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论自由辨析
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宣言》庄严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第十一条)从此,言论自由陆续被各国宪法所确认,成为人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言论自由是民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和保护它在民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反映和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愿望,而这种意志和愿望决不是主观的自由意志,相反,它具有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客观内容,反映着统治阶级政治统治体系的运行规律。言论自由由此也决不是统治阶级在政治斗争中的权宜之计或偶尔使用的奢侈品,相反,它在一个国家的政治统治体系中有其深刻的背景、复杂的结构和重要的功能。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是这一复杂政治过程的表层现象。如果说,宪法是国家机器最基本的运行指令,那末,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制度则是国家机器运行过程中维持和保证信息交流的根本原则。它以权利义务及其界限的形式,规范着信息交流机构的运转和整个政治统治体系内部以及它同社会生存环境间的信息交流,以维护政治统治体系的正常运行。这里所说的“言论自由”,是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旨在维护政治统治体系整体效应的一整套权利义务规范,有其特定的涵义,但“言论自由”这个词在日常生活中歧义丛生,我们不得不首先对它作一点语义分析,进行严格的界说。
什么是言论自由中的“言论”?
“言论”一词无论在其他学科和日常生活中有多少说法和定义,在宪法学的领域中,它只有一种涵义,即它是“人们以语言、文字、图象以及其他象征性语言交流信息,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和情绪的行为方式”,换言之,作为交流信息,表达人们主观愿望的“言论”,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发表,在法学的视野内无非是一种行为方式而已。
言论是思想和行为之间的桥梁,是思想的表达方式和物质外壳,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行为。言论不能等同于思想,言论自由也不能等同于思想自由。把言论自由等同于思想自由,并以此为出发点论证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和法律限制言论的荒谬性,[1]这的确十分机智但缺乏科学性。思想不是法律的对象。思想自由是绝对的,任何专制严酷的法律无论初衷如何,在事实上都不可能真正限制人们大脑中的思维、想象等意识活动。封建社会法律中的“腹诽罪”不过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合法外衣。头脑中的意识活动只要不表达出来,就不可能与法律发生联系。思想等人的意识活动只有通过其表达方式才能和法律发生关系;同样,法律也只有通过人们思想的表达方式,才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宪法和法律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其对象不是人们的思想意识活动,而是人们信奉宗教,参加和进行宗教活动的行为。一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是任何一种宗教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也决不是旨在宣布“思想自由”,而是确认表达思想的合法行为方式。
言论不能等同于思想,但是它也不能完全等同于行为。言论是在一定条件下才转化为行为的。我们主张宪法中言论自由里的“言论”是一种行为,是因为它符合和具备这一条件。那么这个条件是什么呢?
有的同志认为,不违法的言论属于思想范畴;违法的言论,即符合法律中有关煽动、泄密、诽谤、诬告、伪证、教唆等规定的言论,则属于行为范畴。[2]这种看法的悖理之处在于,如果不违法的言论都属于思想范畴,那么就无须宪法和法律去确认和保护言论自由。思想范畴的东西,人的意识活动既不是法律规定的对象,也无须和法定权利相联系。把是否违反法律看作言论转化为行为的条件,虽然实用但不科学。
本文认为,言论在由个人表达形式和个人性质转化为具有社会性表达形式和社会性质的情况下,它就跨入了“行为”的领域,从而成为宪法中言论自由里具有特定涵义、作为行为方式的“言论”,成为宪法和法律的对象。言论表达形式的社会性及其性质的社会性是言论转化为行为的前提条件。私下的交谈、个人的日记、夫妻间的争吵,所有这些内容和表达方式上只具有个人性质的言论,都不属于行为的范畴,也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对象。这种个人性质的言论,只有当它成为某种法律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手段或方法时,才和法律发生关系。如用语言传授犯罪方法、教唆他们犯罪等。在这里,语言不是因为其个人表达形式和性质,而是因为其在某种行为中所担负的角色,成为违法犯罪的组成部分,并与法律发生关系的。单纯的个人性质的言论不是宪法和法律中属于行为范畴的那种言论,与言论自由问题无关,也不是本文所讨论的对象。
所谓言论的“社会性表达形式”,是指表达思想的方式具有公开的社会性质,能够影响公众。它不是私下的语言交流或只供个人阅读的文字材料(如日记),而是运用了报刊、广播、电视、书籍、电影等大众信息交流工具(The mass Communication media或译“大众传播工具”、“大规模信息交流媒介”)或其他能够在社会一定范围内造成影响的方式,将一定的思想、意见、愿望、要求和情绪表达出来。所谓言论的“社会性质”,是指思想、意见等通过公开表达,因而具备了能够作用于社会、影响各种社会关系变化发展的属性。言论的社会性表达形式和言论的社会性质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或者说,是同一个事物的形式和内容。一种言论只有具备了社会性表达形式,才能具有社会性质。具有社会性表达形式和社会性质的言论是一种能够影响其他社会关系的行为,因此而成为宪法和法律界定和保护的对象,成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国《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在这里,“意见”因其具有社会性的表达形式——发表,而成为一种行为,因此才会发生是否“扰乱法律规定的公共秩序”的问题。
公开发表演说、出版报刊和书籍、传送广播电视节目,是运用语言、文字、图象的社会性表达形式。宪法和法律必须对它们进行界定、保护和调整。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制度在这里具体表现为新闻、出版自由。语言、文字、图象的社会性表达既然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因此也存在着以这种行为危害社会和他人的可能性。法律中有关煽动、泄密、诽谤、侮辱、伪证等方面的条款对这种行为的合法界限及逾越法定界限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煽动、泄密、诽谤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都是以语言、文字、图象的社会性表达为其行为方式的,行为者的言论超出了个人性质和私人形式。对他们来说,不是因为他们的“言论”触犯了刑律而要受到法律制裁,而是因为他们这种具有社会性表达形式和社会性质的言论本身就是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同样要由法律来界定和调整。如果煽动、诽谤、泄密的言论没有公开发表或在一定范围内传播,只是行为人的自言自语,那么这种言论还不属于法律上的行为范畴,也就谈不上是否违法的问题。例如英国有关诽谤的法律中就规定,原告要证实诽谤他的言论已经发表或至少有另外一个人知道,如果只有他自己知道,就不存在诽谤。[3]语言、文字、图象的社会性表达,必须在内容和程序上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超出了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界限,它们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集会、游行、示威是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和情绪的一种直接诉诸行为的方式。它们可以看作是“象征性语言”的社会性表达。象征性语言是文字语言的延伸和深化,是对思想、意见、愿望、要求更直接、更强烈的表达。宪法确认公民有以这种方式表达思想、意见等主观愿望的权利,宪法上的言论自由制度在广义上也包括集会自由和游行示威自由。广义的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是同义语,即利用大众信息交流工具和社会性活动(集会、游行、示威),通过语言、文字、图象或象征性语言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情绪的自由。
言论的社会性质的核心,是它的政治性质。即它对社会政治现象和政治关系发生影响的性质。因此,政治性言论在整个具有社会性质的言论中具有核心地位,因而也成为宪法中言论自由制度所界定和调整的主要对象。宪法和法律对政治性言论的关注远胜于对商业广告的关注(后者也是属于行为范畴的具有社会性表达形式和社会性质的言论)。广告的诚实与否虽然也是言论自由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但它远不如发表政治性言论的权利义务及其界限的问题重要。言论自由的核心在于解决后一类问题,宪法学对言论自由的研究重点也在于这类问题上。
什么是言论自由中的“自由”?
