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活动章程

发布时间:2012-09-06浏览次数:1203

为进一步明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工作职能,提高本中心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本中心成员的责任感,结合我校法律工作特点,制定本中心的活动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中心是在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在校学工部、法学院的直接支持与帮助下成立的,由学校学工部、法学院共同领导的全校性学生组织。挂靠单位为法学院。

第二条:本中心的宗旨是配合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律精神,主要为在日常学习、工作、生活中存在法律疑难的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与援助服务。

第三条:本中心聘请知名的法学专家、教授,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中心的法律顾问。

第四条:本中心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部长、副部长及理事若干。

第五条: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其统筹和协调本中心的全部工作。

第六条:本中心的活动经费以校、院两级拨款为主,辅以商家资助。

第七条:本中心成员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并乐于助人、吃苦耐劳。

 

第二章 中心活动内容

第八条:本中心将长期设立电话热线,为广大同学提供法律咨询与援助服务。

第九条:本中心在校内设置法律服务信箱、出版法制刊物、建立法律网站,解答同学疑难问题,宣传法律知识。

第十条:同校电台、校青通社共建法制类栏目。

第十一条:举行与法律相关的各种知识竞赛,定期开展省市范围的大型法律活动。

第十二条:不定期开展学校范围的现场法律咨询活动。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主任是本中心工作总负责人。其职责具体如下:

1、主持工作,统筹计划安排,组织中心工作人员开展中心活动。

2、召开中心工作会议,负责人例会,总结中心工作的经验教训,确定中心的工作方向和阶段任务。

3、监督和考核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第十四条:常务副主任的职责具体如下:

1、协助主任组织开展活动,协调各项工作。

2、处理日常事务。

3、负责经费的出入帐事宜。

第十五条:副主任职责具体如下:

1、负责工作和活动的具体实施。

2、分管办公室,宣传,编辑,外联等工作。

3、主持每学年的纳新工作和办公室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六条:部长应切实负责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求实,创新,创部门特色。副部长应协助部长完成部门的工作和阶段计划。

第十七条:其他中心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负责人安排的任务。

第十八条:办公室负责咨询热线的接听与解答,书籍、材料的保管以及文件的管理。

第十九条: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活动,扩大本中心的对外影响力。

第二十条:外联部负责联系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聘请专家、法官、律师,举行法律讲座。

第二十一条:编辑部负责法制刊物的出版工作,与报社共建法制栏目工作。

 

第四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工作人员值班期间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负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语教育和必要的处分;对严重不负责任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召开负责人会议研究,经民主评议,免去其职务。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工作人员接待同学必须热情礼貌,态度认真,切实有效地解决同学咨询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本中心成员应当按时参加中心筹划和组织的活动,确实无法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三次以上的无故缺席者,视为自行脱离本中心。

第二十五条:本中心的成员有权查阅中心所购的书籍、材料。

第二十六条:对蓄意损坏本中心财物的成员,予以开除,并要求赔偿。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各主要负责人应精诚团结,努力做好各项工作。不与其他负责人合作的,应给予警告;严重的,予以解职。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主任任期为一学年,如果工作优异,表现突出,可延任一个学年。

第二十九条:本中心主任面向全校公开选拔招聘由学工处和法学院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主任原则上必须由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其他负责人人选面向全校各专业学生。

第三十一条:新主任应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及时确定新一届中心主要负责人名单。

第三十二条:中心工作会议于每月月底召开,负责人例会每两周举行一次,时间由主任决定。

第三十三条:本中心每学年第一学期初纳新一次,加入本中心须通过面试及考核。

第三十四条:本中心将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五条:本中心的经费由校学工部拔付,法学院进行经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中心经费按学院学生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出。

第三十七条:对于工作突出,表现优异的工作人员,可给予奖励。

 

第六章 成员待遇

第三十八条:中心成员待遇如下:

1、中心主任享受校、院学生会主席待遇。

2、副主任及主任助理享受校/院学生会副主席待遇。

3、各部部长享受校/院学生会部长待遇。

4、各部副部长享受校/院学生会副部长待遇。

5、理事享受校/院学生会委员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工作人员指不包括会员在内的中心的其它人员,成员指包括会员在内的所有人员。

第四十条:本中心对本活动章程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自中心成立之日起实行。

 

福建师范大学(学生)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                        
    
00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