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办案集锦

发布时间:2010-05-06浏览次数:996

2003124日,福州市第一个学生法律援助机构——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正式成立至今,已经走过了将近一年半的岁月。在这一年多里,法援中心得到了来自福建师范大学学工处和法学院各位领导、老师的无私帮助、指导,这让我们能够迅速地发展起来,成熟起来,并真正发挥自己的一点作用。法律援助并不是风光的工作,但所有法援成员却一直在默默的、艰辛的努力着。在这一年中,还是莘莘学子的法援中心成员们真正体会到了法律援助的神圣使命。而法援中心的所有成员都带着对自己专业的热情和对社会的负责,为那些无助的人们提供着无偿的帮助。还是学生的我们,在真正的法庭上与真正的律师直接挑战;在炙人的烈日下四处奔波探询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在复杂的环境中与各类政府部门打着交道,其中的辛苦不言而喻。但这一切,并没有磨灭大家的斗志,反而激发起大家对自己专业的信念。没有100% 的专业知识,却有100% 的真诚努力。这句我们的口号,伴随着我们真正走近社会、真正帮助社会。我们正努力把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建设成为一个优秀人才汇聚的地方,一个先进经验交流的平台,一个前沿思想碰撞的空间,一个法律文化展示的舞台。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现有正式成员25人,会员150余人。正式成员来自法学院、经济学院、历史学院等院系。正式成员中有校、院级学生会部长以上经验的达14人,其中担任过各级学生会主席或副主席的就有5人;正式成员中有校、院级辩论队辩手6人;正式成员在各级演讲赛中获得荣誉11次、参赛或发表论文14篇。可以说,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作为福建师范大学一个面向社会的窗口平台,是一个优秀人才汇聚的地方。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成立至今,已接到援助案件11起,各类咨询案件超过50起。案件涉及民事、刑事和行政等多方面。所有成员均尽其所能,努力解决。在处理棘手案件中,我们积极努力,通过媒体等多种手段,为当事人争取公平,获得高度评价。尤其是在学生案件方面,我们已经处理多起学生案件,反响巨大,并与仓山区检察院合作,在仓山地区各类学校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在各级领导和老师的关心和指导下,稳妥地开展工作,慢慢积累经验,并为我们的学习所用,让这里成为一个先进经验交流的平台。法律从来都不缺少思想猛烈的碰撞。开展大量实践活动,并结合理论研讨和案例评析,让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的所有成员在这里都真正有自己的发言权,并使大家都在争论中获益匪浅。我们也逐渐建立起了法援中心的信息关系网,与福建省人大法制办、福州市司法局、福州市法援中心、仓山区司法局等各级机构的通力合作与交流,让我们更加看到了前面的光明;和福州大学法学会、福建农林大学金山法律协会等高校学生法律机构的沟通,中心的学术氛围不断浓厚,成为一个前沿思想碰撞的空间。向广大公众和学校师生传播法律文化和知识亦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在每一年的124日都组织和策划与政府、其他高校配合开展的大型社会普法宣传活动,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影响力,充分达到宣传法律的目的,同时也大大提高我校及新成立的法学院的知名度。《法眼》、《海峡都市报》、《东南快报》等媒体为我们作了专题报道。同时我们也组织同学深入社区和农村,担任社区或农村的法律调解员,开展各式各样的普法活动。法律文化展示成为了我们法援中心的一个法律文化展示的舞台

为方便领导、老师和同学们了解法援中心所办理的一些案件的情况,我们选取了援助类的案件和一部分有代表性的咨询类案件,在这里作一下介绍:

