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村民自治的宪政意义

发布时间:2010-06-03浏览次数:1359

李忠义20090184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

 

内容摘要  村民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亿万农民的伟大创举,是一项全新的民主事业,它给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注入了生机和活力。村民自治的兴起和发展,丰富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宪政的实践。村民自治对我国民主宪政的发展、公民意识的形成及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扩大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村民自治 民主宪政 公民意识  政治有序扩大

基层群众性自治是由居民(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方式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民主形式。基层民主是我国民主的起点,是中国特色的基层直接民主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补充,或者说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基层民主制度的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中国整个民主制度的成败。正如彭真同志所说,“基层群众自治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通过参政议政,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农民群众将一个村的事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最后实现基层民主与国家民主的对接。[1]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的规定表明,我国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间接民主形式为基础的多样性的民主形式。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必须拓展多种多样的直接民主形式,让人民直接管理自己的事情。彭真同志认为,“没有群众的自治,没有基层的直接民主。村民、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由他们直接当家做主办理,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至于说到群众的参政能力,这也要通过时间来锻炼、提高嘛。”[2]因此,基层群众自治使人民广泛而直接地参与管理社会经济和文化事务得得民主形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健全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扩大村民自治范围,保障农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笔者认为,发展完善党领导下的群众自治民主,对于完善发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实践有着重要理论和现实实践意义。本文以农村基层民主制度为切入点探讨基层民主自治中的相关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基层民主的发展是一大亮点,也是一大重点。

一、村民自治的之内涵

在中国法律中,没有关于村民自治的定义,村民自治的制度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构建起来的,在村民自治的法律概念和特征的认识上,无论是法律的规定还是法理上的学术探究,都存在较大的分歧。有人认为,“村民自治实质上是为了保障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主体,《村委会组织法》也是以落实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为核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成为名副其实的法人,它是村民自治的组织,性质上属于村民自治体。”[3]有人认为,“法律所保护的‘村民自治’,实质上是保护以自然村为基础的村民集体行使自治权,而村民个人是无法行使自治权的。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一种更高的自治组织形式”。[4]有人认为,“村民自治既不是个人自治,也不是村民委员会自治,而是作为自治主体的全体村民的自治”。[5]《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因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村民自治是由居住在本行政村的有选举资格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村民自治机关—村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在上级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对本村的相关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村民,村委会是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自治机关,村民会议有本村村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是村民群众自治的最高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应受到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与制约;村民自治并不是实行无政府主义完全脱离政府控制的、不要政府的自治,村民自治是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治,是在党领导下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要接受上级政府的指导并协助基层政府做好相关工作。这种自治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直接行使当家做主的一种基层的直接的民主形式。

二、村民自治的意义

(一)村民自治是中国宪政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人类民主宪政的发展历史上,不管是什么意识形态的国家,不管是经济和政治如何发达的国家,也不论是哪种先进政治理论指导的国家,离开了实际的社会基层民众的民主政治的实践和体验,如政治的参与、公平的政治交流以及本地的公共事务管理的自治,都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而且,中国作为世界人口最大国,13亿人口中农业人口有9亿多,其中生活在乡村基层的农民,又占农业人口的绝大多数。在现实的中国,不从乡村入手建设民主宪政,将乡村基层农民游离于国家的民主宪政之外,是不能真正构建起国家民主宪政的政治制度的。所以,中国的宪政既要关注国家上层政治体制与国家权力活动的制衡及合法性建构,更要从国情实际出发,把重点放到乡村基层民主宪政的建设上。以乡村基层民主宪政为基础,在搞好乡村基层民主宪政建设的同时,关注国家的民主宪政的合法性建构。从基层民主宪政出发推动整个国家民主宪政的进步,当是中国民主宪政的必由之路。

在宪政秩序下,公民、国家和社会是实施宪政的主体,公民与国家的良性互动是宪政秩序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缺少了公民认同的宪政国家不可能在统治中维系其合法性,因为权力的归属应属于人民;但是缺少了法治的民主国家也不可能是完美的,因为缺少法律的权威容易导致多数人的集权和专制。

村民自治是发展民主、健全法治并落实村民自治这一宪法原则的重要举措,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主之路、法治之路和宪政之路,是普及宪政价值观的政治社会化方式;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宪政思想的“播种机”,它能够不断地种下民主宪政思想的种子,不断地激化和强化着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宪政的“大学校”,它既是一种民主宪政教育,也是一种生动的民主宪政训练,通过村民自治的训练,农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思想和宪政观念日趋增强,民主宪政的素质和能力日渐提高;村民自治是中国宪政大厦的“奠基石”,它为宪政的发展提供可行的操作范式和制度体系,为宪政的发展奠定社会基础;村民自治是中国宪政体制改革的“推动器”,它能通过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推动党内民主的实行从而推动中国宪政体制的改革。[6]

(二)村民自治有利于公民意识的形成。

公民权与现代民族—国家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当代政治学上最为核心的概念。在现代国家,凡拥有某一民族国家的国籍就获得该国的公民身份,享有该国的公民权利,承担相应的公民义务。公民权成为现代民族国家构建的核心和基础。公民身份的本质就是国家要保证人人都能成为完整的和平等的社会成员而受到对待,而要确保社会成员的公民身份感和国家认同,就要把日益增长的公民权赋予每个人。

