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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顺利召开

发布时间:2024-10-29浏览次数:83

20241026日,由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承办的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在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顺利举行。本届年会的主题是“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民商事法律的适用与分析研究”,来自省内外高校、研究院所、司法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30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此次会议。

  

开幕式

开幕式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教授林旭霞主持,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部主任康志纯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盛子同先后致辞。

 

主题发言

本次年会的主题报告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永宽教授主持,五位嘉宾作发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资琳、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婧作与谈。

厦门大学南强重点岗位教授徐国栋《以罗马法和比较法为鉴重解民法典中的防御性“请求权”规定群》展开探讨,他以《民法典》规定的防御性“请求权”为研究对象,探讨防御性请求权的罗马法多重起源,指出其经历了从多到少、从鼓励见义勇为到限制管闲事、从追求安全到也追求环保、从保护财产利益到也保护人身利益的转变。他以罗马法和比较法为鉴,透视《民法典》中的防御性请求权规定,并通过典型案例验证《民法典》第196条第1项规定的妥当性。

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教授吴国平紧扣《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困境与法律对策研究》一题,通过分析《民法典》颁布前后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实践情况,指出由于缺乏配套性、操作性、实施性的具体规定,民政部门遗产管理职能难以充分发挥与落地。他建议通过立法解释、完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加快人才培养,使这一新制度能够落实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陈可欣“商标法下公共领域保留问题研究——聚焦于文化标志重叠保护的问题与思考”》为题,通过探讨典型案例,分析当前商标囤积和“符号圈地”的现象及其影响,指出应认识到“自由使用原则”的价值功能及其重要性。针对当前公共领域机制存在的商标权财产属性的异化、保留制度工具的局限等问题,她提出了事前排除与事后司法矫正两条制度完善路径。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助理卞卡紧扣《连环转让诈害行为中的撤销权行使》一题,指出在连环转让诈害行为中,撤销权诉讼往往采取准予全部撤销和不予全部撤销两种裁判路径。她认为支持债权人全部撤销诉讼请求的裁判方式存在一定的正当合理性,并提出行使全部撤销权需要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协调。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王笛扬《新公司法股东知情权规则的变革——以查阅权的发展与完善为切入》为题,梳理了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制度方面的调整,如扩充查阅内容、明确股东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查阅等,进而为股东行使知情权确立了基本路径。他认为司法实践有必要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在保持股东权益保障和公司治理结构平衡的基础上完善知情权落实机制。

 

第二阶段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官杨扬主持,六位嘉宾做主题发言,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清生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张冬梅与谈。

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林斯韦紧扣《〈公司法〉中信义义务制度的错位及校正》一题,介绍了信义义务制度的本源、功能及限度,指出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公司管理层以外的主体是否、如何、多大程度负有信义义务均语焉不详,理论与司法观点也多呈现比附、参照职权管理型信义义务的倾向。他建议在固守职权法定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管理层、股东、“真、假”管理层的权利义务实现信义义务制度的校正归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晓敏(因故无法亲自参会,由其硕士生宋孟娇代为发表)《论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的继续服务义务》一文中,阐述了《民法典》第950条规定的物业服务人合同终止后的继续服务义务。她指出条文的义务规则具有模糊性,提出当事人无约定时,义务的内容和期限由业主指定、物业费价格依照原物业人服务人所提供服务内容与标准确定等该条文具体适用规则的思路。

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长江《〈民法典〉1176条法律漏洞及填补路径浅析——5.22“白银越野赛”事故民事责任法律适用为研究视角》为题,从“白银越野赛”事故为切入点,指出《民法典》第1176“自甘风险”原则存在法律漏洞。从立法学、民法解释学和请求权基础等不同角度,分析并提出可以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来填补该法律漏洞。

广州应用科技学院法政学院专任教师曹佐鹏《债务加入的法律漏洞及规则续造——以类推适用担保制度为中心》一文中,围绕债务加入案件存在的法律漏洞展开论述,并分析通过制定法内的法律续造来填补法律漏洞的可行性,提出可类推适用保证规则,避免当事人利用债务加入规避法律的风险。

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德火《抽逃出资规则的内涵揭示与认定标准改造》开展交流,他综合学术论争和司法裁判观点,探讨抽逃出资规则的定位与内涵,并针对现行抽逃出资规则的认定标准提出改造建议。他认为,实施主体、行为方式及对象应扩大范围,“非经法定程序”不宜作为认定标准,并建议增加主观目的要件。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硕士生高天《算法何以向善?——算法行为的民法规制》的发言中,指出由于对算法规制的认识存在误区,算法向善的实现面临算法解释难以落地、法律算法化与算法法律化难以实现等多重困境。他建议根据行为性质,通过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促进算法的应用行为向善。       

    

闭幕式

本次年会闭幕式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盛子同主持,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教授吴国平宣读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优秀论文获奖名单。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会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陈荣文作精彩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