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模拟法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5-03浏览次数:998

   

现将《模拟法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抄送:院领导、各科室

福建师大法学院办公室                                                  2007年12月24日印发

 

 

 

一、总则

1. 为加强模拟法庭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2. 模拟法庭为模拟法律诉讼的教学、演练、评点、模拟法庭比赛用途的法律实践场所。

3. 模拟法庭由法学院实行单一管理的管理模式。

二、模拟法庭使用的一般规定

1.模拟法庭由教学设备管理人员(陈飞龙老师)进行管理,并就模拟法庭的使用,负责与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2.除因纳入学院教学计划的教学使用外,使用模拟法庭需要事先填报申请表并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杜力夫副院长)同意。

3.学生为进行诉讼类、模拟法庭课程的预习、演习、比赛等活动,需要使用模拟法庭的,应当提前二天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使用。

4.外单位借用,须经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后方可出借,出借费用为每场四佰元。

5、模拟法庭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好设备养护、准时开放与关闭。

6、模拟法庭使用完毕,管理人员要负责关机、断电、锁好门窗。

7、学生自行组织开庭,要由任课老师或辅导员带队并在场指导。

8、学生组织活动需要使用模拟法庭,需经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报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

三、模拟法庭的设备使用

1. 使用模拟法庭的设备,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知识。

2. 未经同意,不得带入模拟法庭以外的设备在模拟法庭中使用。

3.模拟法庭设备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外借使用。

4.保管好消防器材,不得使用电炉或其他违章电器设备。

5.模拟法庭设备保养、维护等,按照学校和法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模拟法庭的资料保存

1.模拟法庭资料可以采取各种适宜的电子或者纸介质等方式保存。

2.模拟法庭的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五、附则

1. 本办法试行一年,自下文之日起实施。

2. 法学院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