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中国调解高峰论坛”主题征文和典型事例征集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1浏览次数:381

各设区市法学会、省法学会各直属研究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积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最大限度地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相关精神,探索如何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及各调解组织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管理法治化中的作用,中国法学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以“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中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主题,于20147月共同举办“中国调解高峰论坛”。届时将邀请中央政法委、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北京市政法委、首都综治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的领导、专家和全国知名法学家出席论坛。

  为了确保“中国调解高峰论坛”富有成效,并为中央有关部门提供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决策参考,特举办“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中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主题的征文活动和“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典型事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主题征文活动

(一)投稿须知

  1、作者可以是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各调解组织调解员、各法学院校的教学科研人员,其它法律工作者。

  2、字数不少于5000字,一般不超过15000字。

  3、征文请附个人简历(包括出生年月、照片、教育经历、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主要科研成果、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等),简历下载地址:。  

  (二)征文选题

  1、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司法权与民间自治权的重新配置

  2、“诉调对接”的规则及适用

  3、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程序的风险防范与规制

  4、法院对诉前委托调解的引导

  5、诉前调解制度路径的建立及创新

  6、法院调解的现状与改进

  7、调解机构的准入和调解员的资质

  8、调解员的职业化、专业化

  9、调解员队伍多元化及培训、调解技能训练

  10、不同类型调解的理论与实践(如专家调解、家事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物业调解、社区调解、商事调解、消费纠纷调解、医疗纠纷调解、行政诉讼调解、刑事和解……)

  11、国际调解规则的借鉴

  以上选题仅供参考,作者可以围绕但不限于以上选题。

  (三)评审与奖励

  1、组委会将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初评和专家匿名评审择优确定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论文,以中国法学会名义颁发荣誉证书。

  2、组委会将从一、二等奖论文中遴选出约10位作者担任论坛主报告人。

  3、选编获奖论文,出版论文集。

4、颁奖仪式在论坛上举行。

二、关于典型事例征集活动

(一)征集范围

    1、以近5年来为预防化解社会矛盾进行的制度创新实践为主。

    2、中央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地方人大、法院、检察院、政协、各人民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等均可申报。

    3、凡属于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相关的典型事例、案例和创新机制等均可申报。

    (二)事例标准

    1、真实性。选送的事例要来自地方实践探索,禁止虚构和杜撰。

    2、创新性。选送的事例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方面具有创新的性质。

    3、实效性。选送的事例应对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具有明显的推进作用,收到了良好的实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4、典型性。选送的事例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对其他地区、单位具有借鉴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评审与奖励

    1、由专家评审组遴选出全国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典型最佳事例10件,优秀事例若干。

    2、拟邀请最佳事例和优秀事例获奖代表单位出席于20147月份在京举办的“中国调解高峰论坛”,并颁发荣誉奖牌。

   (四)成果转化

    1、遴选部分最佳事例在“中国调解高峰论坛”上进行交流,请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学者评论。

    2、向社会全文公布并组织宣传获奖最佳事例,整理出版最佳事例和优秀事例集,公开出版。

   (五)申报方式

   可采取组织推荐和单位申报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填写《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典型事例征集申报表》(下载地址:),并可附上相关材料(有关图片、影像资料、媒体报道复印件)等。   

    三、重要声明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及诉调对接制度典型事例征集”和“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中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主题征文活动系公益活动,不以任何名义向参与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组委会将根据组织有效稿件及报送有效典型事例的情况评出“优秀组织奖”若干名。 

请各设区市法学会、各直属研究会积极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撰写论文和典型事例,并于2014430日前发至电子信箱:fjsfxhy@163.com。 

联系人:福建省法学会研究部谢美琴,联系电话:87549874,传真:87821127

 

    

 

福建省法学会

201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