早在二百多年前,孟德斯鸠就叹到:“没有一个词比自由有更多的涵义,并在人们意识中留下更多不同的印象了。”[4]我们所谈的言论的自由以及其他政治上的自由,是一个与一定义务相联系的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在这里,“由法所规定的自由,当然是一种法定权利”。[5]言论自由就是法律规定并予以保护的表达思想、意见、愿望、要求和情绪的权利。自由在这里就是一种法定权利。孟德斯鸠明确指出:“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6]因此,“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7]黑格尔认为:“法定权利,不论私人的或国家、市镇等公共的,原先就称之为‘自由’……每一部真正的法律就是一种自由”。[8]B·马林诺夫斯基在他的人类学研究中也指出自由实际上一个权力分配问题:“合作团体的最不可少的自由能在权力演变过程中得到说明。既然权利属于人和机构,那末权力在合作团体中的分配就提出了自由的问题。”[9]马克思在谈到政治自由时也明确指出:“自由就是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10]“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11]列宁更具体地指出:“争取政治自由即争取以法律(宪法)保证全体公民直接参加国家的管理。保证全体公民享有集会、自由讨论自己的事情和通过各种团体与报纸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12]在一切政治社会中,阶级、民族、集团和个人的自由都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这里我们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自由有两种涵义,即哲学上的自由与政治上、法律上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是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自由的这两种涵义不能混淆。J·S·密尔在其《论自由》一书中就开宗明义地指出:“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13]如果把这两种不同涵义的自由混淆起来,就会得出不掌握客观规律和客观真理就没有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一切自由的结论。这实际上给人们享受宪法上的政治自由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为暗中取消这些自由打开缺口。从历史上看,黑格尔曾试图把这两种涵义的自由统一起来,但他统一的基础是唯心主义的“神学政治论”。他认为,国家是存在于地球上的“神圣的观念”,法律是这种观念、精神的客观表现,反映了“精神真正的意志”,因此,他得出结论:“只有服从法律,意志才有自由”。“当国家或者祖国形成一种共同存在的时候;当人类主观意志服从法律的时候——‘自由’和‘必然’间的矛盾便消失了。那种‘合理的’东西作为实体的东西,它是必然的;当我们承认它为法律,并且把它当作我们自由存在的实体来服从它,我们就是自由的。”[14]很明显,黑格尔的这种主张是直接为普鲁士国家的专制统治制造理论根据的。苏联学者图加林诺夫下过一个他认为哲学上和政治上都能通用的自由的定义:“从最一般的意义来说,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自己的目的来行动,而不是按照外界的强制或限制来行动,就叫作自由。”[15]但这个定义仍然只是适用于哲学上的自由。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恰恰无法摆脱“外部的强制或限制”,相反,这种表现为法定权利界限的“外部的强制或限制”是构成人们人身自由和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就法律能够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规律并由客观物质生活所决定这一点上说,作为法定权利的自由与哲学认识论上的自由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例如法定的言论自由就反映了现代政治统治体系内部以及它与外部环境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客观规律和客观要求。但是,这两种涵义的自由不是同一个层次的现象,不能相互混同。哲学上自由的主体是作为整体的实践着的全人类;政治法律自由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中单个的或有组织的公民。法定的政治自由具有鲜明的阶级意志因素,不能把法定政治自由的内容和界限等同于客观必然性,从而把国家和法律神圣化(黑格尔);也不能把政治自由的享用等同于掌握客观必然性的人类实践活动,从而使之可望不可及,取消了它对公民的实际意义。
第二,自由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必须与一定的义务或责任相联系。言论自由亦是如此。权利和义务如同网络中的不同结扣,它们的存在依赖于相互联系。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6]自由和义务有两个基本的联结形式:一是享有自由的主体必须承担不去超越法定界限的义务,因为这一界限是自由的构成要素之一。换言之,公民的自由本身就包含着它的界限,包含着义务。美国学者C·L·贝克尔曾指出,美国联邦和州的宪法列举了公民的权利自由,没有列举公民的义务和责任,“但细读宪法之后,我们会发现一个事实:每项权利和自由都暗含着一个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联邦宪法有一条规定:‘无论何人,非经该案证人二人证明或经其本人在公开法庭自首,不受叛国罪的判决’,这里就暗含‘必须忠于合众国’,这样一项义务。”[17]二是一方自由的实现或自由权的行使,要求另一方必须承担和履行一定的义务。一个阶级的权利自由就是另一个阶级的义务和责任;政府的权利是公民的义务,全体公民的权利自由就是政府的义务,单个公民的权利自由则是政府和其他公民的义务。“问题不在于自由和义务是否应结合在一起,而在于它们怎样才能结合在一起并取得最佳效果。”[18]自由和义务的基本联结形式取决于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反映着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阶级性质。资产阶级在权利自由方面的要求受其雇佣劳动制的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制约。资产阶级在宣布保障公民言论自由和其他政治自由时,从来没有主张过那种“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想说什么就说什么”的“绝对自由”,即使是对资产阶级自身也是如此。因为“绝对自由”无疑是对资本主义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破坏。从历史上看,鼓吹“绝对自由”的只是那些缺乏现实经济结构和经济基础的阶层和社会集团(小资产阶级和流氓无产者)。
第三,如马克思所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19]自由的实现程度,取决于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同时,自由的实现又反作用于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言论自由的实现程度,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制约的社会各子系统之间,整个社会系统与其生存环境之间信息交流的状况和客观需要,取决于整个社会系统的自组织水平。同时,言论自由又在整个系统的协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功能。
第四,自由和其他权利一样,是主客观的统一。张光博教授在对权利的内容和基本构成作了深入研究之后,曾明确指出,权利包含着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含义。“从客观方面来看,权利必须首先是一种法的规定,即由法所规定并予以保障的公民某种行为;从享权利者主观方面来看,则必须是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能够将法的规定变成现实,使自己的要求得到实现。”“权利就是由国家的法所保证的,公民可以通过主动的行为予以实现的,维护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一种手段。”[20]客观方面法律的确认和界定,是权利的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法律上确认和界定的权利能否实现和实现到什么程度则取决于享权利者的主观条件。如果只有法律上的规定,而不给享权利者以将它变成实际利益的主观条件,这种权利就是空洞的、骗人的。同样,如果离开法律的规定,凭主观愿望不受限制地追求实际利益,超越法所规定的限度,那末只要现行统治未被动摇,就将被取缔。权利的主客观统一的观点,为我们分析和揭示法律在规定普遍权利的同时,将权利自由赋予统治阶级的秘密提供了解剖刀。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权利,它的实现同样也依赖言论者的主观条件。在当代社会,这主要是一个掌握和利用大众信息交流工具的问题。正是在这里,宪法中言论自由的规定才显现出它的阶级内容。
