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与 效 率

发布时间:2012-12-20浏览次数:1369

张 帆

(福建师范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摘 要]通过法律手段来促进社会效率是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手段之一,法应当在资源配置方面、在收入分配方面提高效率,同时还必须兼顾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关键词]效率;资源配置;分配;公平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第12卷第3

[中图分类号] D90-0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8-6463201003-0029-02

 

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 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这就是效率。 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配置和使用资源,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一个国家是很有效率的, 就是说它能够以同样多的投入取得比其他国家更多的有用产品, 创造出更多财富和更多价值。 效率还表明,根据预期目的对社会资源配置和利用的结果作出评价,评价标准是,如果社会资源的配置和利用使更多的人改善其境遇并且同时没有人因此而境遇变坏,则效率提高了,反之则降低了。

通过法律手段来促进社会效率是国家现代化的重大手段之一。 法应当在三个方面将效率的提高作为法的根本任务的一部分。

资源配置上首先要提高效率, 这是社会提高效率的基础。 无论是上层建筑资源还是自然资源,无论是经济资源还是政治资源,都应当有效率地进行配置。 评价效率的标准的重要性来源于以下几点:首先,社会必须讲效率,这个社会的法也必须表现效率,是否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就归结为在效率观念上有利于解放和发展这个社会的生产力。 其次,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性质和根本任务决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意味着法必须把提高效率放在更重要的地位。 再次,效率优先就是发展优先,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所以效率是经济概念,没有效率,法的其他价值如正义、公平、秩序、自由、安全等最终将全部落空,因此处理好效率与其他价值的关系是法与效率的重要问题。

除了资源配置上的效率, 人们收入分配上的效率观念也很重要。 收入分配问题上的效率意味着在对产品进行分配时, 必须考虑以什么方式来分配有利于调动合作者的积极性,从而使分配成为扩大再生产,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调整机制。 我们过去片面强调公平,导致经济的低效率, 经济的低效率又制约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片面的公平观经过 30 年的改革已有较大改观。 但不可否认,随着收入差距的持续拉大,这种公正观还比较广泛地存在着,反对非法致富是对的,但缺乏竞争意识,不求进取,依赖政策调整,以致不能提高效率,这应是法律调整应当继续注意的一个问题。

为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经济发展,将促进生产力与促进社会稳定相结合, 我国在法律上制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按劳分配即按照每个劳动者向社会和企业提供的劳动量分配个人收入,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在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具有客观必然性。 因为,我国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 而公有制是以实行按劳分配为基础的,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在个人分配上的实现形式;其实,劳动作为社会现阶段的谋生手段,各劳动者劳动能力、劳动积极性方面差异较大,这也使得分配必须在等量基础上进行,从而实行按劳分配,而且,按劳分配对促进劳动积极性有最重要的促进作用。

当前在继续反对计划经济片面的公平观的同时,应当注意收入分配方面非按劳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协调,应当树立正确的按资分配的观念。 由于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必须采取与每一种所有制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多样化的分配模式。 我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业之间由于劳动对象、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市场机遇等方面的差别很大,其收益也差别很大, 要正视这种差别并允许各地各部门各企业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决定自己的具体分配方式。 目前国有企业高管的工资是职工平均工资的 18 倍,这无论用按劳分配还是用按资分配的理论, 都是无法得到正当解释的,应当加以调整。 今后,应当更要加强和强调按劳分配,这是从长远上注重效率的表现。

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其他分配, 都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 十几年来,有关部门对此的提法发生了一些变化。 过去提“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后来提“第一次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第二次分配,公平优先,兼顾效率”,新近的提法即“兼顾公平与效率”,这种提法笼统了,可是却看出变化了:更加强调“好的效率”。 如果一种效率的快速提高,没有成为“硬道理”,没有对社会稳定作贡献甚至帮倒忙,这就不是“好的效率”。

公平与效率有没有矛盾不是承认不承认的问题,客观上,在很多情况下对效率的追求就带来不公平。 有些人认为公平是法的最高价值,效率服务于公平,一个社会无论效率多高,如果它缺乏公平,则不能认为它就比效率低但比较公平的社会更理想。 有些人则认为效率与公平发生的冲突时应当选择财富优先分配给能够通过占有和使用财富再生出更多财富的人。 财富分配应当是扩大社会财富的一种手段, 而不应成为对能力低下者或懒汉的安抚和照顾。 当前,我们既要把蛋糕做大,更要“把蛋糕分好”。 不同时期应有不同的重点。 法在怎样把蛋糕分好方面应当有所作为。 温家宝总理强调“要把蛋糕分好”更能切中时弊。 当前,“把蛋糕分好”比“把蛋糕做大”更为重要、更为迫切的原因是:一是人民物质需求在增长、精神需求也在增长,收入分配具有同时满足两种需求的功能, 只有协调好两种需求的关系,人们才会觉得活得更好,“更有尊严”。 二是相当一段时间以来,认为蛋糕做得很大,同时不认为分好蛋糕的人数增加得也较快,这意味着“效率”的“质”下降了,如不切实采取措施,这种“效率”最终将破坏社会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