年831日(含)之间,字数不少于3000字,内容应与所学专业相关,以“福建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2)刊物级别认定以参评论文发表当年的版本为准。

3)所有增刊、旬刊、半月刊、专刊、专辑、内刊、被列为黑名单的期刊等刊物一律不计分。

4)在同一刊物同一期上发表的论文,同一作者只能计一次分。

5)严禁一稿多发(参评成果有60%以上相似视为一稿多发),一经发现,取消参评人当学年参评资格。

(二)学术获奖等次计分方法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40

35

30

20

15

省部级

30

25

20

10

5

地市厅(校)级

8

6

4

3

2

其他

4

3

2

1.5

1

注释:

1)学术获奖包括:“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各级各类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及地市厅(校)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学术竞赛。其中“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以“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以上表分值的100%计算,非以我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以上表分值的50%计算。

2)全国级学会奖励视为省级学术获奖,省级学会奖励视为地市厅(校)级学术获奖。

(三)学术课题立项等次计分方法

立项级别

计分(课题组负责人)

国家级

30

 

20

地市厅(校)级

8

注释:

1)学术课题立项包括:各级各类法学会立项及地市厅(校)级以上单位组织的立项活动,获批立项必须与法学专业相关。

2)参与导师学术课题立项必须提供申报书或结项证明。

3)每项课题只能计分一次。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表现计分方法(满分100分,权重15%

(一)学生工作任职情况计分方法

职务

分值

校研究生会主席

20

院研究生会主席、院团委副书记

18

校研究生会副主席

16

院研究生会副主席、校团委部门部长、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

15

校研究生会部门部长

12

校研究生会部门副部长、院团委研究生会部长

10

院团委研究生会副部长、副班长

8

校研究生会委员、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班委

5

注释:

1)任职必须满一年,任职不满一年折半加分,不尽职、表现不好的由学院政工干部及院团委研究生会讨论酌情给分。

2)获得多个计分资格的,按最高计分计算一次,不累加。

(二)荣誉称号计分方法

荣誉称号

分值

国家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

30

省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

20

校级:学校嘉奖

15

校(市)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研究生

8

校(市)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等

班长和团支书加6分;其他班委加3分;班级(团支部)其他成员加1分。

校(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优秀社团干部等

6

院级: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

4

院级: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等

班长和团支书加3分;其他班委加1.5分;班级(团支部)其他成员加0.5分。

校(市)级:迎新晚会、运动会、篮球赛、羽毛球赛、辩论赛、十佳歌手等比赛的先进个人(如迎新晚会积极分子、优秀运动员、优秀裁判员、优秀记录员、优秀辩手、十佳歌手等);优秀委员;通报表扬

2

院级:迎新晚会、运动会等比赛的先进个人(如迎新晚会积极分子、优秀运动员等);通报表扬

1

注释:

1)获得相应级别标兵称号的在相应级别所加分数上再加2分。

2)获得校、院通报表扬的以校、院在官方网页发布或者印发的表彰文件为准。

3)同一事迹不同级别荣誉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加。

 

第十二条  文体课外活动表现计分方法(满分100分,权重10%

1.参加文体活动获奖计分方法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级

30

25

20

15

10

 

20

16

12

8

5

地市厅(校)级

10

8

6

4

2

院级

6

4

3

2

1

注释:

1)参加全国、省、校(市)、院文化体育比赛或素质竞赛,分别加5分、3分、2分、1分;获奖者再按上表分值计算。

2)体育项目破国家、省、校(市)、院纪录者,另外分别再加5分、4分、3分、2分。

2.出席集体活动计分方法

出席集体活动以每次活动结束后的公示名单或班级、支部记录等为准。需要全体学生或全体党员(团员)参加的活动(如集中大会、科技节活动、党员会议等),请假一次扣0.5分(公假或因本人住院的病假除外),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出席需要个别学生参加的活动,每人每次加1分,无故缺席一次扣1分。

3.志愿服务活动计分方法

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间每满10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20分,以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4.参加义务献血计分办法

积极参加义务献血者,加4分,每学年只加一次。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学院其他党政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解释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1011月进行。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材料不予认定。

第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将名单和《申请审批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提交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十六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院在评选过程中,坚持激励导向,择优评选,切实发挥奖学金奖优促学作用;坚持科学客观评价,与研究生培养过程紧密结合。

第十七条  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研究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业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学业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需按各等级比例严格执行,每年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余款,收归学校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  未缴清学费,且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本年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确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时缴清学费的,在申请前需提交由导师作为担保人签名的说明,说明需提交学院评审会议审核,审核通过经单位领导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上交。经审批获评的,奖金将优先用于缴交学费、住宿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从2020级研究生开始执行,2019级(含)之前研究生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