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适用双重国籍制度之探讨

发布时间:2010-06-03浏览次数:3151

09法学研究生   王芳  20090162

 

摘要:双重国籍随着国际化趋势的加强,其冲突衍生出了许多政治、权利、文化、宗教的矛盾,俨然成为当前探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从各国国籍制度规定的比较入手,分析当前国际上对于国籍制度的几大分类,进而综合我国国籍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以及我国采用单一国籍制度的历史原因,分析在我国适用双重国籍之利和坚持单一国籍之益。通过二者的利益权衡,最终得出适用一重国籍,但在我国范围内对于一些经过批准的华裔、华侨适用“中国绿卡”的规则,并对此规则的适用进行规范和限制。

关键词:双重国籍   各国国籍规定  利弊  限制

 

所谓国籍,是指公民或国民所享有的、与某一民族国家主权与文化范畴相对应的身份属性、权利、义务和认同。对于国籍的授予和取得,世界各国通常遵循两大原则:其一,血统原则,即子女的国籍跟随父母之一的国籍。其二,属地原则,即在哪国出生,便有资格成为哪国国民。1国籍制度直接决定了公民在某一国界内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使其政治权利保障的基础。而全球化趋势的深入,日渐频繁的国际往来的发生,加之各国采取的取得和丧失国籍的标准不同,双重国籍的冲突衍生出了许多政治、权利、文化、宗教的矛盾。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求学工作甚至定居,国籍制度已然成为了一个华人聚焦的话题,在当前的中国是否重新引入双重国籍制度,或者对其采取放任态度,则是本文研究的关键。

一、各国国籍制度之规定比较与评析

国家

国籍法条款

内容摘要

日本

国籍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项

国籍法第十一条:一、日本国民在根据自己的志愿而取得外国国籍时,即丧失日本国籍。二、取得外国国籍的日本国国民依据该国法律选择该国国籍时,即丧失日本的国籍。

国籍法第十四条:一、具有外国国籍的日本国民,在其取得外国国籍及日本国籍时,必须选择其中任何一个国籍作出选择:二、对日本国籍的选择,除由于脱离外国国籍进行外,应依据户籍法的规定选择日本国籍,并且作出声明表示放弃外国国籍的意思(下称选择声明)。

国籍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提出“选择声明”的日本国民,必须尽力脱离外国的国籍。

菲律宾

2003保留和重新取得国籍法第三条

第三条:出生于本国的菲律宾公民入外国国籍的,宣誓忠于菲律宾共和国的,视为重新取得菲律宾国籍,法律有相反规定的除外。出生于本国的菲律宾公民,本法生效后入外国国籍前作出以上宣誓的,仍保留其菲律宾国籍。

新加坡

国籍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满二十一岁心智健全的新加坡公民,欲成为他国公民时,应向新加坡政府声明并登记放弃新加坡公民资格,登记之日起丧失新加坡公民身份。

印度尼西亚

国籍法第十七

条第一项、第

二项

.自愿取得其它国籍;惟如果当事人在取得其它国的国籍时至深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境内,和经由内阁之同意,司法部部长根据当事人自愿或提出申请而宣布其丧失后;其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才被认定为丧失印度尼西亚国籍。

.未拒绝或放弃其它国籍,虽然当事人当时具有此机会。丧失印度尼西亚国籍。

约旦

国籍法第十七条

已自其它国家取得国籍的约旦人,如未根据本法律放弃原有国籍,则仍可保留其国籍。

俄罗斯

国籍法第六条

.俄罗斯联邦对拥有其它国籍的俄公民,仅视为俄公民。惟俄罗斯联邦签署之国际条约或联邦有;例外规定者,不在此限。

.取得外国国籍之俄公民不因此丧失国籍。

新西兰

公民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公民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满十八岁且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新西兰公民,若依他国法律成为他国公民时,得随时依法定方式宣布放弃其新西兰公民资格。

美国

移民与国籍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项

美国的侨民,不论是因为出生或者入籍而获此身份的,可以在有意愿放弃美国国籍的基础上,主动通过以下行为失去美国国籍:

1、已满18周岁的人,在通过亲自申请或以适当方式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之后加入外国国籍的,或

2、在年满18周岁后宣誓或表示愿意效忠某一外国政府或其下属机构的。……

德国

国籍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国籍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取得外国国籍者,即丧失德国国籍。

国籍法第十八条:德国国民在取得另一外国籍时,得申请丧失德国国籍。

国籍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拥有多国国籍之德国国民得放弃其原有国籍。放弃须以书面声明之。