最后,有必要指出,自由虽然是一种权利,但就宪法用语而言,自由和权利已有了传统的分界。有学者指出:它们的区分标准是“当选择同享受具体的社会利益相联系时,常常使用‘权利’这个术语。当强调自由选择行为的程度,谈到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可能性时,就往往采用‘自由’这个术语。”[21]有的学者认为:“以权利的形式固定下来的基本上是社会经济福利,而以自由的形式固定下来的,主要是政治的和个人的自由”。[22]上述看法无疑正确但只是着眼于这种区分的外部表现和外延划分。从其内在规定性上看,公民的权利意味着国家或政府的义务,即法律要求并保障国家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一般来说,宪法上权利和自由用语的分界在于:公民的权利意味着国家有作为的义务;公民的自由则同时还意味着国家有不作为的义务。
综上所述,言论自由,就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界定和保护的公民利用大众信息交流工具和社会性活动,以语言、文字、图象或其他象征性语言交流信息、表达其思想、意见、愿望、要求、情绪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里的“公民”包括公民个人和公民集团。言论自由作为一个法定权利义务的整体,又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或原则,是民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言论自由的社会经济根源
言论自由是宪法所确认和保护的法定权利,它和宪法一样,同现代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民主制度相联系。“国家和法这类上层建筑现象,其性质和内部构造是由具体的私有财产关系和商品经济形态所决定。可以说,国家和法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特定的财产关系和商品经济的内部结构,具体表现为由国和法所赋予和保证的兑现的权利义务上。”[23]宪法中的言论自由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
封建社会的自然经济与文字狱
封建社会是一个实行“以言治罪”,搞“文字狱”,抓“思想犯”,毫无言论自由可言的社会。中外皆然。中国古代早在战国时期,魏文候相李悝编纂的《法经》中就有“议国法者诛”的规定。秦王朝颁布“偶语弃市”的法令,曾“使天下之士倾耳而听,重足而立,钳口而不言。”[24]东汉太学生因议朝政,攻击外戚宦官擅权,而受党锢之祸。宋时高宗对金议和,严禁谈论时事,违者受到“刺配”甚至“弃市”、“斩首”处刑。秦桧入相时,将大批以言论揭发他卖国求荣的人指为“谤讪”,而置重典。元朝太宗六年正月曾下令:“诸公事非当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论死。”[25]明朝时禁止议论时事,倘有“妄议”,即遭治罪。“嘉靖二十年正月丙寅,御史杨爵言时政,下锦衣卫狱。”[26]印刷术的出现,使“言禁”更注重于“书禁”的内容。明时法律规定:“凡造……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27]有清一代,文字狱日甚。犯言禁而遭杀身之祸者,史不绝书。康熙年间有所谓庄廷鑨案、戴名世案雍正年有所谓查嗣庭案、陆生枬案等等。当事人多受到凌迟处死或剖棺戳尸的残酷刑罚,并诛连亲朋无算。至清末,有震惊一时的《苏报》案。在中世纪欧洲,罗马教廷更以宗教裁判所的严酷刑罚钳制言论,禁锢思想,窒息科学。罗马大主教在印刷品出版之前对原稿进行检查,有很多人因此受到教廷的严酷处罚。传播科学思想的伽里略受到审判迫害,坚持“日心说”的布鲁诺被宗教裁判所活活烧死在罗马广场。中世纪末报刊出现后,即被封建王权所垄断,并实行严格的预审制。欧洲最早的政治性周刊《法国公报》(1631年)就是经法国国王路易十三特许发行的,报头冠有王室徽章。[28]各国封建统治者实行了苛刻的书报检查制度,使报刊服务于王室和达官显贵。报刊政策由当权者制定,言论由官方书报检查官控制。英国著名诗人和政治家弥尔顿在他《论出版自由》的著名演说中所抨击的英国出版管制法就规定:凡书籍、小册子或论文必须经主管机关或至少经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则不得印行。
封建统治者扼杀言论自由,表现为主观需要,实则为客观必然。由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关系所决定的社会信息交流方式本质上就排斥言论自由。封建社会在自然经济基础上超经济剥削的国家掠夺和以消费为目的的简单商品生产,使以经验决策为主的封建国家专制统治成为唯一能与之协同耦合的政治上层建筑。在这种封闭的体系中,商品的自由流转受到极大限制。物质产品通过赋税直接从生产者那里流向不事生产的统治层,再以皇家俸禄的正式渠道和贪污中饱的非正式渠道在封建统治层中扩散。整个流转过程是单向的,呈丁字型。系统内部这种特殊的物质流转形式,决定了系统中信息流转形式的特点。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实行超经济剥削的封建国家,必然要扼杀商品的自由流转以及在此基础上物质和信息的自由交流,而把它们置于封建国家权力的严密控制之下。只有这样,超经济剥削和封建国家的存在才有可能。因此,封建社会以经验决策和专制统治为背景的政治信息的主要流程,也必然以封建的国家权力为中心形成两个主流:在等级结构基础上金字塔形的统治层内横向流动的水平流程和由封建国家权力中心流向被统治层的自上而下的单向垂直流程。封建专制统治的行政信息在丁字形渠道中的流向与物质产品的流向正好相反。后者是维持统治的流转过程,前者是实行统治的流转过程。它们的这种“对流”是封建社会封闭体系存在的方式和超稳定的原因。从现代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封建社会可以说是一种平衡状态下的有序结构,即静态的平衡结构。在物质产品流转过程中,封建社会以国家权力维护它的流程,不允许物质产品和社会财富大规模自由交流,把商品生产和交换限制在整个系统所能承受的狭小范围之内。在信息流转过程中,封建社会以国家权力保证信息内容和流向的单一以及渠道的畅通,不允许“异端邪说”获得社会性表达形式而传播于世,以防引起整个系统的动荡和紊乱,危及封建统治。“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封建专制国家的政治统治体系根本没有吸收消化被统治阶级利益表达的能力和机制,任何“异端邪说”都会干扰封建政治统治体系的有效运转。因此,封建社会信息交流的指导原则只能是众口一词,钳制言论,以言治罪,岂容“言论自由”。在新的社会形态及其政治统治体系确立之前,这种刚性很强的封建政治统治体系只能在“治乱”交替中被全部粉碎又被再度复制。
商品经济与言论自由
“财产制度和商品经济的性质及其发展水平,则决定了不同阶级的人们所享法定权利和应尽义务的界限。”言论自由和其他一切权力自由一样,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受到社会经济结构的制约。具体说,言论自由无非是商品交换自由的延伸和在政治领域中的折射。社会经济细胞之间网络状联结形式和商品的自由交换是它赖以存在的客观物质基础。如马克思所分析的:“各个主体通过等价物而在交换中彼此发生关系,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而且由于他们交换了彼此有利的物化形态,更加证明了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交换从一切方面肯定了主体的平等……肯定了自由……平等与自由不但在以交换价值为依据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正是一切平等和自由在生产上面的真实基础。”[29]如果说,封建政治统治体系的信息交流在本质上排斥言论自由,那么,言论自由只有在由近代商品经济和与之相适应的民主政治所构成的社会系统中,才有存在和必要和可能,它是这种新的社会系统中信息交流的运行规则。这种新的社会系统在其出现之初,只是能资本主义社会。因此,“言论自由”这一“伟大的口号”最先由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们喊出,“它反映了资产阶级的进步性,即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僧侣、国王、封建主和地主的斗争。”[30]
