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民法典开启个人信息保护新纪元

发布时间:2021-01-30浏览次数:482

民法典开启个人信息保护新纪元

(来源:福建日报  2021-01-22  07版 要闻)

本报记者 何祖谋

20205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一大亮点是就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专门规定,也成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国家和公民密切关注的法律问题,而《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获得了民事基本法的确认,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

1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给我国个人信息带来哪些保障?如何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专家。

倒卖个人信息被公益诉讼

卖了4万余条个人信息,获利3.4万元,孙某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近日,由杭州市下城区检察院提起的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杭州互联网法院通过网络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孙某赔偿损失3.4万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相关赔偿款项将专门用于个人信息保护或信息安全保护等公益事项。

20208月,下城区检察院在审查孙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案件中发现,20192月至9月,孙某先后将从网络购买、互换获得的4万余条含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微信、QQ等方式,出售给他人用于虚假外汇业务推广,获利3.4万元。上述信息被多次非法倒卖,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长期遭受侵害,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在依法追究孙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该院依法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加大惩戒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共同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福建省《民法典》宣讲团专家、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垠红教授如是说。

杨垠红说,从《民法总则》《民法典》到《数据安全法(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我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建设稳步推进。

尽管如此,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仍存在不少问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显示,77.7%的被调查网民遭遇过信息安全事件,但高达47.5%的网民选择置之不理。杨垠红说,不是他们觉得个人信息保护不重要,而是即使发现个人信息权益遭受侵犯,他们也无可奈何。若走法律途径进行诉讼,不仅会面临取证难题,还会承担较高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致使诉讼收益很低,最终难以达成有效维权。这样一来,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就变得愈发猖獗,甚至形成灰黑产业链,严重侵扰公民生活安宁、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此情况下,公益诉讼恰可以调动诸多手段,协同多个部门,在节约公民人力、财力、物力的同时,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效路径。

确立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随着个人信息在数字经济时代引发的问题更加突出,《民法典》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更加全面和完善。

杨垠红说,《民法典》“总则编”中“民事权利”章节部分明确对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人格权编”部分从保护人格权的角度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规制要求,规定不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导致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采用“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个人信息的范围,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但其中与隐私权重合的私密信息仍适用隐私权的保护规定。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以及相关的条件,包括同意、公开处理规则、明示相关信息等内容;明确了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例外情形,包括在同意范围内处理、处理公开信息且自然人没有拒绝、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自然人合法权益而处理;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享有的多项权利,包括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以及信息处理者应当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同时,“侵权责任编”对侵犯民事权益作出的相应救济规定,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目前,国家已将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上立法日程,这也是对《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补强。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信息有别于个人隐私,个人信息注重的是身份识别性。无论是直接指向个人,还是在信息组合之后指向个人,都可以认为其具有身份识别性。从法律上看,凡是与个人身份有关联的信息,都可以看作是个人信息。

杨垠红认为,隐私不限于信息的形态,它还可以以个人活动、个人私生活等方式体现,且并不需要记载下来。而个人信息必须以固定化的信息方式表现出来,因此,个人信息通常需要记载下来,或者以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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