1)援助类案件

编号:Ay03001 案件名称:人武学院学生涉嫌敲诈勒索案接案时间:200312月 接案方式:我校人武学院来电案情简介: 2003114日晚,福建师范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学员鄢仁桐等人醉酒后在学生街东方人酒吧与人发生斗殴,其间鄢仁桐受伤。鄢受伤后向酒吧老板邱雁英强行索赔,并取得人民币3000元整。当晚鄢在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时被临江派出所查获,后移交对湖派出所。117日,鄢主动向邱归还3000元整。121日,福州市仓山公安分局对鄢刑事拘留,并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提请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批捕。中心处理意见: 1. 在该案中,鄢仁桐确实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实际占有他人较大的财物(人民币3000元整)。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 2.从主观恶意上考虑,鄢仁桐在该案发生前并无犯罪预谋,事后认错态度良好,主动将人民币3000元整退还被害人邱某,并向其赔礼道歉,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日常表现良好,人生危险性小。 3.鄢仁桐系福建师范大学人民武装学员在校学生,属于青少年维权的保护范围内,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并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且法律的功能不仅在于惩罚,更在于教育及预防。如果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鄢仁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学校、学院、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将对其采取严格管理,真正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教育改造的目的。案件进程: 1.公安局仓山分局提出起诉意见书 2.仓山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3.公安局仓山分局对仓山区检察院提出复议 4.公安局仓山分局对福州市检察院提出复核 5.法院判决鄢仁桐缓刑2年。

编号:Ay03002 案件名称:养女虐待老母且欲独占拆迁房接案时间:200312月接案方式:法学会转交案情简介: 2000年,求助人施赛珠名下的13平米房屋与其母名下13平米祖屋一起被拆迁,其被安置住入拆迁安置房中。2001,施赛珠的养女私自向拆迁办缴纳新房补足款7万多元,并登记成为新房(仓霞新城嘉惠苑1祖团312室)户主,并于同年搬入居住。2002年,施赛珠获悉其养女已于2001年搬入其拆迁所换的房中居住且登记成为业主,于是从安置房中搬去居住。从2000年拆迁后到2002年,拆迁办与其女儿都未就拆迁换房一事告知施赛珠。2002年,施赛珠与拆迁办交涉,拆迁办在房契中的户主一栏中加入施赛珠的名字。搬入与女儿同住后,女儿与女婿经常以各种理由不让其吃饭甚至殴打,曾造成施赛珠轻微伤。女儿、女婿还搬走施赛珠的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并拆除其房间的锁,还时常在未经其允许下进入其房间吵闹打骂,给施精神上和肉体上带来极大痛苦。其间,养女曾向施赛珠借人民币1万元(有借条,没有约定归还日期)。施向养女要求归还借款,女儿以此钱为其养父(96年死亡)所有拒绝归还。此养女于9岁被施赛珠夫妇收养,此后抚养至成人且供其教育费用等。现今,法院判其每月付200元(养女扣除水电费,实付150元)赡养施赛珠。 处理意见: 1 1万元借款可凭借借条,向台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 按出资比例确定施赛珠与其养女对房屋的占有份额。建议其中一方以现价买下对方的产权份额。 3. 通过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来调和其家庭矛盾。 4. 到妇联寻求妇女保护。 5. 向法院申请提高赡养费。案件进程: 1. 咨询陈凤仙老师,建议通过诉讼来解决。 2. 向市司法局、市法援中心反映情况,建议找妇联调解。 3. 咨询市妇联法律援助站,建议通过居委会和街道来调解;出售共有的房子,女儿有优先购买权,若女儿阻碍则向法院起诉;如果女儿不买又没别人买,则申请法院在屋内修墙分割。 4. 去台江拆迁办调取资料。 5. 前往居委会及街道了解情况,听取居委会及街道工作人员的建议。 6. 协助当事人写材料,申请市人大信访办解决。