十五世纪末和十六世纪初,新大陆的发现,新航道的开辟,环球航行的成功,商业和手工业的兴盛,使萌芽于中世纪后期的欧洲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由于开拓了世界市场,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互相往来和各方面的互相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31]商品交换规模的日益扩大客观上要求渠道和内容多样化的信息交流,而这只能通过建立新的社会形态及其政治统治体系,使作为一个完整系统的社会发生质的变化才能实现。如恩格斯所说:“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要求。”[32]新兴的资产阶级强烈呼唤以自由平等为原则的政治统治体系,即他们心中的“理性王国”,呼唤这种政治统治体系的信息交流原则——言论出版自由。这一自由是建立新的政治统治体系的催化剂。没有它,资产阶级就无法形成力量的核心,建立政治组织,统一本阶级的意志和行动。约翰·弥尔顿对此十分清楚:“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已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33]也就在这一时期,社会化的信息交流工具——报纸、刊物、小册子、书籍在此种社会需要的推动下,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为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政治统治体系及其信息交流方式的变革,争取言论自由的斗争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大众信息交流工具的革新,以极其猛烈的形式展开。
恩格斯指出:“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34]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言论自由被宣布为一项基本人权为各国宪法所确认。1688年,英国议会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人民向国王的请愿权和议员的言论免责权;1695年,议会取消了对印刷品的事前检查制。1789年,法国著名的《人权宣言》宣告:“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第十一条)1791年通过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从此,言论自由成为宪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被认为是“支撑民治政府的最重要的权利。”[35]诚如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历史学家夏多勃里昂所说:“不是宪法造就了出版自由,而是出版自由造就了宪法。”[36]言论自由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产阶级政治统治体系的要素之一。正因为如此,,它才和宪法结下了不解之缘。马克思和列宁都曾指出过言论自由同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这种有机联系:“靠辩论生存的议会制度怎能禁止辩论呢?既然这里每种利益、每种社会措施都变成一般的思想,并被当作一种思想来解释,那么在这种条件下怎么能把某种利益,某种措施当作一种高出思维的东西而强使人们把它当作信条来接受呢?发言人在讲坛上的斗争,引起了报界的低级作家的斗争,议会中的辩论会必然由沙龙和酒馆中的辩论会来补充;议员们经常诉诸民意,就使民意有理由在请愿书中表示自己的意见。”[37]“正常的资本主义社会要顺利发展下去,就不能没有稳固的代议制度,就不能不使人民有相当的政治权利……”[38]言论自由的确立,反过来也有力地促进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发展。
资产阶级民主制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之上,说到底无非是对有产者实行民主的民主政治。因此它是残缺不全的,虚伪的,列宁曾一再指出过这一点。资产阶级宪法中规定各项民主权利,只是对一部分人(有产者)才是真实的。所谓“言论自由”亦是如此。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基础上的社会主义民主制,是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由人民自已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资产阶级宪法中的“主权在民”、“言论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民主原则只是在社会主义民主制中才获得了真实的意义,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资产阶级宪法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许多民主权利和自由是资本主义各国无产阶级和进步力量通过长期的斗争所赢得的。为此,许多人牺牲了宝贵的生命,遭受了无数的苦难和迫害。这些权利自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基本条件。如果认为无产阶级一旦掌握了国家权力,就要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废除正是自己在过去争取到的权利自由,把它们拱手让给资产阶级,那真是荒谬绝伦。正如人类社会所达到的物质水平是社会主义进步发展的出发点一样,这些权利自由也是人类进一步解放、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指出:“一切‘民主制’就在于宣布和实现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只能实现得很少和附带条件很多的‘权利’。不宣布这种权利,不立即为实现这些权利而斗争,不用这种斗争教育群众,社会主义是不可能实现的。”[39]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统治体系的民主性质以及大众信息交流工具的社会占有方式,必然使包括言论自由在内的各种民主权利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不断扩大和深化。公有制基地上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言论自由的社会经济根源。对言论自由以及其他各项人民民主权利的否认和破坏,就是对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否认和破坏,这根源于并进一步导致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否认和破坏。我国的“十年动乱”曾在这方面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
三、言论自由的政治功能
言论自由的政治功能,指言论自由作为信息交流和调整原则,在政治统治体系形成、巩固、发展中的功能。
“功能”和“政治统治体系”
“功能”一词在不同学科中有不同的涵义。德国数学家莱布尼茨用功能(Function)一词来表示变量引起的函数关系f(x)。经济学上讲的功能经常和“职业”的意义相同。我们对言论自由做功能分析时,着眼于它对政治统治体系所产生的作用。在这里,“功能”是一个特定整体活动中S中的X,对于整体活动S所产生的“整合作用”(Integration)或依存关系(inter de pendent relationship)。功能关系是被约定在一个系统之内的,这里,X是系统整体活动S中的局部活动。[40]具体来说,信息交流是整个社会系统内的一个局部活动,它是交流媒介(硬件)及其运行原则、程序(软件)的统一体。后者决定着信息交流的性质和功能。在我们讨论的问题范围内,系统中信息交流的功能就表现为它的调整、运行原则——言论自由的功能。
二次大战后,美国政治学家大卫·伊斯顿(David Easton)等人吸收了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方法及某些概念,继承西方政治学中政治体系论的传统,提出一种新的政治体系的理论。伊斯顿认为,每个社会都存在着有限的“有价值”的东西,如物资、食品、权力、名誉等等。对这些东西进行“权威性分配”的活动就是政治活动。政治体系就是互相作用、相互联系而组成一个体系的“权威性价值分配活动”。政治体系所处的社会体系可以看作是政治体系的生存环境,它可以分为社会内部环境和社会外部环境,前者是指社会系统中除政治体系之外的经济、文化等其他子系统;后者指国际环境。对于政治体系来说,它们都可以称之为“外部生存环境”,政治体系的运转就是输入对它提出的各种要求和支持,输出适合体系内部和环境需要的对价值的“权威性分配政策”。在当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研究中,政治系统或政治体系(political system)这一概念越来越取代了“国家”和“政府”的地位,成为政治学中的核心概念。[41]
