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权

发布时间:2014-06-04浏览次数:1112

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12级研究生 杨彬

                                                 

宪法历来被称为人权的保障书,人权实现离不开宪法,宪政制度。宪法确认过程就是人权原则不断宪法化的过程。    

西方宪法对人权的确认保护大致分为三个阶段1,古希腊自然法时期,这是宪政实践的萌芽,如体现于《荷马史诗》中对人性的光辉赞美。智者学派,学园学派,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四多德对永恒规律,法则的探讨,亦标志着自然法思想趋向雏形,直至斯多葛学派明确提出自然法思想。2,中世纪自然法思想可视为宪政曲折发展时期,在此时期自然法在神学思想家改造下引申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理念。3,近现代自然法思想的成熟时期,霍布斯,洛克,格老秀斯,卢梭等相继提出平等,自由,人民主权思想。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宪法,宪法起源于人权保护的需求。故著名学者夏勇在《人权概念起源》中提出,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在原始奴隶社会时期,受物质条件所限,基本权利没有物质保障,不存在现代意义的宪法。在封建社会农民由于人身依附地主,人权没有存在依据。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保护革命胜利成果,才产生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这些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宪史中得以观察,美国以著名人权文件《独立宣言》为原则制定宪法,并通过1791年宪法修正案加入号称“权利法案”的人权条款。法国宪法更是以《人权宣言》为宪法序言。前苏联宪法也以《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首篇。而我国现行1982宪法将公民权利与义务一章放在序言之后,强调了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并在2004年以修正案形式加入“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的中国式人权条款。

通读李步云老师《中国法治之路》一书的人权部分可看出李步云老师对人权不同性质,内容,类型的分类。特别是其依据性质将人权分为实有人权,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及对人权与主权关系,人权普通与特殊性关系的阐述影响了一代法律学者,对中国人权学术研究产生广泛深刻的影响。

首先,从实有权利,法定权利,应有权利角度出发,比照国际人权文件,我国宪法的基本权利范围大致反映了当今世界权利普遍性要求,当前我国已加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代表的多项国际公约。与之比较之下,李步云老师认为我国宪法存在一些权利的缺失,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政治权利自由方面,我国宪法没有确认公民的知情权,其作为公民行使参政权,监督权等权利的保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应将其提升至宪法权利层次加以规定。以及在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及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上公民权利亦受到严格限制。2,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方面,李步云老师认为宪法未能确认公民迁徙自由权,这与世界各国宪法背道而驰,并从我国立宪史上说明我国前三部宪法都确认了该项权利,1982宪法由于考虑到社会经济条件因素所取消的背景在当前已经完全改变,迁徙自由权应回归宪法。3,社会经济权利及环境权方面,指出了我国宪法26条关于环境保护内容的重大缺陷,认为其不能有效的防止环境破坏,及在受侵害后无法提供有效救济,宪法应将“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引入宪法。

其次从人权的划分角度出发,李老师在介绍“三代人权”说的背景下,探讨了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关系。李步云老师指出在很长时间里,人权被认为是属于个体的权利,如第一代人权中,侧重了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又称为消极人权,主要为免于政府专制。第二代人权中由于权利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向,“福利国家”出现,故侧重强调了社会经济权利,又称积极人权。而第三代人权在国际化背景下,和平权,发展权新类型权利出现,故产生了所谓的集体人权。李步云老师进一步指出,在集体人权概念产生过程中,其受到强大的批评意见,反对者认为集体人权混淆了人权的属性,即人权本是“来自人的固有尊严”,而第三代人权本质上是基于人与人,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共同性建立起来而形成的利益。并且在集体人权话语容易产生国家侵害人民权利的现象,产生大量的官方罪恶,并最终演变为压迫人权的工具。李步云老师进而深刻的指出二者这实质性矛盾及原因,其主认为集体人权概念反映了全球化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压力,一方面,其实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并抵制霸权主义的干扰,另一方面强有力的政府往往借集体人权之名义侵害人权,因此二者之处理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

复次,从主权与人权关系角度出发,从学说史上观察,近代意义上的人权作为反抗宗教神权与专制政府的武器而提出,基本上同主权观念是同时产生,在二者关系论述上,有以下主要观点:1,主权至上论,即主权高于人权,如格老秀斯认为人民把主权让渡给统治者,提倡君主主权,而斯宾诺沙,霍布斯,卢梭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主权至上论,最著名之学说即卢梭的“人民主权”,在他看来,主权不是君主而是人民。2,有限主权说,即认为主权是人权的保障手段。在霍布斯之后,本着防止政府侵犯人权,洛克,孟德斯鸠提出了人民建立政权同时保留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的观点,并在美国国父们的继承下发扬光大,通过成文宪法确认了不可废除的自然权利。3,人权至上论,即人权高于主权。主要的背景是全球化下人权问题的国际化,尤其二战后,一些国家主张为了人权可以部分舍弃主权,并认为人权是国家存在的目的,国际干涉具有合理性。而这些主张受到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广泛质疑,因其可能违反了国际法上的主权平等原则。李步云老师在这些观点背景下,作出富有洞见力的判断,即其认为在当今全球化下,国际干涉是无法避免的现象,中国须要发展自己,积极态度面对国际不同声音,切实提高人权保障水平,这是争取国际话语权的必然态度,也是融入国际体系的要求,而人权观念根本上也是依赖公民在不断进步的社会形态下权利意识的觉醒,故政府良治与公民社会成长的双重动力才是人权与主权关系得到正解的关键。

最后,从人权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角度出发。李步云老师指出,人权普遍性主要体现在人权内容上,即存在各国普遍尊重与遵守的人权共同标准。在主体上,人人都应当享有人权,包括罪犯,战俘等特殊群体。在义务上各国政府都有承担保障人权的义务。李步云老师认为这些的基础都在于人权本身是人的本性要求,即享有尊严,也是人类共同的利益,如环境与和平安全,并且也是人类共同的道德伦理之追求,如正义。在人权的特殊性上,李步云老师指出,人权在内容上有共同标准,也有不同标准,这是由于具体国情不同,历史文化差异的原因,即在实施方式上有所不同。更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人权的表现形式也将有所不同,在人权义务主体上,李步云老师出提出虽各国政府都有保障人权的义务,但履行责任时,各国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在确认人权政策,制度法律上也会有很大区别。李步云老师最后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我们展现了一段深刻的总结,即人权的普遍与特殊性是相互关联又相互区别,二者是统一的。李步云老师认为人权是有国界的,人权的国别性体现在一般情况下各国是有自主处理人权的能力与自由,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殖民主义,贩卖奴隶,种族主义等,国际社会可以进行干预,前提是违背了上述等严重侵犯人权,破坏国际准则的情况。李步云老师还主张最大限度去人权的政治化与意识形态化。其提出“人权应该是世界上最少政治性的一种政治现象”,大部分人权是超政治性的,如生命权,人格尊严权等不受政党,地域,意识形态的影响。只有少数人权是有政治意识形态一面如选举,结社等受一国政治制度决定。最后李步云老师旗帜鲜明的提出中国可以利用“和而不同,天人合一”的传统文化资源,为人权事业作出典范,并指出当前中国的和谐社会理念正是这一体现,认为中国将为世界人权事业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