编号:Ay03003 案件名称:老伯诉房屋侵占案接案时间:200312月 接案方式:来访案情简介: 求助人拥有福州市区内大片民房(拆迁时折合成新套房9套,求助人补差价30万元)。拆迁之前,老伯曾将旧房租与他人,新房盖好后,房屋拆迁办负责人将新房钥匙给了原先房屋承租人。而自拆迁后承租人就未向其交过租金。老伯向法院起诉,高院于1997年判决确认老伯为9套房屋的所有者。200010月,老伯拿到9套房屋的产权证。但是至今为止,老伯人有7套房屋为承租人占有。处理意见: 法院既然已经确认了9套房屋的所有权,现在只需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房屋的使用权。案件进程:告知老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帮老伯处理与写作所需材料。编号:Ay03004 案件名称:小学教师行政案接案时间:200312月接案方式:来访案情简介:求助人红霞中心小学教师吴品铿称,其与学校女工的丈夫张敬华素有积怨,曾多次发生口角。2003829日下午,吴品铿因黄校长没发给其50元,与其争吵了两句,事后张敬华为此教训了他几句。 200392日上午9点多,吴品铿在学校办公室里办公,无故遭到以张敬华为首的一群地痞流氓毒打,在场的众多老师因惧怕平日里嚣张跋扈张敬华,未敢加以阻止。其中两个人对其进行殴打,猛击他的胸部、脑部。在场的黄校长对他们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等他们打了好几拳才出声制止。被殴打后,吴品铿想用学校的电话报警,却遭到多名老师阻扰和破坏,将IC电话弄得不能打,最后只能用校外公用电话报警。到达现场的民警在与张敬华夫妇、黄校长于会议室谈了一会儿后将吴品铿带走。据吴称: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对湖派出所个别民警在没有查清案情和询问证人的情况下称案情已经查证属实,只是象征性的对对方作出警告。处理意见: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民事赔偿,要求对方给与合理的赔偿。由于吴品铿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案件进程: 200392日,吴品铿被殴打,向对湖派出所报案。 923日,吴品铿向对湖派出所申请民警陈更生回避。 1223日,此案由民警吴斌接手调查取证。 2004年月23日,对湖派出所作出决定书,给予张敬华行政警告的处罚。 412日,吴品铿申请复议。对湖派出所的复议决定仍然认为张敬华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寻衅滋事。后当事人聘用律师提起诉讼。

编号:Ay04001 案件名称:四川民工触电死亡案接案时间:2004529日接案方式:来访案情简介:求助人谢秋兰的父亲在福州仓山区某公司的工地内做工,因厂房砌砖需要架梯子,谢父即去取梯子,在取梯子的过程中触高压电,经抢救无效死亡。注:该公司无牌照,找不到公司老板。其父是另一人小代(化名)雇来的。小代承包了工地的一个水池,其本身无承包权。厂方砌砖不属于承包范围,其转型为使公司以负责人叫小代与谢夫去做的。处理意见: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不被受理,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程: 2004530日,谢秋兰一方与公司一方私了不成。 531日,谢秋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1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对案件进行调查。

编号:Ay04002 案件名称:陈姓公职人员离婚案接案时间:20046月接案方式:来电案情简介:求助人陈某与其妻于1999年结婚,2001年生下一子。现今感情破裂,陈某与其妻协议离婚,其妻诉至法院。陈某工作稳定,工资固定,目前所住房屋系其父所有,未转至其名下。其妻无固定收入,育子时系高龄产妇,且子年龄尚小。双方共有财产有银行卡、空调、电视等。双方对陈某志强的离婚协议来达成一致,其协议中约定孩子的抚养权归陈某,财物等平分的前提下适当照顾女方。但离婚协议的证据未保留。 20047月上旬开庭。处理意见: 1.对于双方争议得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有利条件:父方收入稳定,有经济基础,有固定居所,女方无。不利条件:女方系高龄产妇,且剖腹产三年内不宜再次生育,且孩子年龄较小。 2. 对于双方财产纠纷问题双方均无完整的发票证据,故婚前婚后财产难以区分。建议平分,适当照顾女方。案件进程: 20047月上旬两次开庭。第一次开庭,法庭调解未成功。第二次开庭,做出判决,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财产平分,适当补偿女方。双方在上诉期内均为提起上诉。