我国学者王惠岩教授在深入探讨了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体系”这一重要思想的基地上,批判吸收了国外当代政治学研究中关于政治体系的某些积极成果,提出了“政治统治体系”这一概念。王惠岩教授在其所著《政治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一书中,对“政治统治体系”的概念和特征做了深入分析。指出,政治统治包括阶级统治和国家统治两种含义。国家统治是阶级统治的核心,阶级统治包含了国家统治。统治阶级实行统治的各种机关、组织和团体的总和就叫统治机构,而国家机构是其核心。政治统治体系就是实现阶级的政治统治任务的各种政治机构、政治组织通过它们的活动所组成的一个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有机整体。政治统治体系从结构上讲和统治机构是两个范围相等的概念。在这里,国家机构是它的核心。其他政治组织和政治集团与国家机构这一政治统治体系的中心有直接联系,为实现政治统治体系的总目标而直接发挥作用,成为政治统治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政治统治体系”这一概念的提出,为我们深入研究各种政治现象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流是任何一个系统的生存条件。从功能关系来看,信息交流和物质、能量的交流一样,对政治统治体系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如前所述,信息交流的功能取决于它的调整和运行原则,在现代国家的政治统治体系中它直接表现为言论自由的政治功能。言论自由的这种功能具体反映在政治统治体系的形成、与外部生存环境的协调以及自身选择建构的过程之中。
功能之一:言论自由在建立和形成政治统治体系过程中的功能
国家机构是政治统治体系的核心。没有国家机构就没有政治统治体系。建立和形成政治统治体系的过程,就是一个阶级建立和形成自己的政治组织并夺取国家政权的过程。用普利高津的耗散结构理论的方法来分析,可以说,一个成熟的代表着新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发展方向的阶级,在其政治统治体系形成之前,就已经是一个自由组织系统,即它的组织程度的增加、从低级向高级的进化演变都不需要外来组织者的干预。它的政治统治体系的形成过程,是一个动态的从无序走向有序、在非平衡状态下形成新的稳定有序结构(耗散结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言论自由发挥着一种类似系统中因果相交的“催化剂”的作用。它使觉醒了的代表历史发展方向的阶级通过“自催化反应”过程形成各种政治组织,为建立和形成自己的政治统治体系提供前提条件。
在“自催化反应”过程中,催化剂成为产生催化剂的反应的组织者和动因;而被催化剂促成的催化反应又产生出更多的催化剂,从而使这个反应持续下去,通过系统振荡使整个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这种“自催化反应”对于阐明一个无序系统怎样自动形成有序结构(如宇宙的形成、生命的起源、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42]一个新的阶级从开始觉醒到夺取国家政权,就是一个通过自催化反应从混沌走向有序的自组织过程。而言论自由就是这一过程的“催化剂”。通过它,阶级先进分子们寻求同盟者,明确奋斗目标,达到精神上的团结和思想上的一致,最终形成吸引力和凝聚力的核心集团,建立起政党和各种政治组织。阶级的政党和组织的活动又使言论自由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扩大,逐步唤起本阶级的全体成员,教育他们迅速觉醒和成熟。这反过来又扩大了阶级的核心组织——政党以及各种外围政治组织的队伍,使整个阶级逐步走向高度组织化,进而为夺取政权、建立和形成本阶级的政治统治体系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言论自由协调各政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断校正和统一他们的思想认识和纲领目标,及时反馈前进中存在和发生的问题,确保阶级整体目标(建立本阶级的政治统治体系)的实现。正因为如此,列宁曾明确指出,言论出版自由实际上就是建立政治组织的自由。[43]也正因为如此,资产阶级革命的先驱约翰·弥尔顿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导师马克思以及中国革命的领袖毛泽东都把言论出版自由称之为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44]言论自由在统一和协调阶级的政党和政治组织行动中的重要作用,同样为经典作家们首肯:“没有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能承认行动的一致。”[45]“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批评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46]
从历史上看,革命阶级的先驱们都是以争取言论自由为已任,并通过亲自进行出版报刊、书籍的活动组织政党,动员本阶级全体成员和广大同盟者,最终夺取政权,建立本阶级的政治统治体系。
十七世纪前半叶的英国和大革命前夜的法国以及独立战争前的北美,都出现过大量非法报纸和小册子,它们在揭露封建专制制度的腐朽黑暗,团结教育人民,组织动员人民群众推翻封建王权的斗争中起了重要作用。洛克、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卢梭、潘恩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成为资产阶级革命中的精神领袖。他们写下的那些充满激情的文字成为伟大历史事变的动员令。
1842年,马克思带着他的第一篇政论文章《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投入了反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政治斗争。同年他参加《莱茵报》的编辑部工作,进行革命活动。1843年3月,马克思退出《莱茵报》编辑部后又同阿尔诺德·卢格创办《德法年鉴》,继续进行革命的理论活动。在1848年欧洲的革命风暴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克服各种困难创办了《新莱茵报》,恩格斯把这一行动称之为“创立一个巨大的行动党”。[47]《新莱茵报》上发表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大量富于战斗性的消息报道和政论文章。这张报纸以无产阶级的鲜明立场和深刻的洞察力,动员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开展革命斗争,并在复杂的环境中及时为他们指出正确方向。马克思和恩格斯毕生都在用自己的笔动员、组织、指导工人阶级的革命运动。他们因此而一再肯定:“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的最神圣者,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48]
列宁在领导俄国革命的过程中,同样地也把争取言论出版自由,利用报刊动员组织无产阶级和革命群众看作一项首要任务。列宁认为,从思想上和组织上建立无产阶级政党,首先必须同一切机会主义划清界限,为此,唯一正确可行的办法就是创办全俄政治性报刊。他指出:“创办全俄政治报应当是行动的出发点,是建立我们所希望的组织的第一个实际步骤,并且是我们使这个组织不断向深广发展的纲。”[49]为此,列宁创办了《火星报》,并使之成捍卫马克思主义、启发工人阶级觉悟、建立统一的工人政党的有办杠杆。列宁后来总结道:“不吸引群众来参加争取共产主义报刊出版自由的革命斗争,就不可能准备实行无产阶级专政。”[50]
孙中山先生在领导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中,也从实践中认识到争取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意义:“欲唤起民众,不为康、梁所惑,首须创立宣传机关。”[51]1899年秋,孙中山首先“命陈少白回香港,创办《中国报》(《中国日报》),以鼓吹革命。”[52]此后,革命党人陆续创办了《开智录》、《国民报》、《游学译编》、《湖北学生界》、《浙江潮》、《二十世纪之支那》、《苏报》、《民报》、《民呼日报》等一大批鼓吹革命动员组织人民群众推翻清王朝的革命报刊。在海外的革命报刊的宣传鼓励下,同盟会组织有了迅猛发展,“仰光的《中华日报》出版才一个月,就有四百名华侨申请入会。在檀香山《自由新报》召集的一次会议上,一个晚上就有过百人要求入会……”[53]与此同时,革命党人建立了如镜今书局、东大陆图书局、同学社等印书馆,出版了数百种革命书籍,使之不胫而走,畅销海内外。邹容的《革命军》、陈天华的《猛回头》、《警世钟》、章太炎的《驳康有为论革命书》以及译介西方的《民约论》、《天演论》、《法意》等,它们惊世骇俗震聋启瞶的威力,在启发人民觉醒,组织壮大革命队伍,推动革命形势的迅速发展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显著的。
中国新民民主义革命的整个进程也充分显示了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功能。《新青年》、《湘江评论》、《劳动界》等进步报刊为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作了组织上的动员和理论的准备工作。党始终把争取言论出版自由的斗争看作是民主革命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出版革命报刊看作组织动员人民,加强党内团结,提高党组织战斗力的有力武器。党在极其困难的条件下,先后出版了《向导》(1922年9月)、《劳动周刊》(1922年)、《赤光》(1923年)、《中国青年》(1923年10月)、《中国工人》(1924年)、《热血日报》(1925年)、《政治周报》(1925年12月)、《红旗日报》(1930年8月)、《红色中华》(1932年12月)、《新华日报》(1938年1月)、《解放日报》(1941年5月)等革命报刊,并在1931年11月7日创办了新华社的前身:“红色中华通讯社”。然而,国民党反动统治集团不给人民以丝毫言论出版自由。萧楚女、史量才、邹韬奋、李求实、杜重远等党内外著名报人,或铛锒入狱,或被迫逃亡,或惨遭杀害。
