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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师生参加“一带一路”上的岛屿国际学术研讨会

发布时间:2019-11-14浏览次数:413

2019119日,由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等单位主办的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群岛:“一带一路”上的岛屿国际学术研讨会在福州成功召开。来自美国、英国、加拿大、丹麦及我国各地百余位专家齐聚一堂,共同探讨学术前沿问题。“海岛开发与利用中的法律问题”分论坛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福建师范大学绿色发展法律制度创新团队协办,学院师生近7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分论坛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林旭霞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张梓太教授、厦门大学朱晓勤教授、北京城市学院吴春岐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杨垠红教授和福建师范大学施志源教授分别以“中国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立法介绍”、“厦门无居民海岛保护的地方立法研究”、“ 海域及无居民海岛确权登记立法评述与理论思考”、“海岛利用中毒物侵权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为题作主题报告。

张梓太教授从为何要制定《深海法》、《深海法》的框架与内容、《深海法》的下一步去向出发,深入探讨了中国深海海底资源勘探开发立法情况。张梓太教授首先从国际与国内两个角度指出制定《深海法》订立的必要性,并带领与会者回顾中国承包者同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的发展历程。接着,张梓太教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部分内容进行了分析。张梓太教授指出,以《深海法》为基石的法律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配套规定:《许可证管理办法》、《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深海样品汇交与利用管理办法》、《应急预案指南》、《深海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行指南》。

朱晓勤教授立足于厦门,以“厦门市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的地方立法与实践”为题,分享了厦门市对于无居民海岛生态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朱晓勤教授在报告中介绍了厦门无居民海岛的基本情况,强调了厦门对无居民海岛所施行的规划先行、强调生态保护地方立法特点。随后,朱晓勤教授通过列举的方式,总结了厦门市对于无居民海岛保护与治理的经验,并进一步分析了目前厦门市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例如资金来源渠道局限、生态保护与投资收益间的平衡、立法缺失、司法救济不完善等。针对上述问题,朱晓勤教授从规划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生态补偿制度的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提出了对推进无居民海岛生态保护的建议。

吴春岐教授从新角度切入,在报告中提出如何运用市场手段利用社会资金来进行无居民海岛开发是一个刚刚兴起的题目。首先,吴教授明晰了无居民海岛确权登记的重要性,认为无居民海岛的有效开发利用的前提和基础之一是无居民海岛的确权登记。吴春岐教授指出我国目前存在大量国有资源被低效滥用、蚕食的现象,进一步从权利主体、自然资源登记簿设计与填写、海域、无居民海岛登记单元规划、登记信息与管理与应用四方面进行了重点阐释,明确指出无居民海岛的权利主体确定的重大意义。最后,吴春岐教授认为,我国自然资源登记的效力、自然资源的类型、以及自然资源登记单元性质这几方面仍存在许多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需要学者共同努力。

杨垠红教授以海岛利用中毒物侵权的纯粹经济损失赔偿为题,开门见山阐述了纯粹经济损失的定义以及理论中的分类。杨垠红教授从比较法切入,以德国、法国、英美法等不同背景的赔偿制度进行比较,通过美国法院“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油轮”一案得出在环境毒物侵权领域,基于侵害公共资源而生的纯粹经济损失亦能够得到赔偿这一结论,并论述了目前我国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立法现状。最后,杨垠红教授指出我国海岛利用中毒物侵权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存在的定位、赔偿范围和排场条款等不足,提倡我们从审判中综合各类有毒物质侵权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的一般性特征,明确对海岛利用中毒物侵权纯粹经济损失制度的限制。

施志源教授以2018年国家海洋局出台《关于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为基础,提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的问题。以2003年《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提出“允许个人或机构开发利用无人岛,租用期最长为50年”为实践考察,指出长期以来我国的无居民海岛的利用方式只能通过审批取得,近年来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取得。施志源教授以广东省、山东省、海南省对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治理举例,进一步论证其观点,并指出无居民海岛的法律性质、市场流转规则、利用规则、义务规则等方面都存在法律漏洞。最后,施志源教授从无居民海岛的法律性质、主体资格、流转规制、生态保护以及使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权利收回规则等方面对此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供稿/王松佳 曹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