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室阅览规则

发布时间:2009-09-01浏览次数:7

    1、凡本院教职工、研究生、毕业班学生因教学、科研、撰写论文及工作需要等均可入室查阅图书资料。
    
    2、入室时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如工作证、身份证、学生证),学生应先押借书证(学生证)换代书卡方可入室。
    
    3、入室时除纸、笔、笔记本外,不得携带提包、书籍等其他物品(提包自行寻找地方存放,本室不负责保管)。
    
    4、每日阅览时间为正常上班时间到下班前15分钟。
    
    5、室内报刊、资料、相关图书均开架阅览,欢迎任意选阅,但不得随意存放、移动,查阅图书资料时,需将“代书板”插在所取图书资料的位置,阅毕后放回原处,取回“代书板”并交还管理人员。用“代书卡”换下所需阅读的书或期刊合订本(只限一册)阅毕须复位取回“代书卡”。
    
    6、本室图书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字典、辞典、词典、词汇、手册、百科全书、期刊(月刊或季刊)、报纸在当月(季)里等一律不外借,只能提供复印。
    
    7、确因教学、科研等急需借阅的图书资料(不含期刊),经本部门领导审批后,在本室办理借阅手续,限借一本(册),期限半个月,不办续借。逾期未还者,暂停出入资料室,并按超期处理。
    
    8、若需借阅期刊(月刊或季刊)者,须在三个月后或本学期结束前下学期开学初的半个月内借阅,借期一周,借数二本。若涉及到过刊的或有特殊情况时,不论是否期满,本室有权随时通知收回;逾期未还者,暂停出入资料室,并按超期处理。
    
    9、需要的材料应抄写或复印,不得在书刊上划线,做记号,更不能撕扯,挖洞,违者按校规校纪处罚。如书自然损坏,发现者应主动报告并协助管理人员共同补好。
    
    10、本室图书、资料、报刊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不得任意携带出室,违者按《福建师范大学学生行政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处理,即“凡偷窃、撕割校院图书、资料等,初犯且情节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初犯且情节严重或重犯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教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1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资料信息部
    
     二00四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