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宪法实施与审判权运行”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发布时间:2010-12-20浏览次数:315

2010年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宪法实施与审判权运行”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2010123日,由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专业委员会、福建省三明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师范大学宪政研究中心主办,福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的2010年福建省法学会宪法学专业委员会年会暨“宪法实施与审判权运行”学术研讨会在三明市召开。本次研讨会以“宪法实施与审判权运行”为主题,共收到论文95篇,来自省内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和司法实务部门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近40人参加了本次研讨会。与会人员紧紧围绕“宪法实施与审判权行使”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等两个主题进行了深入全面的探讨。会议在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及全体与会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研讨会开幕式由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专职审委会委员沈小放主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先丛首先致欢迎辞。省法学会副秘书长谢美琴致祝辞。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刘连泰作了题为《徘徊在合法性与可接受性之间的中国司法》的主题报告。他指出:中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合法性与可接受性这两端移动(即司法民主和司法权威的角力中)。认为,“中国的宪政事业是无数人参与其中的一个链条,我们每个人都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所以法律人要保持有必要的谦卑”。他还指出:司法权的运行在宏观上应该必须讲政治,这体现在司法政策上,应充分考虑司法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影响。而在微观上,即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首先要考虑的是法律,在具体案件中不应过多地考虑政治因素。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袁文伟作了题为《法治视野中的审判独立》的主题报告。他指出:审判独立是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审判原则,只有审判独立才能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力夫教授主持了“宪法实施与审判权行使”的主题研讨。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分党书记黄晓辉作了《深化私法体制改革 切实保证审判权独立》的发言。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德瑞教授做了《论我国行政审判权的界限》的发言。强调宪法实施的意义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钟富胜作了题为《让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再是“橡皮筋”——论我国行使审判自由裁量权运行的反思与完善》的发言。指出要完善刑事审判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三明市委党校陈沈慧做了题为《中国语境下司法能动主义的思考——以三明市“大调解”时间为视角》的发言,从司法能动主义的内涵、三明市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角度对此问题做了探讨和思考。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黎建泉题为《适度扩大司法变更权适用范围探析》的发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江启镇题为《合议庭横向运作机制研究》的发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月娥题为《关于完善合议制度的若干思考》的发言、以及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法院周建军题为《谈审判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基层法院的内部监督为视角》的发言,都探讨了审判权行使过程中审判组织的优化问题。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李晨题为《经济分析方法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思路——从案例的角度展开》的发言从经济分析方法这样一个全新的视角来观察审判活动,提出了较有新意的看法。

厦门大学法学院刘连泰教授对本单元的发言做了精彩点评。他指出:立法是一个政治协商的过程,法官是解释法律的,不能用个人的偏好去衡量立法。要注意,在指责立法时有一个逻辑陷阱,那就是:如果说当前的立法有缺陷,那么完整的立法在哪里?因此,法院应该尽量解决自己的问题,法社会学研究的东西不是我们法官要解决的,法官们研究的应当是规范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德瑞主持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的主题研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黄小丹做了《现状与出路: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的发言;三明市将乐县人民法院朱乃麟做了《浅析“编外法官”价值功能的困境与进路------以基层人民法院陪审工作现状为视角》的发言;南平市松溪县人民法院朱维龙做了《司法大众化语境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言;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董生做了《浅析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言;他们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福建师范大学副教授周章金还做了《创建远程的庭审方式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资源》的发言,向与会者介绍了远程审判的应用前景。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省法学会宪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杜力夫教授对本次研讨会作了小结发言。他指出:现阶段是我国转型时期的矛盾高发期,人民法院以及法官在建设法治国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更应恪守宪法,树立宪政意识、宪法观念,强化法官的宪法理念,从而在宪法制度的安排下创造性地运用审判权。在社会转型时期,能动司法在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起着重要作用。能动司法首先应当合宪合法,不能越权,防止司法盲动。法院以及法官要在宪法的框架内创造性地运用审判权解决社会问题,保障能动司法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他提出,要正确理解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应该回归宪法并加强司法人民性的改革,保障人权,平衡各方利益;人民应当通过不同形式渗透、监督、参与到审判权中,从而确保宪法的落实和实施。这就需要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达到保障基本人权、平衡各方利益和公民权利制约政府权力、人民有序参与司法活动的目的。

本次会议共评出优秀论文18篇,其中一等奖2篇,二等奖6篇,三等奖10篇。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忠义 赵志娟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