国籍法第二十七条:依德国法律被外国人收养而申请取得外国国籍之德国国民将丧失原有德国国籍。倘其与父亲或母亲仍维持亲属关系时,得保留国籍。

澳大利亚

公民身份法

丧失公民身份意欲寻求、取得他国公民身份之成年澳洲公民,于取得他国公民身份时,丧失澳大利亚公民身份。非经某种行动而自动取得他国公民身份之澳大利亚公民,不丧失其澳大利亚公民身份。

表:各国国籍取得制度简述2

由于各国国籍制度千差万别,本文主要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国家进行对比。通过上表可知,在国籍取得制度中,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严格单一国籍,如新西兰;其不承认其他国籍,对于成年后的公民依他国法律具有他国国籍后要求立刻宣布放弃本国国籍。第二,选择单一国籍,如德国、日本等,赋予了公民国籍选择权,但同时也要求公民仅能够取得一国国籍。第三、双重国籍,第一种如澳大利亚、美国,对于双重国籍持认可态度,作为其公民除非是主动以行为表示放弃本国国籍,否则仍是其为本国人,属消极行为;第二种则如菲律宾,其认可双重国籍,取得他国国籍后以宣誓方式可保留本国国籍,属积极行为。综上可知,对于国籍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规定是千差万别的,但主要仍是在单一国籍和双重国籍之间选择。

二、我国适用双重国籍制度之利弊分析

   (一)我国国籍制度发展沿革及其原因

我国国籍制度采取选择单一国籍制度,对于定居外国的公民对于是否具有中国国籍具有选择权,否定了双重国籍。然我国的国籍制度并非自始如此,纵观我国国籍制度,从承认双重国籍到选择一重国籍,其变更具有明显的历史和政治因素。

我国早在1909年清政府时期就颁布了第一部国籍法——《大清国籍条例》,其中规定:“本条例施行以前,中国人有因生长久居外国者,如其人仍愿属中国国籍,一体视为仍属中国国籍。”这表明了我国采取的是双重国籍制度。19534月,中共中央又作出了《关于处理华侨国籍问题的指示》,仍然承认华侨的双重国籍。3195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签订后,中国政府采取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这一政策于1980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4

对于双重国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9)。”5至此,我国确定了明确否认双重国籍的相关规定。其原因就在于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为打破美国的孤立与遏制,改变中国在国际中的对位,作为外交策略的重大转变,为表示对有关国家的善意以及出于与各国特别是东南亚国家保持友好关系和保证当地华侨、华人免遭排华政策的迫害的考虑,最终决定采取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

由于我国采取不承认双重国籍政策是出于历史和政策原因,在今天中国的政治地位全面改进、外部环境截然不同的条件下,对于双重国籍的适用的建议和呼吁成为了广大华人、华侨的关注和期盼。

(二)恢复双重国籍之利之评析

双重国籍的政策在各国构建,主要是基于目前国际间在人才、贸易、科技、文化、资金等多方面的交流日渐频繁这一现状之下,自由、民主、人权理念深入人心,双重国籍能够顺应世界发展潮流的需求。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大量吸引华裔人才、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对于广大华裔而言,其在境外取得了较高的成就后就会产生为国服务的热忱。目前,虽然我国政府在出入境、居住、求学工作等方面都提供了便利条件,但是由于国籍的限制,仍然使得其在为国服务的过程中存在障碍。如果允许了双重国籍,可以为其更好的服务祖国,为国家建设出谋划策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便利。同时,双重国籍可以使得公民在求学、生活等方面都拥有便利,有利于个人的发展。

第二,有利于更好地进行管理,在海外人士、侨民来华期间,其在宪法上的某些权利需要建立在公民身份的基础之上,赋予公民双重国籍可以使得其在华的身份得到合法的保障。

第三,对于国家安全而言,双重国籍有利于中国政府依法管理海内外华人犯罪事宜,以中国公民身份对其进行审理,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外国国籍作为其犯罪后逃避刑罚的温床,有效地保障国家和公民安全,打击犯罪。

(三)坚持一重国籍之益之评析

    国籍作为身份的象征,可以有效地区分公民身份。坚持一重国籍,可以避免在国际交往中的冲突产生。具体包括:

第一,国籍问题涉及主权问题,根据主权独立的原则,如果一个人拥有多个国籍,势必会妨碍国家主权的行使,容易造成各种冲突,影响主权的权威性。

第二,公民拥有国籍势必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但某些政治权利是不可以由外国人享有或者重复享有的,因此,一个人如果具备了两个以上的国籍,权利和义务可能发生重复和冲突,产生矛盾和冲突。