言论自由在形成政党和政治组织,进而夺取政权,建立政治统治体系中的功能,不啻是理论分析的结果,而且也是现代各国政治统治体系建立过程中的历史事实。它表明,资产阶级政治统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政治统治体系的形成建立,都离不开一定程度的言论自由,都伴随着对大众信息交流工具的掌握和运用。言论自由作为革命的手段和成果被取得国家政权的阶级写入宪法,予以确认和保护。具有相同意义的是,任何一个刚刚取得国家政权,其政治统治体系初步建立尚不稳固的阶级,都会毫不犹豫地剥夺敌对阶级的言论自由,甚至于限制本阶级的言论自由。在战争时期或其他统治阶级的地位面临危险的紧急时期就会实行新闻管制,大幅度缩减言论自由的范围和界限,以确保现存政治体系的稳固。
功能之二:言论自由在政治统治体系与其外部生存环境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功能
如前所述,本文认为,在商品经济基地上以言论自由为“催化剂”建立的政治统治体系属于普利高津所说的那种“耗散结构”的系统。就是说,它作为一个开放的自组织系统,必须通过不断地与外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即所谓“引入负熵流”)才能维持自身的稳定并使自己充满发展的活力。言论自由的功能在这里表现为:保证该系统能获得它所必需的信息,从而使它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能有效地作出反应,输出指令,实行控制,实现系统的整体目标。
确定社会基本目标并动员社会潜力去实现它,是政治统治体系的基本职能。[54]这一过程表现为政治统治体系对政策、纲领、法律的输出活动和对经济、文化等其他社会子系统的管理控制。然而,一定的输出必须以一定的输入为前提;一定的控制必须以一定的反馈为条件。“输出”和“控制”都离不开足够质量的信息输入。而言论自由的一个功能就在于建立并保证全社会各种信息通道的畅通并向政治统治体系提供足够的它所必需的信息,使政治统治体系的生存发展及其目标的实现成为可能。
其一,言论自由保证政治统治体系输入足够的外部主动信息,使它能根据统治阶级或领导阶级的利益确定社会目标,制定和输出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社会目标的政策、法律。
政治统治体系的生存环境,是社会经济、文化等其他系统,它们和政治统治体系都是特定社会系统的子系统。政治统治体系只有和它们协同耦合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并求得发展。政治统治体系在确定整个社会的发展目标时,不能无视它们的要求和承受能力。这种要求和承受能力表现为一定社会集团的“利益表达”,表现为对政治统治体系,尤其是其中决策中心(政府)的“压力”。这种“利益表达”和“压力”的信息通过一定渠道输入政治统治体系及其决策中心。“利益表达”在政治学中被认为是政治统治体系的“基本输入活动”。[55]没有这一活动,政治统治体系就不能有效地维持自身的存在和稳定,不能正确地确定社会目标,制定政策和法律,也就不能实现自身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的功能。根据耗散结构理论,一个系统被切断信息交流通道,不能及时地引入所需的信息流,就无法维持自身的动态平衡和稳定有序。为了保证“利益表达”的实现,为了巩固这种信息输入活动,就必须使社会各子系统以及各社会集团之间的信息交换以言论自由为基本指导原则。这不仅符合政治统治体系的利益和要求,而且也符合整个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要求。因此,统治阶级在法律上确立了言论自由制度,使言论自由成为“利益表达”和系统信息输入活动的法律保障。
法律上的言论自由制度为“利益表达”和信息输入规定了一定序列的通道,使信息能及时输入政治统治体系及其决策中心。这些通道的序列通常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的权利自由。用语言文字通过报刊等大众信息交流工具进行“利益表达”和信息输入,是最基本、最常用、最安全、最经济的信息通道。政治统治体系为了自身和社会的稳定发展,不仅有必要保护这种通道,而且还鼓励引导其他社会集团尽量优先使用这种通道,以求在必不可少的信息输入活动中付出最小的社会成本。用象征性语言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甚至罢工进行“利益表达”和信息输入,是政治统治体系和其他社会集团出现对抗倾向(这种对抗倾向当然是基于深刻的经济、文化原因)时被采用的信息通道。这种通道的使用所付出的代价较高,不安全因素较多,往往会给政治统治体系和整个社会系统带来一定程度的紊乱和动荡。因此这类通道的使用在法律上往往是受到更严格的限制。政治统治体系之所以保护它们,是因为堵塞这类通道所带来的紊乱和动荡,大于它们自身所带来的紊乱和动荡。当一定的“利益表达”有其深刻的经济——文化原因、代表了经济、文化系统稳定、发展的客观要求时,在这一序列的信息通道中,堵塞前一种,就会引起后一种通道的使用。另一方面,当这种“利益表达”的信息具有相当的强度时,就会溢满全部或大部通道。这种现象表现了社会各子系统在相互协调耦合过程中通过“代偿”机制缓和对整个系统的压力,唯此才能在动态中保持整个系统的稳定性和平衡、活动性和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如果政治统治体系在这种情况下抛弃宪法,用国家强制力全部堵塞这些通道,那就必然会导致两种后果:(一)当革命的主观条件具备时,导致革命的爆发和旧的政治统治体系的崩溃;(二)当革命的主观条件不具备时,导致军事管制或法西斯独裁。
还需要指出,言论自由制度所保护的对政治统治体系的信息输入活动,除了上述在输入方式和程序方面的界定和确认外,对输入信息的内容也必须进行选择。言论自由的目的不是确保自身的存在,而是通过自己功能的实现维持政治统治体系的有效运转,保证它同其社会生存环境的协调发展。发展的前提是生存和稳定;而稳定既然是动态平衡,不是僵死,就只有在发展中才能维持。离开发展求稳定和离开稳定求发展同样荒谬。因此,为了实现稳定中的发展和发展中的稳定,必须在信息输入方面选择合目的性合规律性相统一的最佳方式和内容。一方面,要防止信息量不足,导致政治统治体系不能有效地确定社会目标而引起动荡;另一方面,在信息的内容上,要防止从根本上否定政治统治体系的“破坏性信息”输入。因为破坏性信息和破坏性物质、破坏性能量一样,在超出系统的承受能力时,对任何系统的生存都是一种威胁。在信息内容上的宽严限制取决于政治统治体系的承受能力,并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为法。上述分析,使我们不难理解各国宪法和法律对言论自由的一个基本限制就是不得发表旨在颠覆、推翻现行政权的言论和进行这类活动;它也说明,各个国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在不同时期的宽严变化,无非是表明了政治统治体系承受能力的变化而已。
其二,言论自由保证信息反馈的顺利实现,使政治统治体系对社会其他子系统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社会各个子系统中,政治统治体系不同于其他子系统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它充当着整个社会系统的决策和控制中心。政治统治体系在确定了社会的总体目标后,它还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动员全部社会潜力去实现这一目标。这一过程,是政治统治体系的一系列决策、控制活动的展开。政治统治体系不是消极地适应它的生存环境,而是能动地推动、促进、指导、协调、控制经济、文化等其他社会子系统,朝着社会总体目标前进。
控制,是一种高度复杂的活动。它是发出控制指令——接收信息反馈——再发出修正过的控制指令这种随机控制过程的无限循环。只有根据反馈回来的信息经过科学的决策,随时发出正确的指令,才能有效地实现控制。在这里,信息反馈渠道的畅通、信息反馈的灵敏、准确、及时,是科学决策和有效控制的重要条件。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政治功能,就是保证信息反馈的顺利实现。言论自由从法律上保证报刊、广播等大众信息交流工具有效地充当政治统治体系控制中枢的“耳目”,使政治统治体系决策控制中心不受某一社会集团或统治阶级中个别极端分子的蒙蔽,及时地获取实施控制所需的反馈信息,在稳定求发展。
任何社会中的决策控制中心都需要信息反馈。封建社会没有言论自由,但也有反馈,如清官的私行察访、开明君主的微服出行、派遣钦差大臣等等。但是,现代与大规模商品经济相互联系的民主制国家,既然要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它就无法全部采用上述封建国家的信息反馈方式,不可能全面避免政治的公开化,不可能完全躲开言论自由制度下的信息反馈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统治阶级和政治统治体系面临的不是要不要言论自由的问题,而是如何利用言论自由以及大众信息交流工具的问题。政治统治体系在实现自己的决策控制活动时,客观上需要信息反馈,需要保障信息反馈的言论自由制度。言论自由的实现程度在一定意义上也取决于对它的需要程度。
