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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成功举办

发布时间:2021-11-28浏览次数:540


20211127日,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福建师范大学旗山校区成功举办,年会主题是“贯彻实施民法典 助力数字经济建设”。

本届年会由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主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江夏学院、贵阳学院、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省社科院、福建省高级人民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律师协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研究生以及实务部门的代表参加了本届年会。

开幕式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陈文主持,隆重介绍与会嘉宾,表达对与会嘉宾的热烈欢迎。

开幕式在福建省法学会办公室主任雷玉环的致辞中拉开序幕。雷主任指出,民法典是百年大典、千年大计,就深入贯彻落实民法典提出三点建议,一要提高政治站位,二要坚持问题导向,三要加强自身建设,以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为行动遵循和行动指南,针对民法典新情况和新问题开展课题研究,推动数字经济建设发展。

福建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会长、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主持工作)杨垠红再次对与会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详细介绍了法学院办学情况和办学成果,指出民商法学科为法学院的特长学科和优势学科,学院在物权法的现代化发展、人格权法的创新、侵权责任法的未来、林权制度改革、投资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与计算机与网络空间安全学院、地理科学学院展开计算法学、碳达峰与碳中和等交叉学科的深入研究,将民法典实施、数字中国建设以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助力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开幕式后,年会进入主旨演讲环节。本次年会由两个单元组成,围绕民法典解释论研究、民法典实施中的疑难问题研究、民法典与网络安全治理研究和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四类议题展开。

第一单元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一级学科带头人林旭霞主持,五位嘉宾作主旨发言,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圆作与谈。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国栋以《das bürgerliche Recht在新中国:从“资产阶级法权”到“民事权利”》为题,以线上发言的形式介绍了“民事权利”这一术语翻译在新中国的历史变迁,从“民事权利”被译为“资产阶级法权”的来龙去脉论起,谈至我国学界“资产阶级法权”误译的逐步改正,道出这一变化背后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之间的博弈。

福建江夏学院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吴国平就《论我国民法典继承编遗赠制度的适用与细化》展开探讨,从立法历程和立法规定两个方面阐述《民法典》继承编遗赠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现有遗赠制度适用存在制度内容缺漏、标的物范围不明确、规则与习惯冲突三个方面,并对未来配套司法解释制定提出完善遗赠效力制度、规定附义务遗赠相关内容、扩大遗赠标的物的范围、适时对遗赠接受与放弃效力规则作扩大解释、妥善处理好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等五条完善细化建议。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曾传红从实务经验出发讨论《虚假仲裁检察监督实务研究》,指出现行法律对规制虚假仲裁还存在不完善之处,检察机关开展虚假仲裁监督具备正当性与可行性,但也存在监督来源不宽、范围不广、手段不强、合力不够等问题,建议从加强线索来源机制建设、延伸监督范围、善用调查核实权、建立多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总结提升完善立法等方面构建一套完整的虚假仲裁检察监督制度体系,为诚信社会建设贡献更多的检察力量。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刘炳荣以《关于合同成立条款的思考》为题,因民法典生效而失效的《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为出发点,合同成立条款的一般理论、标的条款欠缺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当事人争议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合同数量争议对合同成立的影响四个方面提出对合同成立所需条款的疑问,指出合同订立需要与合同成立相区别,厘清不同情形下合同的成立条款。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少东围绕《民法典时代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研究》的主题,结合时下APP强制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窃取与售卖、精准诈骗、大数据购物推送等热门事件,就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存在问题、侵犯类型、泄漏主体和解决方案展开述,指出《民法典》对于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意义。

第一单元发言结束,福州大学法学院朱圆教授进行与谈,对演讲内容进行了精彩的总结评述。在互动环节,杨垠红教授就个人信息保护与计算机网络安全如何结合发出提问,计算机与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林晖教授基于自身专业进行答疑,提出要进行产、教、研结合推动网络技术与法律法规融合,加强顶层设计规划。

第二单元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树发主持,四位嘉宾作主旨发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刘炳荣进行与谈。

贵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曾丽带来关于《论人格标识商业使用权——以<民法典>1021条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的讨论,阐述人格标识商业使用权的理论基础,指出人格标识商业使用权与标表型人格权的剥离是人格标识商业权保护的关键所在提出对民法典第1021条的“许可使用”应作限于商业使用限缩性解释。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运华紧扣《民法典中有追索权保理的教义学构造》一题,从解释论的角度对追索权保理展开层层分析,提出有追索权的保理在教义学上的九种路径选择,指出我国《民法典》第766条规定的有追索权保理在教义学上应被解释为债权让与担保。

福建技术师范学院副教授陈圣利就《格式条款遁入习惯法源之危机思考》开展交流,以习惯与习惯入法问题、格式条款与交易习惯的区别为切入点,指出格式条款遁入习惯法源存在行规、规范性法律文件、示范合同的三种可能路径,探讨格式条款遁入习惯法源在逃避法律特别规制方面的危害。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郑丽清作《民法典法定救助义务条款的理解迷雾与消弭》主题发言,以学界对《民法典》第1005条的不同理解为起点探究法定救助义务的真正蕴涵,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论证法定救助义务来源不断扩张的事实,提出借助司法解释进行列举式规定明确法定救助义务的来源从而满足社会发展所需。

第二单元发言结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高级法官刘炳荣进行与谈,指出法典是设计图纸,法官的职责是兼顾立法和现实需要,对四位嘉宾的发言进行系统生动的总结分析,表示四位演讲人的发言带来了新的启发和思考。

本次年会,九位演讲人的演讲内容紧扣民商法学前沿问题,内容丰富,亮点频现,与谈人的总结分析精辟凝练,角度新颖,与会师生受益良多。最后,在杨垠红教授的主持下,由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荣文作闭幕式会议总结发言,祝贺本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感谢与会嘉宾的支持。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杰宣布本次年会参与投稿的新锐论文获奖名单,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周延锋对获奖学生进行颁奖,由学生代表上台领奖。年会在全体与会代表的共同见证下胜利闭幕。



供稿 / 新宣部 吴雯 卜靖雯

供图 / 新宣部 郭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