现代公民权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平等性。在现代社会,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会在公开的宪法文本中规定其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而是取得公民身份的普遍性。现代国家将公民的身份资格推广到其所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国民,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取得一国国籍就自然成为该国的公民。三是公民在参与的公共事务的广泛性。无论是国家层次、地方层次还是社区层次,凡是与公民利益相关的所有公共事务,公民都有制度化的参与渠道。四是公民权有一个不断扩展的历史过程。综观各国公民权的演变可得知,并不是一国在宪法性文件上宣示公民权后,所有公民就自动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利。公民权是一个建设和发展的过程。公民权的建设和发展有两方面的涵义,即公民主体范围的扩大以及公民享有权利的客体的不断过程。

 由于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中国广大农民长期处于专制政治的统治下,使中国农民养成了怕官性,遵守莫谈国事的古训。所谓“莫谈国事”,就是百姓对公权利的行使不容置喙,公权力即不受制度化的约束,又不受舆论的评价,这是东方专制主义的一大特性。权力的所有者为所欲为、无法无天,普通百姓则匍匐在权力的脚下呻吟。在这种条件下,中国的农民养成了极大忍耐性,当专制统治压迫的他们实在无法生存下去的时候,他们就会采取最原始最有效也可谓代价最惨重的农民暴动来推翻一个王朝的统治建立另一个封建王朝,以求获得生存的空间。在这种状态下,中国的百姓从不敢奢求以“平等、自由、公平参与”为核心的公民权。新中国的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广大民翻身成了国家主人,并以宪法这一国家根本法的形式把人民当家作主确立下来,逐步发展完善了以法治为保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为人民当家做主的实现提供了宪法保障。建国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多种形式民主,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主主体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公民实质性地成为社会主义的民主主体;二,享有的民主权利不断扩展。同时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也为公民参与讨论国家事务提供了新的平台。

以村委会民主选举为基础的村民自治的基层群众自治就是要让占中国人口最多数的农民参与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来,通过行使民主权利广大农民认识到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树立公民意识,增强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民主政治环境。没有中国广大农民的参与的社会主义事业(当然包括社会主义民主事业),终究不可能取得成功,这已为实践证明。

(三)村民自治有利于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维护社会稳定。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现阶段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社会动荡,阻碍社会主义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可以说是我国现存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民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相适应造成的,没有对民众的利益诉求进行合理的响应合理的引导有很大关系。虽然我们现存的公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是太健全完善,如果我们的政府能够正确引导,可以减少这种冲突的代价。另外,一个因素就是我们的政府对民众不信任,不相信他们会能够表达正确的利益诉求,不相信普通民众会正确合法维权,总把百姓当做自己怀中没长大的孩子,还是把自己当做百姓的父母官,为民众包办一切,还习惯采取家长制式的管理模式,在基层这种现象更严重。但他们有时又不能很好地代表普通民众的利益,有时恰恰是他们损害了普通民众的利益。也许我们对这种现象感到好笑,但它确实存在。其实他们远远低估了民众的智慧。

村民自治就是训练民众的民主素质的最好形式,通过开展村民自治村民自治这一民主形式开始培养民众的民主习惯,再到民众自觉运用形式化民主实现民主权利,最终达到实现实体民主,正是一个形式——实体良好互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民众的权益能够得到较有效的表达和维护,同时也是民众树立以理性的手段维权的意识。实行村民自治的过程也是向中国最广大的人民—农民普及民主知识、民主价值的过程,也是公民政治有序扩大的过程,最终有利于社会冲突的缓解。

(四)有利于探索政治体制该之路,探索党的执政规律

目前在村民自治中出现的党的基层自治组织同民选的村民自治机构——村民委员会的矛盾是困扰或说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目前我国党政分开所含矛盾在基层的展开,这也是目前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瓶颈,可以这样说由于农村其特殊的地位,因它不属于国家政权体系,因而其关于党政关系有区别于属于国家政权体系的,这也使它成为探索党政关系和探索党的执政发展发展规律的天然试验田提供了条件。相比之下,在农村探索党政关系更容易进行,也容易受控制,即使在探索中出现了偏差也容易纠正,其成本也较低,当这种经验成熟时,我们可以再高一级的政权体系中进行,因为有了成熟的基层经验和良好的社会基础,相信在更高一级的国家政权体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阻力就会相对减少,其改革的成本也就相对降低了。

中国的宪政建设不能忽视农村基层民主宪政,没有农村基层民主宪政化,就不会有整个国家的民主宪政化,村民自治自身具有丰富的宪政内涵和宪政价值。村民自治的兴起和发展,丰富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宪政的实践。诚然,我国现在的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出现了当初这一制度设计者所无法预料到的问题,但这都不会否定村民自治制度对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所产生的重要意义。相信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和在坚持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方略和人民当家做主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一定会不断向前推进发展,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宪政的发展完善提供良好的社会基础。

 

 

参考文献

[1] 彭 真彭真文选[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年出版,第 608.

[2] 彭 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出版,第368.

[3] 陈箭、刘民安:《简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J],载《政治与法律》1992年第6期。转引崔智友:《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J],载《中国社会科学》2OO1年第3期。

[4] 金永祚、江河:《论基层农村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完善》[J],载《政法丛刊》1992年第3.转引崔智友:《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J],载《中国社会科学》2OO1年第3期。

[5] 崔智友:《中国村民自治的法学思考》[J],载《中国社会科学》2OO1年第3期。

[6] 彭 彭:村民自治宪政之维.载《北方法学》2009年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