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原理与制度”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91214日,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育政策与法治研究中心、福建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江夏学院法学院教育法律事务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教育惩戒权:原理与制度学术研讨会在福建师范大学行政楼宏达厅隆重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湖南社科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市委党校、华侨大学、福州大学、泉州师范学院、漳州市公安局以及南平、泉州、漳州等省内各地的教育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以及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和教育学院的部分师生、江夏学院法学院的部分师生共60余人就教师惩戒权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建构进行研究讨论,围绕《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展开激烈的思想碰撞。 

开幕式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育政策与法治研究中心陈斯彬教授主持,会议伊始,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李锋书记发表了热情洋溢的欢迎致辞。福建江夏学院教育法律事务研究中心副主任涂富秀提出,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研究应该是目前教育和法学领域研究的前沿问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福建省宪法学研究会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朱福惠教授则提出对于目前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未能充分体现教育规律和教师惩戒权的特殊性,教师惩戒权的界定和制度设计有必然性和紧迫性。福建省教育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处长王越忠介绍了两个研究中心在省教育厅支持下成立的缘由,并指出学校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主体,也是为法治国家的全面建成提供强有力的支撑,这要求学校要以立德树人为宗旨,维护师道尊严,制定具体的教师惩戒的实施细则来明确教师惩戒权。

一、主题发言

福建江夏学院副教授曾丽凌以《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程序和内容——基于规则完善目的之再探讨》为题发表主题报告。她特别强调《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应作为教师惩戒权立法的渊源来对待,强调立法程序应当纳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实施程序中则应该由校规具体制定和执行应式并完善校内申诉制度。在区分主体和对象时,曾丽凌副教授不仅谈及普通中小学校,还对民办非盈利学校、民办营利学校展开构想,并且考虑信息化时代下网络霸凌行为和微信群的违规行为,强调学习能力弱不是行为失范,坚决不能惩戒。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莉教授和福州天衡律师事务所王光前律师的报告题目是《论中小学教师惩戒行为的法律规制》。王光前律师将中小学典型的惩戒方式罗列出来,认为教师惩戒的行使应该遵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学生参与原则,合法性原则就包含了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合理性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均衡性三个子原则,学生参与原则就是让学生参与到教师实施惩戒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的作用,多听到学生的声音,从而保证惩戒手段的合理性。

华侨法学校长办公室施彦军助理研究员的报告是《权利本位视域下高校教师申诉救济制度的法律属性、问题及对策》,他界定了高校教师申诉救济制度的法律属性,分析了高校教师申诉救济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最后从而依据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现行高校教师申诉救济制度法律问题的有效对策。 

漳州市实验中学柯达山老师的报告《中学教师惩戒权的对象与方式》则比较详细论述了中学教师惩戒的方式,在报告中,他将学校的惩戒教育分为三个级别:班级惩戒教育、年段惩戒教育、校级惩戒教育,三个级别在惩戒的手段的强制性、相关内容、救济方式等方面都各有不同,除此之外,他还通过表格说明了正向教育的细化标准及积极作用。

二、教师惩戒权的原理

对于教师惩戒权的原理的讨论中,与会人员就教师惩戒权的历史发展、确定意义、法理基础等展开讨论。就教师惩戒权的历史发展而言,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田振洪副教授的报告《传统中国教育惩戒规则的历史考察》从法制史角度探索传统中国教育规则的历史规律性,第一个规律就是,随着时代的推进,教育规则更为细致化的发展,从考核方面到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尊师重教等问题逐渐严格;第二个规律是:传统中教育惩戒权早期给教师,明清上交国家,体罚在古代一开始并不是合法的,体罚列入学校规定是从唐代开始的,到体罚阶段由专门的机构来执行,轻微的由教师执行,严重的由专门机构执行;第三个特点是注重学生参与学生惩戒的过程;第四个特点是,惩戒规则的内容是注重教师权威的维护,教师就相当于古代社会的官吏,凡是殴打、杀害教师行为都比普通的行为惩罚更为严重。