编号:Ay04003 案件名称:房产纠纷接案时间:20049月接案方式:来访案情简介: 福建闽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啤酒有限公司于1993年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但事后,闽滔没有按照工地使用证上国家工地规划局划定的面积给与青岛,致使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的部分土地权利无法得到实现。2003125日,求助人张力军与青岛啤酒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先前青岛啤酒有限公司与闽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纠纷未解决,故现张力军有意向法院起诉闽滔侵犯其合法权益。处理意见:该案为房产侵权案件。本案中,闽滔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土地规划局规定的土地面积划分给青岛啤酒有限公司,使得张力军所有的土地面积少于其实际所应拥有的。张力军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源于闽滔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张力军有权以闽滔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案件进程: 2004124日,为求助人写民事起诉书。 200518日,求助人提起诉讼。 121日,为求助人写申请法院条查证据申请书。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编号:Ay(04)004 案件名称:离婚案件与合同纠纷接案时间:2004913号 方式:当事人上门案情简介:本案当事人(咨询人)因发现其丈夫在外有第三者,欲与其离婚,现其丈夫不知去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丈夫名义与人进行合伙开店,以咨询人注册,现咨询人向另外两个合伙人主张权利遭拒绝。咨询人与另一人合伙开火锅城,后将股份转让给另一人,经协商为10000万。另一人当时未付款,过后写下欠条:欠款10000元。欠款合同中火锅城名称与工商局登记的名称不符。处理意见: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现其夫失踪,林月英对其夫与人合伙开设的店有权主张权利。建议当事人离婚时查清其夫的收入支出,预防其有小金库。妥善考虑孩子的抚养问题及夫妻财产的分割,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拒绝其夫对孩子的探望权予以否定。处理进程:告知其有权向其丈夫合伙开店的合伙人主张权利,帮求助人写离婚协议书。求助人反馈:离婚协议书已签定。

编号:Ay04005 案件名称:网络法学学生盗窃案接案时间:200410月接案方式:法学院转交案情简介:网络法学一学生利用同宿舍之便,盗取舍友银行卡等财物累计5000余元。被盗之舍友向对湖派出所报案,数日后该生自首。其盗窃全额已达盗窃罪定罪界限,学院意见最好能免除其刑事责任。但法援中心接案时该案已由对湖派出所转至仓山区分局。处理意见:可采用Ay03001鄢案的方式处理。案件进程:案件发生数月后转至法援中心。赴对湖派出所了解情况,得知该案已转至公安局仓山分局。赴仓山区检察院了解情况,得知尚未转至。本案已持续很久,无最新消息。

编号:Ay04006 案件名称:王秀兰交通事故案接案时间:20041113日接案方式:来访案情简介: 求助人许培莲的母亲王秀兰于2004725425分驾驶一辆三轮车(工作)时,被尾随其后的一辆摩托车撞倒,致王轻微脑震荡。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弃车逃逸。王某无法辨认驾驶者,也无目击者。后经交警大队调查到摩托车车主朱某(朱某承认车是他的,但称其身份证丢失,被拾到着拿去办摩托车过户手续)。其后,朱某到王某家协商,表示只愿赔偿4千元,其余不理。过后,王某家人多次打电话要求再次协商,均被朱某以种种理由推托,且口气强硬。县王某已提早出院(家庭负担不起住院费),仍无法工作,工作也丢了,往后还得到医院做定期检查。一共花去医疗费5千多元,加之其他费用共近8千元。 处理意见: 1. 可与车主朱某进一步协商,若协商未果,到事故发生地或朱某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2. 由于王秀兰是在工作时受的伤,可以要求工伤认定,若单位有投保工伤保险,要求给予保险金,若无投保,给予适当补偿金。 3. 若起诉,家庭情况切实困难可向法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案件进程: 20041113日,接待求助人许培莲,了解案情。 1114日,对案件进行分析定性,给出可行性方案。 1115日,与求助人联系,建议其再与朱某协商,并收集工伤的证据。 1120日,应求助人要求,给予其疑问的答复。 1127日,与求助人会面,决定聘请律师提起诉讼。诉至基层人民法院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达成一致,求助人已获得赔偿。