反馈信息,可以根据它对指令信息的强化或抑减,分为正反馈信息和负反馈信息。言论自由制度既要保证正反馈信息的传输和正反馈渠道的畅通,也要保证负反馈信息的传输和负反馈渠道的畅通。这两种反馈信息对保证科学决策和有效控制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当大众信息交流工具和其他信息反馈渠道“报喜不报忧”,只允许正反馈信息通过,不允许负反馈信息通过,那就必然会破坏言论自由,导致决策失误和失控。现实中不乏这方面的实例。实际上,言论自由的主要意义,在于保护负反馈信息的及时传输和负反馈渠道的通畅。“负反馈信息”是反馈信息的一种,与外来的“破坏性信息”在本质上截然不同。前者是一种建设性的批评、告诫,是一种逆耳的“忠言”;后者是“根本否定”和“彻底推翻”。如果不能区别它们,把“负反馈信息”错误地当作“破坏性信息”,那只是引起悲剧性的后果。美国建国之初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汤马斯·杰佛逊宣称一个没有政府的报纸比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更好些,主张保护报刊对政府的批评,说明他作为一个较为成熟并且有一定眼界的资产阶级政治家,重视“负反馈信息”对正确决策和有效控制的作用。这当然不是说他愿意接受否定整个资本主义制度和资产阶级政治统治体系的“破坏性信息”。实际上,资产阶级国家在立法和司法活动中,根据形势和具体情况,不断给“负反馈信息”的言论和“破坏性信息”的言论划定边界。美国1798年的《惩治煽动叛乱法》、1819年的《惩治间谍法案》、《通敌法案》、1918年的《危害治安取缔法》、1919年最高法院在审理社会党总书记申克一案时由首席大法官霍尔姆斯宣布的“明显而现实的危险”、1940年的《史密斯法》、1947年的《塔夫脱-哈特莱法案》、1950年的《麦卡伦-伍德法案》、1954年的《共产党管制法》、1959年的《工会管理报告和揭露法案》等等,都是在对言论的合法性划定界限。正统的资产阶级学者也认为,言论自由用于批评政府是可以的,但不允许用来颠覆、推翻政府。C·L·贝克尔就直言不讳地说:“言论自由是为那些珍视它的人服务的,是为那些愿意接受它并将它作为一种政治方式加以遵守坚持人的服务的。我能够清楚地知道,民治政府也没有任何理由不去运用武力去反对内部或外部的旨在破坏它的敌人,以保护自身。”[56]破坏性信息的言论和负反馈信息的言论在法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简单地称之为“非法言论”和“合法言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有“非法”“合法”之分,因为标准是法律,而且仅仅是法律。
功能之三:言论自由在政治统治体系内部选择建构过程中的功能
政治统治体系在输入了其他社会子系统发出的各种信息以及它在控制活动中回来的反馈信息之后,就面临着一个如何选择处理这些信息并通过科学决策的建构过程使整个系统得到均衡发展的问题。这是一个政治统治体系的内部机制问题,它决定着政治统治体系的稳定程度、效率和发展水平。言论自由在这一过程中的功能,表现为在程序上保证政治统治体系成功地选择建构。
政治统治体系是统治机构的有机整体。统治机构分为国家机构和统治阶级的其他政治组织、机构两类。国家机构是统治机构亦即政治统治体系的核心,其他政治组织和机构是政治统治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国家机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没有这样一个有机整体,就不能实行政治统治。”[57]在这个有机整体的内部,各部分之间的信息交流是它们相互联系的基本方式。言论自由则保障它们的信息交流,使它们在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中顺利地完成对外来信息的选择建构。如果说,统治机构是政治统治体系的硬件,那末言论自由制度则是它的一种软件,是它维护正常运转实行有效统治的指令。
政治统治体系具有集合性的特点。就是说,它建立在各组成部分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之上。“每个部分本身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个体”。“政治统治体系内部构成部分的多样性和相对独立性是它存在的必要的前提条件。”[58]这些相对独立的各个部分(国家机关、执政党、其他政党、各种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在选择处理各种输入信息时,只有遵循言论自由的原则,通过协商、对话、交换意见、以争论辨是非,才能统一意志,协调行动,在较高的水平上科学地选择处理各种信息,正确地进行建构与决策。这是统治阶级内部各政治组织和机构协调行动的民主程序,舍此不能有效地集中统治阶级的意志,统一行动的步伐。“实行言论自由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反之则有害于这种团结统一。”[59]在政治统治体系内部充分实行言论自由,进行民主协商,对于维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团结和政治统治体系的协调一致是至关重要的。在统治阶级内部矛盾激增、政治统治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尤其是这样。资产阶级政治学家对言论自由的这种维护和协调其政治统治体系的功能非常重视。A·D·休赛就认为,资产阶级民主制的一个必备条件就是:“必须有发表意见和进行讨论的充分自由。除非公民可以经常获悉正在发生的事情,并有充分机会提出询问、批评和抗议,民主统治是无法进行的。”[60]资产阶级把他们内部这种言论自由和民主协商的政治要求通过宪法以“普遍权利”的形式确定下来。一般地说,资产阶级也只是在其政治统治体系内部真正实现了言论自由。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罗杰·希尔斯曼认为:“政治是各种团体作出决定的程序”。[61]而实际上他所说的“各种团体”只能是政治统治体系之内的团体。他在另一个地方也承认:“实际上,权力是由国会议员、行政机构和政府以外的利益集团以上述小政府或‘默契的三角关系’的形式和睦地分享的。”[62]真正能够行使言论自由权参与政治统治体系选择建构过程的,除了统治阶级的政党及其掌握的国家机构外,就是所谓“利益集团”、“新闻机构”、“智囊团”等其他统治阶级的组织和机构。罗杰·希尔斯曼认为,利益集团和院外活动集团是美国“参与制定政策的第二圈人物。”[63]他引用V·O·基的话说:“一个站得住的有关政治过程的概念,还必须给有组织的利益集团留有一席之地,它们不仅试图施加影响,而且他们本身就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64]给统治阶级中所有的政治组织和政治集团以发表意见参与决策的机会,实行言论自由,在统治阶级内部实行民主,这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条件。资产阶级是这样,无产阶级也是这样。这里存在着一条普遍规律:政治统治体系内部只有真正实现言论自由,才能集中统治阶级的意志,协调行动的步伐,实现阶级的政治统治。
政治统治体系还具有整体性和有序性的特点。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综合地决定整体的结构、功能和行动。它的各个环节能够协调运转,并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实现体系的总目标。它的每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的特定的位置。言论自由通过它的监督、制约作用,保障政治统治体系各组成部分在结构、功能和行为上的有序,进而使政治统治体系科学地选择处理信息,正确地建构决策。
首先,言论自由保障统治机构的选择建构行为符合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根据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以整个统治阶级的力量监督制约统治机构或其中个别成员的恣意妄为,使它们各自的活动不得超越法定权利义务的界限。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保障,任何民主政治都离不开宪法和言论自由。但是,宪法宣布的言论自由,与其说是为了使全体公民去监督制约政府,不如说只是让统治阶级去监督制约统治机构。否认和取消言论自由,无疑等于否认和取消这种监督制约。实践表明,其结果只能是导致统治机构的专横独裁或政治统治体系的动荡和紊乱,资产阶级政治统治体系是这样,社会主义的政治统治体系也是这样。“文革”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取消了人民的言论自由,破坏了人民对国这有机构的制约机制,在政治统治体系的动荡中攫取了一部分政权,恣意横行,给国家造成了极大损害。人民依据宪法运用言论自由权,通过各种大众信息交流工具对统治机构尤其是国家机构实行法制监督,才有能效地保证我国政治统治体系的稳定有序。