在评议中,福州大学华燕副教授提出了在传统中国,教育惩戒的主体属于谁的问题并不清楚。田老师回应,轻微惩戒是教师,涉及体罚专门机构执行。

《泉州师范学院学报》陈静雄编审做了《教师惩戒权:理论获致与制度设计》的报告,从自己大学毕业后的8年教师生涯谈起,惩戒的概念经过三个阶段体罚——惩罚——惩戒的发展,教师的惩戒与惩罚没有多大区别,从其历史演变来看,惩戒经历了从主观随意感性行为到社会监督的理性行为的进步,其性质也逐渐从强调体罚转变为教育,目前惩戒的含义正体现出法治化、教育化、人文化的发展趋向。 

福建江夏学院吴玉姣老师的报告题目是《由教师教育惩戒权缺位引发的权利谦抑之法理思考》,她认为教师惩戒权是一种权利,权利谦抑性原则内涵就是主张“权利”时应该秉承有限性与宽容性,警惕权利话语的狂热和过度。其法理基础是权利的有限性,其制度基础为禁止权利滥用。陈锦波博士的评议指出,从对立面的权利保持谦抑来看,这样的原则贯彻不太深入,属于两条并行的线,吴老师需要对权利做类型化的归纳,以形成一条主线。

福建闽江学院刘巧兴老师的文章《教师惩戒权的独立性研究》创新性地从教师惩戒权的独立性探讨受阻困境,教师惩戒权受制于教学机构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社会舆论、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从而产生了一些不利因素,得出教师惩戒权的确定在教师人权的保障和教学秩序的规范方面存在重要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师资博士后陈锦波认为教师惩戒权的独立性应对应附属于某一类权利、权力或者机制,但是文章中以受制于社会舆论和家长监护权等作为独立性来源,能不能用附属于,其独立性还需要论证,同样怎么受制于也需要论证。 

评议中,华燕教授还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出发,发现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的法定职权,这种职权对应的是职责,是否可以借鉴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设计,将教师惩戒权作为行政上的一项职权来看。另外,她还提醒正向教育是不是也需要法律的规制。

三、教育惩戒立法及《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得失

与会作者从教师惩戒权的性质、教育惩戒立法的缺位等对《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的问题展开讨论。参与发言的人员和题目有: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斯彬《论教育惩戒权的二元三重结构》、福建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南平市警察协会副秘书长、顺昌县公安局公职律师范琦武《治理语境下的教育惩戒权构建若干问题研究》、福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许仁杰《论教师惩戒权的职权性质及立法权限》、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张腾《从分散到集中:试论中小学教师惩戒行为规范化的现实途径》。

陈斯彬教授发现教育惩戒权具有教师和学校两元主体,进而揭示出教育惩戒权的三重结构:教师惩戒权、学校自有惩戒权、学校被授惩戒权。教师惩戒权属于教学自由的范畴,以民事责任为限;学校自有惩戒权包含在学校办学自由之中,虽然其产生的是民事责任,但具有行政权力的表象,亦应借鉴行政控权的原则加以控制;学校被授惩戒权属于行政权权力,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纠纷。 

范琦武律师则从目前教师惩戒的内容谈起,他认为学生的越轨行为也不能仅仅由学校负责,毕竟这样会给学校带来很大的负担,故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协调处理。许仁杰同学认为教师惩戒权立法上模糊不清的重要原因在于立法权限的划分仍然没有定论。张腾同学认为有必要促进教师惩戒相关研究以及实践从分散走向集中,一是要侧重界定既有的体罚概念,二是要确立惩戒行为的决定主体和执行主体、监督主体,三是统一规定惩戒相关程序和惩戒措施,四是集中研究与创新惩戒教育中的特色机制。 

