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学者对话:“担保物权法编纂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26浏览次数: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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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25日下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董学立老师莅临我院开展题为担保物权法编纂研究的讲座,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林秀榕担任评议人,两位分别从自己的专业领域对讲座主题展开了精彩的探讨,呈现了一场别开生面的法官与学者的对谈。本次讲座由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法学院院长林旭霞教授主持,法学院副院长张莉教授等众多师生到场参加了本次讲座,老师同学们济济一堂。主持人林旭霞院长首先对两位到场嘉宾进行了简短的介绍,并且对本次对谈表示了期待。

董学立教授首先从担保物权法的来源开始介绍,包括德国、日本,我国近代的《大清民律草案》,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等等,总结了不同的体系特点,使大家对此有了基本的了解。随后,董教授提出,如何解决法典法中缺失动产上不转移占有担保物权制度,目前学界各有各道。董教授详细为我们介绍了其中的区别,其中包括认为我国动产担保物权的结构属于块状结构,那么从该结构产生的关注局部、忽视整体的弊端也值我们进行思考;如果认为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法的结构属于层状结构,那么由此产生的规范重复、规范矛盾、规范遗漏问题也不可忽视。最后董学立教授提出了担保物权法的具体编纂建议,其中董教授的个人主张是倡导一元化,参考世界先进立法,恢复以不动产、动产为分类标准的担保物权法制体系。同时董教授也介绍了学界目前的主张,以“三个非不可”的原则编纂担保物权法。

董学立教授的精彩演讲结束后,林秀榕法官从自己的实务经历出发,阐述了自己对担保物权法的理解。林法官首先给大家介绍了她在任职过程中有关担保责任的案例,如银行与开发商之间的争议,预抵押登记与现实登记的不同效力,连带担保合同的追偿权,执行困难等问题,同时提出了对质权人权利的保护,认为担保物权法应当将实际生活中涉及到的问题一同解决,能够对法律实践产生良好影响。

讲座的最后,林旭霞院长对本次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林院长认为,董学立教授对担保物权法的研究对老师同学们都有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希望同学们能够通过本次讲座,在担保物权法的研究中获得一些感悟和启迪。同时,林旭霞院长感谢了林秀榕法官精彩的评议,林法官尽职尽责,从一线实务中给同学们普及了知识,讲解浅显易懂,使大家能够更加理解担保物权法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此次的法官与学者的对谈是一场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优秀讲座,同学们从中收获良多,两位专家学者细致专业的讲解使大家收益颇丰,讲座在络绎不绝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供稿/法学院 郑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