编号:Ay(04)007 案件名称:房屋墙体侵权案接案时间:20041211号 方式:当事人上门案情简介:求助人王宜端系茶会小区33501单元的业主。邻居502单元的业主随意扩建阳台,搭设防盗网,不仅霸占整个共有墙体,甚至扩延至求助人房屋的外墙上,在502单元的阳台上对501单元室内活动一览无遗,且平日洗刷之声近在窗口下,严重影响求助人与家人的正常生活。求助人王宜端在买此房时已知有此情况,原房主承认有此情况,且502业主建造时未与其协商,但拒绝提供书面证明。求助人与邻居协商不成,多次要求本小区物业公司处理未果。求助人认为502单元为违章建筑,请求城管处理,城管人员多次来到502单元,均被拒之门外。求助人王宜端请求写一份给物业公司的通知,要求物业公司履行物业管理义务,制止502单元的违法行为。处理意见:该案为房屋侵权,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无论当事人在买房时是否知悉此种情况,都可起诉。房管局只处理房屋所有权问题。处理进程:物业公司对求助人的请求未予恢复。求助人416日来访,要求写一份通知书给房管局。告知求助人此纠纷不在房管局管辖范围内,最好起诉502单元业主侵权,且胜算很大,但历时较长,且要支付律师费。

编号:Ay(05)001 案件名称:丁渭娟接案时间:200542号 方式:来我中心上门案情简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玉环路40号的房屋(现已拆迁,拆迁费90万左右),产权人原为丁顽石,丁顽石又名丁元章(丁元章别名丁顽石),系求助人丁渭娟,(案件第三人)丁立凡的生父。40号房屋于1958年被改造,1963年落实政策归还丁顽石。丁顽石于1985312日死亡。丁死亡后,40号房屋应有一半的产权属于丁顽石的配偶陈素心(丁渭娟、丁立凡的继母)所有,另一半由配偶陈素心,求助人丁渭娟,(第三人)丁立凡和其他兄妹共同继承。但作为弟弟的丁立凡,于198951日向后洲派出所申请别名丁顽石,并于19912月,19974月二次向(被告)福州市房管局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根据丁立凡的申请,2001418日市房管局颁发榕房权证T字第010065号《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丁立凡为该房屋的产权人。该案已经福州市台江区法院一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以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被驳回诉讼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现以一、二审以申诉人陈素心、丁渭娟不能证明与丁顽石的关系,也不能证明丁顽石是丁元章的别名为由,驳回申诉人的诉讼请求的裁定是错误的第三人丁立凡不是丁顽石,而是丁顽石的儿子,丁立凡是众多继承人中的一个,丁立凡无权将丁顽石的房产变更到个人名下,丁顽石就是丁元章,三大理由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起诉状。处理意见:现已递交申诉状,到福州市检察院要求其尽快给予答复。

编号:Ay(05)002 案件名称:订立合伙合同书接案时间:2005416号 方式:来电案情简介:黄书记的朋友黄某与另两个当事人欲合伙办厂。三当事人均已谈妥具体出资以及利润分配问题,现欲订立书面合同。处理意见:首先,初步了解三方当事人的协议情况。然后建议三当事人就合伙企业的风险承担,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于书面合同中加以体现,并建议在签订合伙合同后作出公证。处理进程:422日,在了解了三方当事人的具体协议后,帮助起草合伙合同书。于423日交与当事人。求助人反馈:三当事人对合伙合同书表示满意并对我们表示感谢。

