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都市报】普通车辆运送报废液化气空瓶被罚

发布时间:2019-07-07浏览次数:4192

普通车辆运送报废液化气空瓶被罚


 (来源:海峡都市报 2019-07-02 14:24

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发文“释法”被指于法无据,涉嫌越权

N海都记者 张志宏/文 肖春道/

今年418日,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例行检查中,截获了一辆载着320个报废液化气空瓶的货车,随即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等行政法规,对运输车辆进行了一个月的查扣,并处以罚款。这一起看似平常的交通执法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用普通车辆运送报废的液化气瓶前往集中点报废,这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很普遍的做法。

如此处罚,当或不当?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进行了专题请示,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专门就此发文释法。那么,报废的液化气空瓶是否属于危险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如此处罚是否有依据?近期,海都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泉州南方气瓶检验有限公司都是使用普通厢式货车运送空液化气钢瓶

交通执法判定报废液化气空瓶属于“危险品”

418日上午,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鲤城大队查扣泉州市南方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一辆载有320个报废液化气空瓶的货车,由于在报废的液化气瓶属不属于危险品的认定上存在疑点与争执,422日,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福建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发函(泉交执法综〔2019121号)请示,要求对泉州市南方气瓶检验有限公司的运输行为进行定性。

527日,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发文对此进行了专门回复(闽交执法政法〔201911号):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第二条规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因此,不论从事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还是从事非经营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都必须取得行政许可。经查询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液化石油气属于类别和项别为2.1项的易燃气体危险货物。本案中,虽然泉州市南方气瓶检验有限公司利用中型厢式货车运载的是液化气空瓶,但未经专业机构处理的液化气空瓶残留有液化石油气,仍具有危险货物属性,且本案中运输数量多达320瓶,在运输途中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和风险。因此,该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过程,需要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和证件,若未办理则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安监与质监部门均认定报废液化气瓶不属于危险品

对于交通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查处意见,泉州市南方气瓶检验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先生称,其公司前身是泉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已经经营了19年,主要业务就是对废旧液化气钢瓶进行检验和翻新,由于运输报废液化气空瓶的需要,购买了3辆中型货车用于运输。2009年,该公司向泉州市交通局提出运输经营申请,泉州市交通局认为该所车辆从事废旧液化气瓶运输业务,没有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根据《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证。

张先生提供给海都记者的材料显示,由于运输车辆更新,南方气瓶检验有限公司在2017年和2018年两次向泉州市交通局提出免办道路运输证的请示,泉州市质量监督局和泉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都在申请报告上盖了公章,证明情况属实,不属于危险品范畴

张先生说,一直以来运输废旧钢瓶的车辆都不需要办理运输证,也没有按照运输危险品进行申报。交通局有关人士也亲口告诉他们,十几年都是这样经营的,属于惯例,不需要再打报告申请了。因此2019年他们便没有再向交通部门打报告申请。

既然此前的运输行为得到过交通部门的批准,也得到安监部门和质监部门“不属于危险品范畴”的证明,为何不以此主张自己的权益,寻求司法救济呢?

面对海都记者的质疑,张先生表示,在泉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鲤城大队查扣车辆后,他们就向该大队提交了相关证明,但是没有得到采信;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复函认定其公司运输行为存在违法,他们只能认了。他说:“我们还要继续经营,车辆少不了要在路上跑,就算维权赢了,也得罪了交通执法部门,想来想去,只能低头。”

法学专家:

危险品认定权属不在交通行政部门

就该案件的相关情况,海都记者请来几位法学专家进行研讨。

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华燕表示,根据记者提供的情况来看,交通部门对该起案件进行查处主要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但是依照相关规定,该车辆没有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无需办理道路运输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所管辖的应是属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活动,但认定货物运输是否具有危险性并不属于交通部门的职能,而是安监和质监部门。因此南方气瓶检验公司在进行免办道路运输证时,必须先获得这两个部门的认定。而质监和安监部门也都做出了“情况属实,不属于危险品范畴”的证明。由此可以认定,该案件被查扣的车辆运输的并不是危险货物,只是普通货物。

华燕博士认为,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不论是以《道路运输条例》还是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为依据,对南方气瓶检验公司的运输行为进行处罚,都不恰当。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省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丁兆增表示,该案件的争论焦点在于“是否危险货品”的认定,交通行政部门对该案件的“执法”和“释法”,其实都是对不属于自己管理范围的事项进行认定,这实际就存在行政本位思想,行政执法理念高高在上,不顾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没有做到依法行政。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叶知年对此也表示,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是否危险货物的认定由安监部门做出,基于安监部门给出了“不属于危险品范畴”的认定,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危险品认定并处罚,存在认定事实的主体错误,属于适用法律不当的情况。叶教授表示,南方气瓶检验公司对此处罚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正当的权益。

叶教授还认为,在依法治国时代,有关行政部门要敢于和善于自我纠错,发现问题要及时地改正,在自己的职权范畴内解决问题,避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带来不必要的社会资源浪费。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因此,几位法学专家都明确指出,泉州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和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下文“释法”其实是于法无据的,涉嫌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