第三,国籍单一是目前国际法追求的理想状态,一人一籍法原则已成为国际国籍制度追求的目标,是发展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国籍法若改为承认双重国籍有逆流之嫌。6

(四)双重国籍与一重国籍之利益权衡

对比可知,主张采取双重国籍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维护考虑华裔华人的利益以及充分地维护其民族感情。但审视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政策相关规定,对于华人在实现民族感情的问题之上还是赋予其充分自由的。国籍法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一规定强调了公民具有其自由选择权,对于外国国籍的积极取得这一行为可以视为是对本国国籍的放弃。从这一角度而言,我国的规定在国籍上是具有先例的。在日本、新西兰等过均有相似的规定来实现对于国籍取得制度的保障。如果仅仅由于华裔、华人的爱国情结,来实行双重国籍,实际上依据一重国籍的规定即可实现。因为面对中国国籍和外国国籍,他们完全可以通过选择中国国籍来满足自己的中国情结。另一方面国籍法还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这意味着,即使是已获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如果自愿,还可通过入籍或复籍的方式依法取得中国国籍。

主张双重国籍还是具有其实际价值的,因为对于个人利益而言,实际上国籍的取得能够使其在中国国土境内取得最大的便利和保障,另一方面,出于对于国家的管理、政治权利、基本权利义务的维护,人才的保留等因素,实际上赋予一定的双重国籍的自由还是具有价值。

然而是否一定要通过规定双重国籍来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权衡利弊之后,一重国籍仍是目前的国际趋势,可以有效地减少国际法中冲突矛盾,对于华人华侨而言,其最大的不便而是出行和求学等因素,因此建议保持一重国籍。这是由于一重国籍并不会损伤华人、华侨的民族感情,至于如何密切华人和祖国的联系,便于他们多为祖国作贡献,可以采用“中国绿卡”的做法。国家对华人在中国境内的行为可以依据属人管辖权管理,不一定要他们加入中国国籍。相形之下,一重国籍所带来的国际和国内社会稳定的运行秩序和法律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旦打破就很难恢复,且很容易引起国际纠纷。况且即使承认双重国籍,在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也只能根据国际法上的“有效国籍原则”确定一个实际有效的国籍,实质上是否能够实现对于华人华侨利益的真正保障仍然是一个未知数。

三、在我国适用“中国绿卡”制度的限制和规范

国籍冲突问题的合理解决要建立在一重国籍的基础上,但是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有许多承认双重国籍国家,对于其规定我国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呢?一方面可通过国内立法避免双重国籍的产生。另一方面通过签订多边公约和双边条约避免双重国籍。

在我国设置“中国绿卡”制度是指国家对华人或者在华具有相应资质的具备申请中国国籍条件的外国人(如在华时间长达数十年,或者对我国国家建设具有重大贡献)在中国境内的行为依据属人管辖权,并且赋予其相应的公民权利,对其出入赋予相应的自由度。但是此范围内的外国人应当受到严格的条件约束。同时其也不可能享有与中国公民完全相同的公民政治权利。由于香港和澳门的特殊历史背景和现实状况,我国立法对港澳同胞的国籍问题采取比较灵活的变通做法。其相关规定可以作为目前我国适用“中国绿卡”的相应参考。

在中英关于国籍问题的备忘录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自199771日起,上述中国公民可继续使用英国政府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施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英国施行证件而享有英国的领事保护权利。在中葡关于国籍问题的备忘录中,中国政府声明: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澳门居民,不论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或身份证件,均获得中国国籍;但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澳门中国居民如果要求退出中国国籍,可提出申请,并经中国公安部审批;同时,在澳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后,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允许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证件的澳门中国居民继续使用该证件去其他国家和地区旅行。对港澳同胞的这种做法可以借鉴,原则是国籍身份以出境与否为决定的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承认“中国绿卡”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给华人华侨出入境的相应便利,并且为保障国家的基本管理秩序而设置,但是核心原则的一重国籍制度不可轻易更改,公民的核心权利不可任意动摇。

四、结语

国籍冲突随着国际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面临的问题,如何合理解决是人们所共同关心的议题。通过利弊分析权衡,在我国实行双重国籍并不是良策,坚持一人一籍原则,在适当的范围内允许相应便利的存在或许才是可行之路。

 

 

 

 

 

 

参考文献:

1】齐玎:《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思考》,[M]《福建法学》,2007年第4

2】参见:20091227日访问

3】【4】程希:《1954年前后中国解决与印尼“双重国籍”问题的外交形势》,[M]《南洋问题研究》,2004年第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李钟书:《双重国籍之必要性探讨》,[M]《理论观察》,2006年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