其次,言论自由保障国家机构的选择建构行为(立法、行政、司法)依法进行,使统治机构中的各种政治组织和机构(各政党、团体、新闻机构等)能够通过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制约国家机构的活动。美国所谓利益集团或院外活动集团就是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保证人民享有“向政府请愿权”和言论自由权进行活动的。它们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制约着政府机关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罗杰·希尔斯曼指出:利益集团“经常提醒行政和立法机构,某项立法中的条款纯属无知或基于错误的情况,或者这一立法条款既草率又是粗制滥造。”利益集团“起着重要监察员的作用”[65]统治阶级各种政治组织对国家机构的制约,被一些资产阶级政治学家奉为政治现象中的“均衡原则”,他们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必须要使各种社会力量在相互竞争中得到权力的均衡,不然法治的政府不过徒具虚名而已;所谓“司法保障”实为各种势力在权利均衡状态下产生的“相对正义”。[66]资产阶级政党、新闻机构和利益集团对资产阶级政府的制约是依照垄断资产阶级实力派的利益和要求进行的。言论自由为这种制约以及资产阶级政府的“换马”提供程序和手段。其目的无非是通过权力的再分配确保资产阶级整个政治统治体系的生存和稳定。在社会主义的政治统治体系中,通过民主监督来制约国家机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证政治统治体系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重要课题。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的第二天就在全俄工兵代表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声明:“我们愿意让政府时时受到本国舆论的监督。”[67]在我国,各政党、各人民团体、人民政协和新闻单位依据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用报刊等大众信息交流工具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充分的民主监督。这种公开的民主监督是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措施。它也是使我国政治统治体系稳定有序并正常运转的一种内部机制。这一机制发生障碍,无疑会造成政治统治体系的层次和序列的混乱,破坏内部结构的合理性,使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制发生动摇,削弱政治统治体系的应变能力和选择建构能力,甚至改变它的性质。在这个意义上说,保障言论自由基础上的民主监督,就是保障社会主义政治统治体系进行正确的选择建构和科学的决策。
言论自由的政治功能,是言论自由在政治统治体系形成、运转以及同其他社会子系统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功能。这些功能具有普遍的意义。它们表明,言论自由是政治统治体系形成建立的条件,是输入信息实现控制的条件,同时也是政治统治体系乃至整个社会系统发展的条件。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制度,就是对言论自由政治功能的确认和保护。
参考文献:
[1] 参见:胡平:《论言论自由》,载《青年论坛》1986年7月号第107页。
[2] 见崔敏、王礼明:《试论言论自由》,载《学习与研究》1982年第4期,第23页。
[3] 参见《各国新闻出版法选辑》第226页。人民日报出版社,1981年。
[4][6]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第153页,第154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
[5] 张光博:《法论》,第201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6年。
[7] 洛克:《政府论》下篇第35页,商务印书馆,1979年。
[8] 转引自周辅成编:《从文艺复兴和十九世纪资产阶级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有关人道主义人性论言论选辑》第681页,商务印书馆,1966年。
[9] B·Malinovsky:《Freedom and Civilization》,P215,New york,1944.
[10][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8、第63页。
[12] 《列宁全集》第2卷第90页。
[13] J·S·密尔:《论自由》第1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
[14] 黑格尔:《历史哲学》第79页,商务印书馆,1963年。
[15] 图加林诺夫:《论生活和文化的价值》第69页,三联书店,1964年。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16页。
[17] [18] [35] [56] C·L·Becker《Freedom and Responsibility in the American Way of Life》p2,p3,p41,p35-36,New York,1946.
[1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20] 张光博:《宪法论》第231—232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
[21] 见人大剪报D41《法律》1985年第6期陈云生文。
[22] 伏叶沃金等:《论个人自由在宪法上的法定形式》,载《现代外国哲学社会科学文摘》1982年第9期。
[23] [28] 张光博:《法论》前言,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
[24] 《史记·秦始皇本纪》。
[25] 《元史·太宗本纪》。
[29]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第二册,第7页、第9页。
[30] 《列宁全集》第32卷第492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4~255页。
[32] [3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68页。
[33] 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第45页,商务印书馆,1959年。
[39] 《列宁全集》第23卷第69页。
[40] [66] 易君博:《政治理论与研究方法》第194页、第263页。台湾三民书局,1984年。
[41] [55] 杰克·普拉诺等:《政治学分析辞典》第120页、第6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
[42] 参见金观涛:《逻辑悖论与自组织系统》,载《自然辩证法通讯》1985年第2期。
[43] 参见《列宁全集》第32卷第472页。
[44] “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已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第45页)“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95页)“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970页)
[45] 《列宁全集》第11卷第301~302页。
[4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324页。
[4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39页。
[48] 英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537页。
[49] 《列宁全集》第5卷第6~7页。
[50] 《列宁全集》第32页第172页。
[51] 胡去非:《国父事略》第37页。商务印书馆,1945年。
[52] 《辛亥革命丛刊》(一)第83页。
[53] 方汉奇:《中国近代报刊史》下册第472页。山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
[54] 参见费·米·布尔拉茨基等:《当代政治体制》第8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
[57] [58] 王惠岩:《政治学原理》第248页、第253页。吉林大学出版社,1984年。
[59] 胡平:《论言论自由》,载《青年论坛》1986年9月号,第78页。
[60] 爱·麦·伯恩斯:《当代世界政治理论》第27页。商务印书馆,1983年。
[61][62][63][64][65] 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中译本第24页、第155页、第290页、第324页、第322、323页。商务印书馆,1986年。
[67] 《列宁选集》第3卷第3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