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勒索华硕”案大学生将不被起诉并获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09-06-16浏览次数:5638

[案情] 20063月,两名大学生因怀疑购买的笔记本电脑有质量问题,向华硕厂商提出500万美金的索赔,进而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日前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确认了索赔者的国家赔偿申请,使得这起已经被淡忘且颇具争议的案件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200629日,正在首都经贸大学上学的龙儿花两万多元购买了一台华硕V6800V型笔记本电脑,该电脑的说明书上称其CPU"频率为2.0GHz的英特尔CPU",属于最先进机型。回到学校后的龙儿正在向同学炫耀自己的笔记本时,新电脑的第一次运行便出现了蓝屏死机的问题,强行关机后再不能开机。无奈龙儿只好通过经销商将电脑送回华硕公司检修。210日上午,龙儿从经销商那里取回电脑,发现本来标配频率为2.0GHzCPU变成了2.13GHz。经销商方面解释说,这是华硕公司为用户作了免费升级服务。但当她再次打开电脑时,又出现连续重启及不能正常开机等故障。随即,龙儿再次来到经销商的公司,并在经销商的陪同下将电脑再一次送回华硕公司北京服务中心检修,之后电脑被"恢复正常"。当龙儿拿着笔记本电脑再次回到学校后,频繁死机、不能开机的现象又再次出现,这使得龙儿大为恼火,于是她找来男友周于(化名)帮忙修理。周于下载了最新版本的英特尔处理器ID使用程序后,对龙儿的笔记本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是,该电脑的处理器"似乎是工程样品而不是生产型处理器"。有着IT公司工作背景的周于认定此款CPU是英特尔公司的工程样品,即测试版CPU,其性能稳定性极差,是绝对禁止在市场销售并安装到商品机器里的。随即,两人来到华硕厂商在北京的维修中心。该中心的维修工程师承认了确实更换过该笔记本电脑的CPU,同时该工作人员同意对该机器进行保修。  

2006215日,周、龙二人向华硕电脑中国业务事业群总经理许佑嘉出示了相关证据资料。对于这份材料,许佑嘉表示:"你的资料我完全没有怀疑过它的真实性。"为了维权,龙儿和周于与华硕公司之间展开了马拉松式的谈判。谈判前后一共进行了4次,每次龙儿都对整个谈判经过进行了录音和录像,并且对电脑CPU和音像证据进行了公证。在这4次谈判过程中,龙儿和周于提出条件,如果华硕选择和解,那么需要支付50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周、龙二人保证此事绝对不会对外泄露。如果华硕拒绝和解此事,那么二人将向法院起诉并将此事通过媒体公之于众。200637日上午,龙儿和周于再次如约来到华硕公司,但是等待他们的却不再是谈判桌,而是两副冰冷的手铐。  

200638日,两人被海淀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2006414日,两人以同一罪名被海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龙儿和周于被逮捕后,两人的家属感到非常愤怒。他们聘请了中国法学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会员张平律师及大成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组成华硕维权联合律师团。律师团在为龙、周两人进行刑事辩护的同时,继续向华硕方面主张权利。而此时的华硕则表示,根据中国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原则,索赔的事情应该在刑事案件有了结果后再进行。海淀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该案件时,发现了案件中确实存在着一些疑问,而天价索赔是否构成犯罪向媒体披露是否属于胁迫等问题成为了检察机关审查的重点。其间,海淀检察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061226日对龙儿取保候审,此时龙儿已在看守所被关押了近300天;周于则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另案处理。2007119日,海淀区检察院作出决定: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140条之规定,决定对龙儿不起诉。

[律师评析]中国法学会会员许志春律师认为,虽然国家赔偿的标准每天不足一百元,但通过本案,我们应该认识到,消费者的维权过度,不能简单地跟敲诈勒索划等号。许志春指出,我国刑法中对敲诈勒索罪其实规定得很严格。刑法中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龙儿索要赔偿是因为维权,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她的行为根本就没有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恰巧又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必要条件,因此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不起诉龙儿也是基于这个前提作出的决定。许志春指出,有些商家偷换概念,把消费者的合法索赔说成是非法占有,最后使得消费者沦为阶下囚。这其中既有商家恶意控告的因素,也有一些司法机关对于法律掌握和执行不到位的因素。

[法条链接]国家赔偿法中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