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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09浏览次数:13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帮助法学院全体学生提高心理素质,促进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和校《关于建立学院四个一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各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实行点面结合,既要注重全体学生的心理辅导,又要开展个别学生的心理辅导。建立个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一个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一个学院心理健康协会和每班设立一个班级心理健康宣传员、开展一系列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四个一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法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任顾问,由一名辅导员任站长,各年级辅导员任副站长、聘请专业心理学专家任指导老师,学院心理健康协会和班级心理宣传员均为辅导站成员。同时接受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供心理咨询、处理心理危机干预为主要工作职责,以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目标。

第七条每个班级必须设置一名心理宣传委员,每个宿舍必须设置一名宿舍心理信息员,负责发现班级和宿舍同学存在的心理困扰与心理问题,提供心理辅导与危机干预,及时将心理危机预警信息上报到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

  

第三章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工作内容

第八条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和心理危机预警库。指导每个年级每学期第一个月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及时发现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建立心理档案,纳入学院心理危机预警库,并在每个月28日将心理危机预警库报送到校心理健康教育办公室。

第九条开展心理健康培训工作。培训心理健康宣传员,建立和完善学校、学院、年级、班级和宿舍校园五级心理保健网;指导、协调院心理协会的各项活动;负责与兄弟学院、学校学生工作系统的协调与沟通。

第十条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服务工作。在学院有效的宣传阵地开设心理健康教育专栏,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开设心理专题讲座或举办心理健康素质活动。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科学、有效的学习方法,学会积极的人际沟通和交往技能、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就业观,学会自我心理调适,使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塑造健康人格。

第十二条配合学院学生工作做好贫困生等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展心理健康教育科研工作。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对策和建议。

第四章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十四条学院心理辅导站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同学们服务;
(三)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学生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现相关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
(四)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父母、学院领导和学生工作部;

第十五条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负责指导和监督学院各项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和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的运行。

第十六条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站长负责每学期要向校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办公室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具体指导辅导站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咨询工作;副站长负责指导各年级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以及各年级心理危机干预。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出现严重适应不良导致心理异常的新生;
(三)遭遇重大家庭变故、严重疾病及来自生活和学习中各种突然打击和意外刺激的学生;
(四)性格内向,人际关系严重冲突的学生;
(五)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六)学习压力特别大的学生;
(七)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八)去有过自杀念头或行为的学生及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的学生;
(九)长期有睡眠障碍、情绪突然明显异常的学生;
(十)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的学生;
(十一)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十二)有其他严重心理疾病的学生。

第十八条各班心理宣传员具体职责:

(一)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应密切关注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与心理健康状况异常、情绪波动较大的同学沟通交流。

(二)每月对班级同学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排查,并做好记录,将排查结果交年级辅导员。

排查结果包括:

1、没有出现心理健康异常学生

实行“零报告制度”。

2、出现心理健康异常学生

将出现心理健康异常学生的基本资料和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年级辅导员。学生基本资料包括:姓名、学号、班级、宿舍、宿舍电话、手机号码及心理情况简介。

(三)各班心理宣传员若在工作中出现漏报、瞒报、不作为等失职情况,参照《法学院学生干部考核制度》处理。


第十九条宿舍心理信息员具体职责:

  1. 及时发现宿舍成员可能存在的心理危机并及时上报年级辅导员。

  2. 协助辅导员和班级心理宣传员对学院心理危机库内的同学进行观察、帮扶。

    第二十条心理健康协会负责学校开展的心理素质拓展活动,如:“5.25心理素质拓展月”活动、心理情景剧大赛等,并为心理辅导站和班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供资源。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解释。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