2)咨询类案件

编号:A204001 案件名称:王大娘询问一房地产纠纷案接案时间、方式:2004427日 现场咨询案情简介:2003年初,因距离其居住楼25米处有一商品房建设,福建农科院院领导未竟房屋业主许可,擅自应开发商要求拆除了相邻的围墙,致使王大娘所居住福建农科院一开放式小区安全及绿化造成了损害。建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的绿地、围墙及其公共设施均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对该财产的处分必须经由业主推选出的业主委员会投票并经业主签字批准方可处分。故,该小区业主可向作出该决定的农科院上级领导请示撤销该决定,并可向拆毁围墙的开发商要求赔偿。处理结果:200458日咨询完毕,已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编号:A204002 案件名称:师大李重晶同学运动会重伤案接案时间、方式:2004420日,来访案情简介:福建师大公管院学生李重晶于2004年参加所属学院运动会比赛遭重伤,大腿骨错位骨折,所需医疗费数额巨大。建议:与我校学工处及所属学院协商;年级及个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处理结果:与学校、学院协商解决

编号:A204003 案件名称:王某车祸案接案时间、方式:2004年初 来访案情简介:王某在搭乘从四川成都至重庆途中,因司机操作失当,造成与一对面驶来的货车相碰撞,使王某全身大面积烧伤。建议:向司机要求相关赔偿并可向车主及司机提起侵权之诉处理结果:20045月中旬,已向法院起诉。

编号:A204004 案件名称:惠比寿工资纠纷案接案时间、方式:200410月中旬 来访案情简介:廖某与其他女工被招入惠比寿日式便当店当服务员,上岗前未进行体检,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其发现身体不适,自行去医院检查,结果为乙肝。廖某向雇主提出辞职并要求结算一个月工资500元,雇主以其隐瞒病情为由拒绝支付工资。建议:向劳动争议部门申诉

编号:A204005 案件名称:永春旧城改造案接案时间、方式:2004128日 来访案情简介:永春旧城改造,当地房地产商以其与当地政府之间的一份房地产开发合同强行拆除已申请国家文物保护的古民居,造成当地居民与房地产商及当地政府间的大规模冲突,一审、二审均已居民败诉告终。询问提起再审的条件。建议:依据案情告知其再审应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再审的期限。

编号:A204006 案件名称:劳动纠纷案接案时间、方式:2004128日 来访案情简介:李黎明(已故)于1997年发现患有慢性肝炎,98年转为肝硬化,02年办理病退。知其200212月份工资中被扣180元,得工资1199元(病退后)。病间,其妻曾向单位借款2万元人民币。咨询其病间工资是否被不当克扣及其妻能否因其去世而享受国家给予的生活补贴。建议:1、请求工资返还的期限(诉讼时效)已过; 2、本案非工伤,故其亲属不享有生活补贴; 3、员工生病期间单位可扣除其工资的40%,所以被克扣工资属合理范围

编号:A205001 案件名称:婚姻纠纷案接案时间、方式:200537日 来访案情简介:某人于2003年初与一女子恋爱2个月后未办理婚检结婚,婚后发现该女子婚前已患白血病。该女子与20047月去世。询问:能否以涉嫌婚姻欺诈向女方家长要求赔偿并要求其支付抚养婚生子女。建议:根据《婚姻法》规定,双方可不办理婚检直接结婚,但双方要对未来因未办理婚检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负相关责任。故其所生一女应由男方抚养,女方家人无抚养义务。另其主张婚姻欺诈需举证。

编号:A205002 案件名称:合伙办厂纠纷案接案时间、方式:200537日 来访案情简介:林某于1997年投资7万余元与其女友合伙办厂,后因双方纠纷,女友将厂卖出并将资金占为己有。因登记与许可证上均注明女友名字,双方的合伙关系无法证明,故林某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在林某重新收集证据过程中,多次被殴打并威胁,报案后公安机关不予理会。林某多次上访,时过两年,仍未回复。另外,林某手中还有其衄友向林父亲借款5000元的借条(无注明具体还期)。询问:能否提起再审;上访信件被拒,无回复,如何解决;借条是否仍然有效?建议:1、两年时限已过,当事人不能提请再审; 2、上访信件被无理由退回,有违《福建省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建议当事人提起申诉,并关注今年51日将出台的《信访条例》; 3、借条内未注明还款日期,所以任何时间当事人都得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编号:A205003 案件名称:开发商不完全履行合同案接案时间、方式:20053月中旬 来访案情简介:王某在监督其预付购买的房屋修建时发现房地产商偷工减料,提出异议,但未被房地产商接受。房屋建好后,发现房屋内的水槽均无铺设水管。而此时,开发商已将此楼交由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又声称对此不负责,要安装水管须业主自付费用。建议:联合所有业主要求开发商为其补铺水管或承担费用