福州大学沈跃东教授则持不一样的观点,他根据其曾在中小学教学的经历,认为惩戒的对象不是违反法律的行为,而是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例如课间的惩戒行为一般是瞬时发生的,和法律层面无关。教育就是传授培育,违法的行为不在惩戒的范围,主要是违反课堂秩序和校规校纪的行为需要惩戒,这些属于教育本身的内容,和法无涉。 

福建江夏学院林翠秀副教授和陈丽娟副教授、厦门市委党校陈国飞老师持相似意见,均认为程序是教师惩戒权实现的关键问题,但是林翠秀副教授就程序问题进行细致探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很多问题都没有解决,如第6条,适当增加体育惩戒,许多教师难以把握惩戒的度,从而也不敢行使。陈国飞老师补充道:《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还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涉及公民的事项,如何依据法律保留原则来增加义务显得不合适。陈丽娟副教授还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的一种职权,同时是一种义务,老师不履行,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这是需要探究的。

四、教师惩戒和教育法治的具体问题

与会学者和同学就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学的惩戒行使、体育惩戒和美国教师惩戒权的研究来提出一些路径思考和制度建议。

福建江夏学院游志强老师通过详细调研报告指出从学校角度出发,阐述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存在的问题,事前阶段中事前预防机制笼统、单一,并未取得最佳实效;事发阶段中事件应对机制不到位,致使事故后果增重;事后阶段中事后善后机制不完善,诱发矛盾。这些均反映了缺乏完整的安全教育体系和管理机制是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发的症结所在。 

福建师范大学泉州附中何燕林副校长从个人所经历的体罚和惩戒的变迁谈到目前惩戒却走向异化,通报批评的惩戒方式有时候都不能作出,这产生的后果就是整个中学教育界急剧萎缩,校园不良行为势头抬头。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法鸿同学专门深入分析了体育惩戒,并对其与教育惩戒的区别做了界定。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郑思铭同学从美国教师惩戒权立法状况和现实操作等对我国的教师惩戒权的立法缺失作出分析。 

福建师范大学吴佳妮老师从国际比较教育的角度阐述了教育学的理论变迁,从上世纪到现在,进步主义教学的儿童主义为中心的教育理念逐渐成为共识,也产生一些问题:过多强调儿童中心,消费主义盛行等因素逐渐消减师生关系。西方早期是隔离和排斥,现在是包容性惩戒,我们如何借鉴,显得尤为重要。 

曾丽凌副教授补充道:校闹问题很大一部分是教师惩戒不当引起的,可以通过虚拟仿真的环节,例如游戏扮演等来提供教师处理问题的模式,在瑞典禁止体罚,就是依靠严密的福利体系和正向的管教体系来保证教师权利,例如乌干达组织的友善校园工具包也可以借鉴。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岭教授也提到她认为教师惩戒权应该属于一项行政权力。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副教授提到这次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讨论,涉及的均是教育过程当中的问题,如中小学的校闹事件等,明确教师惩戒权需要注意给予教师一定的免责限度,教师可以在限度内惩戒学生不承担责任。另外使用特别权力关系这一理论存在不当之处,一方面特别权力关系在德国已经展现逐渐瓦解的趋势,由于没有无漏洞的权利条款,教师惩戒权的实现来参考公务员制度明显不当;另一方面,在中国行政法中,没有支撑特别权力关系的行政法内容,这主要是基于行政效益的实践来看的,如果要涉及到具体的条款,可以逐条讨论。

五、闭幕总结

最后,会议在福建江夏学院教育法律事务研究中心涂富秀副主任主持下闭幕。福建江夏学院法学院王鹏副教授结合报告内容对本次会议作出“四有”评价,即有深度、有广度、有创新、有反思。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黄晓辉教授从选题契合热点、主题集中、组织有序对此次会议做了高度肯定,并代表主办方表示将进一步吸收更多学科的学者参与讨论,共同推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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