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思政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学风建设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8-04-09浏览次数:20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营造法学院良好的学习风气,维护学院的教学管理秩序,根据闽师学工[2017]36号《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风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生为本,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出发;(二)坚持纪律处分与学生违规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法学院全体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条设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一)组长:分管教学工作领导;

(二)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三)组员:各年级辅导员、法学院团委学生会学术部、自律部。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五条考勤管理种类:

(一)迟到;

(二)请假;

(三)早退;

(四)旷课。

第六条学生应按时出勤,不应无故迟到、早退,不得旷课。学习委员应在课前作好点名工作,并做好记录,提交给辅导员和任课教师。

第七条学生若有事情或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应填写《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请假单》,一式两份交由辅导员签名后方可生效。请假原因和天数及审批条件参照《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试行)》第六章。

第八条处罚:

(一)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超过2次者,按旷课1学时论处;

(二)旷课超过4学时(包含4学时,下同)不满8学时的,进行年级通报批评;超过8学时(含8学时)不满20学时的,进行学院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入党以及评优、评先资格;超过20学时(含20学时)不到30学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超过30学时(含30学时)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达到60学时(含60学时)的,可给予开出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院团委学生会学术部、自律部组成学院学风督导队,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将结果进行全院公示。在抽查中发现旷课、迟到、早退者超过班级总人数10%的班级,取消当学年的集体评优资格。

第三章考风考纪

第十条考试违纪、作弊,按照我校《福建师范大学本专科生考试违规认定办法》及《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修订)》处理。

第十一条“免监考班级”保持两个学期及以上者,除《福建师范大学“免监考班级”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奖励外,学院对该班级给予一定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