编号:A205004 案件名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纠纷案接案时间、方式:2005313日 来访案情简介:某人咨询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错误的救济建议:根据情况告知其有关救济的时效规定

编号:A205005 案件名称:兄弟房屋产权纠纷案接案时间、方式:2005320日 来访案情简介:陈某的哥哥于19847月在征得陈某同意后在土地使用权登记为陈父的一块土地上盖房。20053月,两兄弟签订一份协议,协议载明该土地使用权归陈某哥哥所有,并与2005317日在仓山公证处公证该协议。陈某认为,该土地既登记在其父亲名下故其享有一半的继承权。询问:1、经过公证的协议能否撤回?2、如果向法院起诉,是否过了时效?建议:1、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且经过公证,如无存在欺诈等其他法定情形,不得撤回; 2、未过诉讼时效,可向法院起诉,但如无有力证据,胜诉的机会不大。

编号:A205006 案件名称:师大学生参与斗殴致人死亡案接案时间、方式:20053月初 来电案情简介:师大某学生于2005年春节期间与朋友外出喝酒,因纠纷导致斗殴,造成其朋友重伤,该学生参与其中。建议:1、联系校学工处及所属学院,根据当事人情况开出相应证明(或可免除或减轻责任);2、聘请律师;3、及时保护相应的证据等。处理结果:当事人欲聘请律师参与诉讼

编号:A205007 案件名称:职工调动纠纷案接案时间、方式:2005413日 来访案情简介:吴某17年前要求从原单位福州雨伞厂调至闽侯劳动局,取得两方党委盖章的职工调动申请表一份,但双方均不录用他,导致其失去工作。现吴某起诉至福州某法院行政庭,法院以当时《行政诉讼法》尚未颁布应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为由驳回起诉。建议:到相应的民事审判庭起诉

编号:A205008 案件名称:林某校园受伤案接案时间、方式:20054月中旬 来电案情简介:林某在小学课间操活动时与一高年级同学碰撞,致使眼镜折断,断处刺入眼角附近,共花费医疗费近八百元。询问:1、责任谁负?2、是否可要求精神赔偿?3、是否采用诉讼程序?建议:1、校方与伤害方负几乎所有责任(连带),若证据充足,受伤方几乎不要承担责任;2、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3、最好不适用诉讼,调节协商为佳,索赔额根据其面部今后所需美容费用估算。

编号:A205009 案件名称:公职人员性骚扰案接案时间、方式:20054月初 来电案情简介:某人2004年大学毕业后至该单位工作。工作期间遭受上级领导以工作要求,短信等方式骚扰,企图达到非法目的,甚至已采取过激行为以达到实现男关系的目的。建议:适当收集证据以备不时之需;在单位开展适当的公关手段。

编号:A205010 案件名称:外来工工伤案接案时间、方式:200558日 来访案情简介:外来工李某在一私营企业工作,在操作机器中不慎将手轧断,花费医疗费1万多元。询问:如何请求赔偿及赔偿金额。建议:可与该企业协商解决赔偿金额问题,如不能解决,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建议其进行工伤等级鉴定

编号:A205011 案件名称:债务纠纷案接案时间、方式:2005511日 来访案情简介:王某与交通学院食堂有长期供货关系。20035月,王某交于该食堂采购员价值两千员整的货物。采购员给他一张有其签字的借据,后该采购员离开食堂,食堂方面与该借据是采购员签字与其无关为由拒付该货款。询问:食堂是否该付次货款?建议:1、食堂应付该货款,借据乃其任食堂采购员时为食堂采购货物时所签,属职务行为; 2、如食堂仍拒付,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