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依照法律规定,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自劳动教养制度实行至今,实务界和学界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争议,因为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以从法理和程序上看,劳教制度都与现行的法律体系格格不入。近期,一年前发生的“任建宇案”有了新的转机,再次走入人们视线的同时也更深刻地引发了社会对劳教制度存废问题的广泛思考。
任建宇,2009年7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获重庆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官”,后被录用为公务员。重庆劳教处指他从2011年4月至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在他的公务员身份处于公示期,处以两年劳动教养。2012年11月19日,劳教委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重获自由。2012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任建宇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驳回任建宇的起诉。同月28日任建宇要求法院重审此案。
关于“任建宇案”,学者们都纷纷提出各自的观点:
1、法学专家、司法部法治研究室原主任、原司法研究所所长王公义认为:“本案暴露了劳教制度的三个弊端:第一,立法位阶不够;第二,没有经过法院裁决;第三,与现行法律不相匹配,与刑法相冲突。这三个问题都需要修改,一个需要立法,一个需要决定司法化。”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夙生律师事务所主任迟夙生也同意这个观点。
2、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表示,中国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我们期待,改革可以在阵痛中顺利破局。
3、张千帆教授认为:“改革劳教制度的根本出路在于按照当代的社会需要、立法原则、处罚轻重等因素,重新定位和设计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体系。”
4、莫于川教授认为:“劳教制度的改革不仅仅需要开一扇窗户,更需要掀开整个屋顶,让身处劳教的人得以更大程度的自由和尊严。”
5、姜明安教授则建议应积极调整劳教对象,除了尽量缩小劳教范围外,还需完善劳教对象的救济途径,诸如卖淫嫖娼、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吸食毒品、无理取闹扰乱声场、工作、教学秩序等方面的人员排除在外。
的确,我国劳教制度实行了半个世纪,虽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刑法,产生明显冲突,但由于其“好用”,是行政机关手中的一把利器,故而一直存续至今。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任建宇案无疑将劳教制度推向一个不得不改,甚至不得不废的境地。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我们不禁要问,劳教制度是否还有其继续存在的价值?有多大的价值?追求劳教价值的同时是否会牺牲其他更重要的价值?劳教制度的“修改”是否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抑或任建宇将会成为“孙志刚第二”?这些问题的解决已是刻不容缓,这是社会和国家,尤其是法学界人士所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