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宪政研究中心主任黄晓辉教授应邀为法学院学子做学术报告

发布时间:2010-06-12浏览次数:436

20081211日早上,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党总支书记、宪政研究中心主任黄晓辉教授应邀为我院研究生开讲座,做了题为《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当代中国发展的几个问题》的学术报告。

黄教授凭借着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的全面而深刻掌握,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为起点,对马克思主义与法的本质进行深刻剖析,论述了当代中国法学的任务和以人为本、法治国家、和谐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最新发展。黄教授的讲座无不处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不仅提出的新观点有重要的学术价值,而且在研究法学的方法上给了广大学子重要的启发。

黄教授通过以下四个部分的阐述来论证他的观点:

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问题。首先提出了唯物论和辩证法、法的客观性和主观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方法。接着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指导是法自身的矛盾。黄教授提出的法自身的矛盾是一个新概念,是指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秩序、安定、公平、正义的追求与人的自利性、权力扩张性的矛盾。正是因为社会不断的出现矛盾,法学才不断的在解决问题中得到发展。之后,黄教授进一步论证了法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法是共同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第二部分,马克思主义与法的本质。教授首先介绍了两种错误的观点。即:一、马克思主义学说强调阶级斗争,已不适应当代中国社情、国情,当代中国法理论必须去马克思主义化。二、中国法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中国法学必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但他所指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指: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基本主题的法学。此后,黄教授帮助我们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在法的本质这一讲述中,黄教授帮我们厘清了“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话的真正含义。

    第三部分,当代中国法学的任务。黄教授从当代中国的社会背景出发,说明了我国需要法律作为人们生产协作、生活交往的规则媒介。并得出当代中国法学的任务是从批判性走向建构性,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权制度。

第四部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黄教授认为: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辨证统一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权制度核心构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当代中国的最新发展。

全场讲座不仅展现了黄教授深厚的法学功底,而且大量的引证给了我们年轻的学子们深深的教诲:做学问和做人一样都需要脚踏实地。全场讲座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