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评审质量,发挥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福建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2〕138号)和《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暂行办法(修订)》(闽师研〔2014〕25号)精神,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一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学院党政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成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解释等工作。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二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三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一)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含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二)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学校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第四条 在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 奖励标准、基本条件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在学期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参评当年各门成绩不得低于80分;
(五)科研、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在学期间成果突出。
(六)当学年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居同年级同专业(班级)前15%,按学术型硕士、法律(法学)专业硕士、法律(非法学)专业硕士三个类别。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包括综合素质测评、现场答辩两个环节。参评研究生的总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总分(85%)+现场答辩成绩(15%)。
(一)综合素质测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修订)》,计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学制年限内的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总分=德育测评分*20%+智育Ⅰ测评分*30%+智育Ⅱ测评分*35+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15%。各个部分的满分值均为100分。
(二)答辩人员确定: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总分高低,按学校分配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1:1.5的比例,确定答辩人员,末位并列者一并进入答辩。
(三)现场答辩:进入答辩的研究生逐一进行答辩,对自身素质和科研优势等进行展示,并回答提问。评审委员会成员根据答辩情况,分别进行打分,按平均成绩计算现场答辩成绩(满分100分)。
(四)人选推荐:根据参评研究生的总成绩高低,确定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人选。若总成绩相同,依次对综合素质测评总分、现场答辩成绩、智育Ⅱ测评分、智育Ⅰ测评分、德育测评分和体育、美育、劳育测评分进行比较。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入学之前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
第十条 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的9至10月进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差额评审,确定推荐人选名单,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将名单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除需保密外)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充分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未缴清学费,且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十六条确因特殊困难无法缴清学费的,在申请前需提交由导师作为担保人签名的说明,说明需提交学院评审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经单位领导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一并提交到研究生工作部。经审核获评的,奖金将优先用于缴交学费、住宿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3月起施行。2023年9月参评的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值计算时不计德育基础分和体育、美育、劳育基础分。2024年9月起参评的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分值计算严格按《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3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